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
成都市建築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2014年8月7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成人社辦發〔2014〕163號)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建築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妥善解決建築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確保我市地方配套政策與《社會保險法》的一致性,依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並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府發〔2011〕5號)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建委《關於印發成都市建築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成人社發〔2014〕44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建築施工項目總承包方負責辦理建築施工企業開戶手續,與建築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在實際用工項目參加社會保險。建築施工企業開戶需提供中標檔案、工程承包契約、《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開戶申報表》等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相關資料審核合格後,出具《預繳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企業社會保險費通知單》。
建築施工企業按下列規定到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開戶手續:
(一)工程項目地址在錦江區、青羊區、武侯區、金牛區、成華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建築施工企業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二)工程項目地址在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片區及其他區(市)縣的建設工程,建築施工企業到項目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第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按《預繳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企業社會保險費通知單》確定的預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和銀行賬戶信息辦理轉款手續。
第四條 每月末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實名參保在冊人數和當月暫停人數,對預繳費進行實收分配處理。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建築施工企業收入過渡戶中暫收的建築施工企業預繳的社會保險費。根據《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繳費費率確定預繳費分賬比例,按月將收到的建築施工企業預繳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分別劃轉至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按月將
意外傷害保險費劃轉至指定的銀行專戶。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實名制參加社會保險,以“成都市建設領域從業人員權益(信息)卡”實際刷卡時間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參保的增加(減少)的錄入時間作為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人員的參保時間或停保時間。
建設工程開工後,尚未納入“成都市建設領域從業人員權益(信息)卡”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實際招用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的同時將個人信息錄入《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人員增加表》辦理人員增加;將停止從業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的個人信息錄入《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人員減少表》辦理人員減少。
以上表格均需列印紙質文本並加蓋單位公章後與電子格式數據盤一併提交項目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
第七條 建設工程工期延長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在預計工期結束時間前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期手續,登記變更的工期,繳納延期期間的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築施工企業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人員終止參保和項目銷戶手續,領取《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企業社會保險參保情況證明》
預計工期到期未辦理銷戶、延期手續且滿30日未辦理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其
社會保險關係自行終止。相關責任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
第九條 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建築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實行聯網刷卡結算(社會保險卡由項目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發),未刷卡結算的由本人全額墊付,出院之日起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項目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製作或監製的住院收費專用票據;
(二)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複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
(三)出院病情證明或出院記錄、出院小結;
(四)外傷住院需提供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複印件(須含入院記錄);
(五)患者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委託他人辦理須同時提供患者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建工程項目施工中招用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建築施工企業在建工程項目已實名參保的人員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由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程項目竣工時,仍在停工留薪期內進行工傷醫療的工傷人員,其工傷醫療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滿後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及省、市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
工傷保險待遇。工程項目竣工後,未與用人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的原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
第十一條 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建築施工企業在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造成人員意外傷害,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由市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受害人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傷殘等級為1-10級以及死亡人員的一次性
意外傷害保險待遇賠付標準如下:
第十二條 符合享受一次性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本人或代辦人持相關資料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商業保險公司申請賠付。
第十三條 參加綜合社會保險的建築施工企業在建工程項目,在《試行辦法》實施前施工現場因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人員意外傷害以及招用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發生住院醫療費用的,其保險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工地顯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項目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和
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