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是2016年9月2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 時間:2016年9月2日
  • 主要內容: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 地區:四川省
  • 發表人: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川辦發〔2016〕6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並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工程建設領域部門監管體制創新和市場決定機制創新,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屬地管理作用,深入貫徹我省以責任制為核心的治理體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以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全面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綜合牽頭、其他主管部門分別牽頭的源頭性問題處理責任制、企業工資支付責任制、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制,健全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
二、全面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三)嚴格落實工資支付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落實省政府《關於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的意見》(川府發〔2014〕30號),完善勞務分包制度,將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相分離,加快推行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受委託直接發放辦法,即施工總承包企業受勞務企業委託直接代發農民工工資辦法。各類企業不得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契約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省國資委、成都鐵路局分別負責)
(四)嚴格規範勞動用工管理。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並嚴格履行,建立職工名冊並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契約後進場施工,未簽書面勞動契約不得進場施工,全面實行以用工備案表、考勤表、工資表為主要內容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農民工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計算的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台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切實履行對勞務分包企業用工施工的監督管理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省國資委、成都鐵路局分別負責)
(五)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圍繞推行落實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發放辦法,做好銀行代發工資工作。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委託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省國資委分別牽頭,人行成都分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
三、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機制。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路,依託基層勞動保障監察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員和基層工會組織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員,綜合運用農民工工資支付集中排查機制,對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對發生過工資拖欠和有重大欠薪隱患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並要求其定期申報。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報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預警系統,根據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要及時預警並做好防範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配合)
(七)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逐步將實施範圍擴大到其他易發生工資拖欠的行業。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近三年及三年以上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嚴格規範工資保證金動用和退還辦法。探索推行業主擔保、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
(八)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契約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建築市政、交通、水利、國土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備案,並委託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建築市政、交通、水利、國土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報告。(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分別牽頭,人行成都分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
(九)落實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契約約定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勞務企業農民工工資而發生勞務企業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未按契約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分別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
四、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
  
(十)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和小微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推進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對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配合)
(十一)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省範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推動形成聯合懲戒的信用監督新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分別負責)
五、依法處置拖欠工資案件
  
(十二)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加強企業工資支付監察執法,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季度排查和書面材料審查覆蓋範圍,推進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省級聯動處理機制建設,按部門責任分工和協調機制加大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力度,按規定移交建設施工項目主管部門牽頭協調處理源頭性案件。完善多部門聯合治理機制,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健全地區執法協作制度,加強跨區域案件執法協作。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格依法處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間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動完善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和人民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對惡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省總工會配合)
(十三)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等組織的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工資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因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爭議案件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對集體欠薪爭議或涉及金額較大的欠薪爭議案件要掛牌督辦。加強調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提高欠薪爭議案件裁審效率和執行效率,暢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請渠道和執行綠色通道,依法及時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法院、司法廳、省總工會配合)
(十四)完善欠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健全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在市(州)、縣(市、區)普遍建立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欠薪保障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對採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討要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財政廳、省檢察院、省法院分別負責)
六、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採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工程款拖欠。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財政性資金比例低於30%的工程項目原則上應實行建設單位支付擔保,擔保費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建設單位支付擔保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應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章的保函複印件。保函複印件於施工許可證辦理完畢後存入施工許可檔案。加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並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契約及補充條款。(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省國資委配合)
(十六)規範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契約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後,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契約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餘工程款支付計畫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拖延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6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其新項目開工建設。(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配合)
(十七)改革工程建設領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築產業工人隊伍,推進農民工組織化進程。鼓勵施工企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將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不斷擴大自有工人隊伍。引導具備條件的勞務作業班組向專業企業發展。(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配合)
(十八)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開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和工資發放信息公示牌,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維權信息告示牌要明示業主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屬地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工資發放信息公示牌要按月公布所在項目的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配合)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九)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並落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市(州)人民政府負總責、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的工作體制,確保問題解決在當地,確保春節前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嚴防因欠薪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極端事件,防止因屬地責任履行不到位導致越級上訪和矛盾上交。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承擔政府工程項目工資清欠和重大案件事件處置處理的主體責任,制定並督促落實工程建設領域欠薪治理實施辦法。實行屬地政府分管領導包案制度,主要負責協調分管部門主管的重大疑難案件,確保問題處理定人、定責、定時、定性。完善目標責任制度,制定實施辦法,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地區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督查。健全問責制度,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要嚴格責任追究。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並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健全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省級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省政府領導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人行成都分行、成都鐵路局為成員的聯席會議,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接受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舉報投訴,依法受理並查處職權範圍內和符合立案條件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從嚴查處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等行為,規範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落實直接發放勞務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規定,負責牽頭處理或協調經查實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規定移交的涉及掛靠承包、違法發包分包、層層轉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計量計價或結算爭議等源頭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資性工程建設領域經濟糾紛案件,其中用人單位無故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問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同依法處理。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其他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積極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已落實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牽頭負責的地區,可繼續按當地現行協調機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人行成都分行、成都鐵路局分別負責)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發揮新聞媒體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推進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建設,依法公布典型違法案件,引導企業經營者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對重點行業企業,定期開展送法上門宣講、組織法律培訓等活動。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微博、微信等現代傳媒手段,不斷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營造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良好輿論氛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司法廳、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配合)
(二十二)加強法治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在總結相關行業有效做法和各地經驗基礎上,探索推進我省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保障地方立法,為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提供法治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法制辦、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總工會配合)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確保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省級聯席會議每年要針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的重點事項和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督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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