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關於徵求《蘇州市人才落戶管理辦法》(草案)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促進人力資源加速集聚,推進“產城人”融合發展,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經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起草了《蘇州市人才落戶管理辦法》(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0月20日。
具體意見請傳送至電子信箱:參考連結,並註明“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0月10日
檔案全文
蘇府規字〔2023〕15號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人才落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人才落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促進人力資源加速集聚,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結合國家、省、市戶籍制度改革要求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落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非本市戶口人員,根據《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3〕3號)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將戶口遷入本市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 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人才落戶適用本辦法。國家、省對人才落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縣級市(區)人社和公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人才落戶工作。市、縣級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具體負責人才落戶業務經辦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歷人才,可以申請戶口遷入: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博士學位,年齡在55周歲以下(“以下”含本數,下同);
(二)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者碩士學位,年齡在50周歲以下;
(三)具有本科學歷,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四)具有大專學歷,年齡在35周歲以下,在蘇州就業並依法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或者年齡超過35周歲但不超過45周歲,在蘇州就業並依法連續繳納(不含補繳)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6個月。
學歷人才所獲國(境)外學位應當取得國家教育部認證。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申請戶口遷入: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其中正高級年齡在55周歲以下,副高級年齡在50周歲以下;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可以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按照對應的職稱層級辦理。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請戶口遷入:
(一)具有一級(高級技師)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或者職業技能等級,其中特級技師及以上年齡在55周歲以下,高級技師年齡在50周歲以下;
(二)具有二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或者職業技能等級,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三)具有三級(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或者職業技能等級,年齡在40周歲以下,在蘇州就業並依法連續繳納(不含補繳)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3個月。
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上的職業(工種)名稱應當在蘇州市引進技能人才緊缺(工種)目錄範圍內。
第七條 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博士學位、碩士研究生學歷或者碩士學位、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一級(高級技師)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或者職業技能等級,在蘇州就業並依法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年齡不受限制。
第八條 申請落戶前十二個月內在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蘇州市除外)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期限,可以在申請人才落戶時累計合併計算,相關繳費期限可以視同在蘇州市連續繳費,但申請落戶當月應當在蘇州市就業並依法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申請人才落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下列情形提交落戶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已在蘇州就業的,向所在單位註冊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交;
(二)申請人未在蘇州就業但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交;
(三)申請人未在蘇州就業且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向擬落戶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交。
申請人應當按照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家庭戶、單位集體戶、人才集體戶的順序確定戶口遷入地。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單位應當如實填報,提交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經查實,申請人有弄虛作假情形的,取消本人當年及以後3年內人才落戶申請資格;申請單位有弄虛作假情形的,取消單位1年內人才落戶申請資格。申請人已經落戶的,予以註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情形的,不予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人已在蘇州就業的,可以在其落戶手續辦結後,將其人事檔案轉入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未在蘇州就業的,應當在其人事檔案轉入後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情形的申請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戶口可以按規定隨申請人同時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引進本辦法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人才落戶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商市公安局等部門提出辦理意見,按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審核管理職責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市政府關於調整人才落戶相關政策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4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