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意見》,市委、市政府決定組建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體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張濟環同志擔任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
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通過發布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
(三)
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權,起草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辦法,監督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四)
規劃勞動力市場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要服務體系,制定全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草案,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
(五)
制訂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草案並組織實施,建立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規劃及政策草案,指導和管理在成都各級各類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職業培訓學院)、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工作,並對其進行檢查評估和年度考核,指導各類企業職工和學徒培訓工作;
(六)
制訂本市調整勞動關係地方法規和規章草案,通過發布後實施,組織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負責對全市外來務工勞動者進行管理,負責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的實施;審核並發布全市地方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市級以上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
(七)
制訂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收入分配政策草案,並組織實施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制訂完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的實施辦法草案並監督實施;
(八)
制訂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政策和基本保障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草案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的實施辦法草案,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九)
制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草案,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訂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草案和基金運營機構資格認定草案,負責全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
(十)
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綜合統計和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立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
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
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
承辦市政府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址
辦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辦公區(二環路北一段四號,營門口立交橋側勞動保障大廈)
辦公時間:一樓就業局大樓9:00—12:00,13:00—17:00 二樓、三樓社保局大廳9:00—12:00,13:00—17:00 四樓以上全是8:30—12:00 14:00—18:00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能有:
1、擬訂局機關年度工作計畫、總結、重要檔案和領導講話等;
2、負責
目標管理、督查督辦、局機關工作制度制定與監督實施等;
3、負責局機關的政務事項綜合協調、
政務接待、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綜合性會議組織;
4、負責勞動保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
6、負責公文處理、檔案印發、檔案管理、保密工作;
7、負責局機關印章管理、後勤保障、報刊資料的訂閱及管理等工作;
8、組織編寫勞動保障工作年鑑、勞動保障局局志和全局大事記;
9、負責制訂涉及勞動保障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制度並組織實施;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規劃財務處
主要職能:
1、編制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3、承擔勞動保障綜合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就業和社保
統計調查任務;
4、擬定勞動保障信息網路建設規劃,負責成都勞動保障網站信息保障的管理制度、規範的制訂和監督檢查;
5、負責婦女兒童兩綱規劃相關工作;
7、統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並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
8、匯總編制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
9、負責局系統承接的中央、
地方財政撥付專項事業經費、
國際援助、貸款項目使用情況的監督;
11、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及在職、
離退休人員各類保險費的管理和醫藥費、差旅費等的審核、報銷;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法制監察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年度勞動保障立法計畫;
2、起草、修訂勞動保障地方性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草案;
3、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組織實施清理工作;
5、依法行使國家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全市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
7、指導、監督本級和區(市)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行政執法工作;
8、組織、協調和監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
9、負責全市專(兼)職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核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
11、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諮詢工作;
12、承辦局機關相關法律事務;
13、承擔市勞動學會秘書處工作;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綜合政策調研處
主要職能:
1、綜合調研和牽頭協調有關勞動保障綜合性政策的制訂;
2、承擔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聯絡工作;
3、負責勞動保障領域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4、負責全市勞動保障課題研究的組織工作;
5、負責勞動保障領域的宣傳組織工作和新聞發布;
6、負責勞動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7、擬定農民工
綜合保險管理辦法、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等相關政策;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行政審批處
主要職能:
4、負責辦理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許可;
10、負責全市
工傷認定管理和辦理本級工傷認定工作;
11、負責局系統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工作;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城鄉就業培訓處
主要職能:
1、擬訂全市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發展規劃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
勞動預備制度;
2、擬定就業培訓工作的表彰、獎勵、競賽計畫及規則並組織實施;
3、擬定全市各類民辦就業培訓機構的技能培訓計畫並對其綜合指導;
5、擬定全市城鄉就業和再就業、城鄉一體化
人力資源市場的有關政策、發展規劃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6、負責指導建立統籌城鄉的公共
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與督促全市城鄉充分就業相關政策的實施;
7、擬定台、港、澳人員在蓉就業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
8、擬訂全市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市職介協會開展工作;
9、負責協調全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
10、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11、指導和監督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的審批及
