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實施細則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戶籍制度改革精神,規範流動人口積分落戶管理工作,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0〕15號),蘇州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實施細則
  • 實施日期: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制定單位:蘇州市公安局
條例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戶籍制度改革精神,規範流動人口積分落戶管理工作,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0〕15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積分落戶是指流動人口參加積分管理,累積分值達到落戶達標積分值的,準予戶籍遷入本市。
第三條 非本市戶籍的流動人口持現居住地居住證,可以前往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受理視窗提出積分落戶申請。本市戶籍的流動人口申請參加戶籍所在地之外的縣級市、市區積分落戶的,以公安機關流動人口信息登記為居住依據,無需居住證。申請積分落戶的申請人還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
(二)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連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第四條 《辦法》所稱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參加積分落戶需出示身份證件、居住證、戶籍證明、婚姻狀況材料、家庭成員關係材料、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材料,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所有權人或者用人單位同意落戶聲明, 隨遷的未成年子女還應當出示出生醫學證明。
相關材料的具體形式如下:
(一)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戶籍證明是指居民戶口簿、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或者電腦列印加蓋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證明(填寫戶主及戶主關係、姓名、身份證號、民族、性別、出生年月、戶籍地址等項目)。
(三)婚姻狀況材料是指結婚證、離婚證(附協定書)、法院調解書或者法院判決書。
(四)家庭成員關係材料是指戶籍檔案資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鑑定書、收養證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關係公證書等。
(五)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材料是指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證、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所有權人或者用人單位同意落戶聲明是指直系親屬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共有產權人、租賃房屋產權人或者用人單位同意落戶聲明。
證明材料應當真實、規範、有效,如有塗改、空缺項目、無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的,均視為無效證件。使用假證、冒用證明材料的,一律取消遷移申請,並按照《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條 符合積分落戶申請條件的流動人口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於每年7月31日前向其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受理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申請後,應當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錄入積分管理信息系統。縣級市(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部門在系統內對提交的資料進行複審。對流動人口申報的積分項目,通過系統轉遞至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審核評分。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30個工作日後,可以前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或者登錄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服務網站、微信公眾號查詢個人積分申請核查評分的實時情況。
第九條 縣級市、吳江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部門根據各地公共資源的實際情況,於每年8月10日前向市公安機關報送本地區落戶達標積分值申請報告。
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區分市轄區和縣級市等不同區域,每年確定流動人口落戶達標積分值,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於8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公安機關於每年9月上旬根據落戶達標積分值,確定落戶準入名單,並在本市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公安機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積分落戶準入卡。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公安機關提出,市公安機關應當於公示期滿後3個工作日核心實並予以答覆。
第十二條 獲得積分落戶準入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持積分落戶準入卡、婚姻狀況材料、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材料以及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所有權人或者用人單位同意落戶聲明等,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遷移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
在租賃住宅房屋、共有產權住宅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直系親屬的住宅房落戶的申請人,辦理戶籍遷移手續時,需房屋所有權人持身份證件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材料至公安機關當場簽訂同意落戶聲明。
在用人單位集體戶落戶的申請人,辦理戶籍遷移手續時,需提供當年度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的同意落戶聲明。
申請人在辦理戶籍遷移手續之前,發生房屋產權變更、租賃狀況變化、申請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辦法》規定申請落戶條件的,取消其積分落戶資格。
第十三條 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按照以下順序確定落戶地點: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權住宅房、共有產權住宅房、直系親屬的住宅房、公有租賃住房、租賃住宅房、單位集體戶。涉及房屋權益的,均需房屋所有權人提供同意落戶聲明。
如不具備上述落戶條件的,按公安機關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居住地址的社區戶登記戶口。
第十四條 獲得積分落戶準入資格的申請人,落戶在家庭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規定隨遷。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蘇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戶籍準入實施細則》(公規〔20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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