職業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備案、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辦理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許可、辦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審批等項工作的實施;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職業教育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全市技師(工)院校職業教育的發展規劃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2、綜合指導和管理在成都各級各類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職業培訓學院)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並對其檢查評估;
3、統籌指導全市技師(工)院校的專業設定、教材規劃、招生計畫等工作;
4、擬定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規劃、政策,負責全市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的組織實施;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勞動工資處
主要職能:
1、擬訂調整勞動關係的地方法規、規章和勞動契約、
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4、負責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5、參與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勞動模範和
企業信用的評定工作;
6、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和勞動關係,承擔非公經濟協調和聯絡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主要職能:
2、擬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信訪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
3、負責仲裁員和勞動爭議調解人員的培訓、聘任、考核、管理和工作;
5、負責用人單位、人民民眾來信、來電、來訪的接待、和處理有關工作,負責統計、分析勞動保障信訪工作情況和信息報送;
6、承辦上級交辦、督辦、轉辦件和重大集體信訪事件的處理和領導包案等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主要職能:
2、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管理辦法;
3、擬訂全市
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和農民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有關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
4、擬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和農民
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等相關政策;
5、指導經辦機構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農民養老保險和全市
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等其它業務經辦工作;
6、指導企業開展
企業年金工作並受理企業年金方案的備案;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主要職能:
3、監督指導全市城鄉基本醫療和工傷、生育保險等其它經辦業務實施工作;
4、組織制訂工傷(職業病)和非因工
傷殘等級標準的實施辦法;
6、擬定全市城鄉補充醫療、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困難救助的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
7、制訂全市離休幹部、醫療照顧對象、公務員等特殊人群醫療保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
8、指導和監督基本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資格審定、基本醫療定點醫院製劑納入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核准、全市
工傷認定管理和本級工傷認定工作等項工作的實施。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主要職能:
1、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
3、配合各級審計部門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
4、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組織監督檢查基金的管理使用,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5、負責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的申報及日常管理工作;
6、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紀檢監察處
主要職能:
1、依法對局機關和局任命的幹部進行監督;
2、督促檢查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
3、負責全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勞動保障隊伍作風建設;
5、負責受理民眾對局系統工作人員在廉潔從
政和工作作風方面問題的舉報,查處局機關、局屬單位處及以下(含處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6、負責受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處及以下(含處級)幹部對所受行政處分的申訴;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事處(黨辦)
主要職能:
1、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的制訂和監督實施;
2、負責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黨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3、負責局機關(
參照管理單位)公務員、
工勤人員和局屬單位幹部、工勤人員的考核、調整、任免工作,承辦政策性安置、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錄用和離退休審批等事項;
4、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
5、負責指導和協調局屬單位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
7、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系統幹部政策、業務培訓工作;
8、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的計畫生育工作;
9、負責局系統處以上幹部培訓工作和局機關、局屬單位工資統計、黨員統計、調查和分析工作;
10、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承辦局機關出國各項具體事項,指導局屬單位出國事項;
11、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黨務、共青團、婦女兒童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扶貧開發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承辦局黨組日常事務;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主要職能:
1、負責落實離退休人員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承擔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管理離退休人員活動室;
2、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機關黨委做好離退休黨支部建設;
3、負責做好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健、病期和喪葬服務工作;
4、負責落實離退休人員
工資管理和津貼、補貼、福利等項工作;
5、負責局工會工作及指導局屬單位的分工會工作。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監督投訴
監督投訴渠道:
投訴者可通過來信來訪、電話、網路等進行投訴,也可委託他人代為投訴。
辦理機構:
工作制度: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行政效能是指我局系統公務人員(包括被
勞動法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在實現勞動保障
行政管理目標中所顯示的能力和所獲得的
管理效率、效果、效益
的綜合反映。行政效能投訴(以下簡稱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我局系統公務人員有損行政效能的行政行為進行的投訴。
第三條 我局投訴工作機構設在
監察室,負責受理本局職權管轄範圍內的投訴,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投訴地點。
第四條 對投訴的辦理,原則上按照本局工作職責範圍實行分級負責,
歸口管理。局監察室接到本局系統或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的投訴工作機構職責範圍內的投訴,可直接辦理,也可轉交區(市)
縣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工作機構辦理。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本局系統公務人員有損
行政效能的行政行為進行投訴,投訴工作機構予以受理。
第六條 投訴提倡署真實姓名。
第七條 局
監察室受理投訴,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屬於受理範圍的當面或電話投訴,接待(接聽)人員應當細心接待(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對通過書面或網路進行的投訴,要逐件登記並及時處理。對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投訴,應
當告知投訴者向有管轄權的投訴工作機構投訴。
(二)嚴格執行有關保密紀律,為投訴者保密,不得將投訴材料原件(複印件)轉給被投訴人。
(三)局監察室應當自受理投訴(包括接到上級轉交的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結投訴事項;需要轉交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報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
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四)署真實姓名投訴的,應當將辦理結果告知該投訴者,聽取其意見。
第八條 局監察室受理投訴,應當核實有關情況。局監察室可要求被投訴人提供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並就相關問題作出說明。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調查。
第九條 局監察室根據投訴情況,可要求被投訴人立即停止行政過錯行為,或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局監察室對投訴事項調查核實後,應當對投訴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對被投訴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職責,有損
行政效能,但尚不構成
政紀處分或被免予政紀處分的行政過錯行為,由局監察
室建議被投訴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告誡。局監察室也可直接對其實施告誡。應當給予政紀處分的,依照《成都市國家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局監察室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暫行辦法受理或辦理投訴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依法給予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屬單位
成都市城鄉就業督察專員辦公室
成都市就業服務管理局
成都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成都市醫療保險管理局
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院
成都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
成都市退休職工活動中心
成都市非城鎮從業人員綜保中心
成都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
成都市勞動保障代理服務中心
成都市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
成都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成都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成都市建工醫院
辦法細則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的人員從工作之月起,單位應按《辦法》的規定為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辦法》實施前已參保的用人單位,繼續在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辦法》實施後本市行政區域內尚未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按
屬地原則,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單位
隸屬關係地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
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按下列規定到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業務:
(一)《辦法》實施前已參保的個體參保人員,繼續在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新參保的個體參保人員,在
戶籍所在地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全部在職職工繳費工資總和為繳費基數;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全部僱工和僱主的工資總和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
計時工資、
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單位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月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全部職工或僱工及僱主上月工資總和,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單位上月繳費基數核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次月按核定後的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按照繳費基數計征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後,繳費基數不得變動,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下列人員按下列規定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
(一)職工因工作調動,以在新單位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月工資變動的,以變動後的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以到企業工作的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三)用人單位
內部退養職工,以內部退養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內部退養生活費高於退養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以內部退養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以實際領取的
疾病津貼作為繳費基數;
(五)企業停工放假的職工,以實際領取的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六)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脫產學習人員,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以每月實際領取的月
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以每月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因特殊情況不能準確核定月工資的職工,以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第七條單位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低於繳費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第八條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按規定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本人基本
養老保險金高於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個人賬戶的劃入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個人賬戶的計入基數。
第十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職工,因單位進行公司制改造、
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等原因變動工作單位,應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破產或註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至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之日或註銷之日。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或註銷後,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清算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下列規定為退休人員繳納一次性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企業破產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5%一次性繳納8年;
(二)用人單位解散或撤銷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5%一次性繳納10年。
第十三條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參保職工,應當在四個月內接續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
第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應當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代扣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協定,通過
國有商業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 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自願選擇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9.5%的
統賬結合參保方式參保,建立個人賬戶;也可選擇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4%的住院統籌參保方式參保,不建個人賬戶。
個體參保人員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方式後,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
繳費年限中既有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又有住院統籌參保方式繳費年限的個體參保人員,在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後,按下列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辦法》實施前參加本市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建立個人賬戶;
(二)《辦法》實施前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統賬結合參保方式
繳費年限與住院統籌繳費年限合計達到15年,其中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自願一次性補足統賬結合參保方式與住院統籌參保方式繳費差額,使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辦法》的規定,從辦理補繳費用的當月為其新建個人賬戶,補繳年度的個人賬戶不補記。補繳年度計算公式為:【(補繳年度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0%×9.5%)-(補繳年度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應補交月數(應補交月數以第一次選擇住院統籌參保方式繳費年度起順延計算。下同)
(四)《辦法》實施後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與住院統籌參保方式繳費年限合計達到連續15年或累計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住院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建個人賬戶。其中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不足連續15年或累計20年的,使統賬結合參保方式繳費年限達到連續15年或累計20年的,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辦理補繳費用的當月起為其新建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參保人員暫停享受
醫療保險待遇,在按照《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補繳醫療保險費、利息和
滯納金後,補記個人賬戶和繳費年限。欠費期間職工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入院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
統籌基金支付標準和範圍等予以報銷。
第十九條 按規定辦理了
異地安置及長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撥給單位,由單位發放給個人,或由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或
郵政部門隨養老金髮放給個人。單位辦理撥付手續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 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二) 單位開具的非經營性收據;
(三) 領取個人賬戶金的人員名單。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中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就業或出國定居的,其個人賬戶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辦理支付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社會保險卡原件及複印件;
(二)《成都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提取個人賬戶金申請表》;
(三)異地就業和參保證明或出國定居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繼承。辦理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死者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二)死者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三)社會保險卡原件及複印件;
(四)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和與死者的關係證明原件;
由單位代辦或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單位代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或
委託書和
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可以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
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醫院就醫和藥店購藥。除急救搶救外,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醫療服務目錄、醫用材料目錄以及《辦法》所規定的支付範圍和標準執行。參保人員住院醫療期間使用特殊醫用材料的費用,按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確定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植入人體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醫用材料費用比例的通知》(成勞社發[2004]186號)執行。
(一)普通住院床位三級醫院30元/日,二級醫院20元/日,
一級醫院及以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鄉鎮衛生院)15元/日,在此基礎上,腫瘤、婦產科病房床位上浮30%,結核病醫院、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醫院及綜合醫院的結核病床、傳染病床、骨牽引床、燒傷翻身床上浮50%;
(二)無菌隔離以及危重病人搶救的住院床位(含監護病房、復甦室、ICU\CCU\層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三級甲等醫院60元/日,
三級乙等醫院50元/日,二級甲等醫院40元/日,
二級乙等醫院30元/日,
一級醫院27元/日,無級別的醫療機構24元/日;
參保人員實際住院床位費未達到限額報銷標準的,按實際費用納入報銷範圍。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使用血(含
成份血),按物價部門規定醫院供患者使用的價格計算發生的費用,個人首先自付10%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範圍。
參保人員因搶救或因晚期肝硬化腹水、大面積燒傷、
惡性腫瘤、腎病綜合症且
血清白蛋白低於30克/升的,使用
人血白蛋白的費用,個人首先自付10%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範圍。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門診搶救無效死亡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比照《辦法》規定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報銷範圍和標準由
統籌基金支付。
參保人員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限制沒有在醫療機構結算,全額墊付的醫療費用,在搶救結束後3個月內:
(一)財政、稅務部門製作或監製的門診收費專用票據;
(三)死亡證明(須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公章);
(五)社會保險卡;
(六)死者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因急救搶救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辦理了
異地安置的參保人員在安置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辦理了市外轉診的參保人員在轉診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點醫療機構完成醫療費結算的費用,由本人全額墊付,出院後3個月內:
(一)財政、稅務部門製作或監製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異地安置人員需提供《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表》,異地住院須提供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入院記錄複印件和當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醫療機構定點證明和等級證明,市外轉診的參保人員需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市外轉診申請表》;
(三)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複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
(四)出院病情證明或死亡證明;
(五)社會保險卡;
(六)參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證;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因外傷、中毒等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住院期間經參保關係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屬於
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由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由個人全額支付。
住院期間不能確認是否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出院時由本人全額墊付,出院後經參保關係所在地的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核實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參保人員應在出院後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參保關係所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製作或監製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複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
(三)出院病情證明或死亡證明;
(四)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入院記錄複印件;
(五)社會保險卡;
(六)參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證;
(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第三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按醫院級別和屬地相結合的結算方式。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和五城區(含高新區)範圍內
定點零售藥店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結算;其餘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由所在區(市)縣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個人墊支的醫療費用由參保關係所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全面升級前,暫按原管理方式進行醫療費用結算。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銀行轉賬的方式
支付結算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員入院前3日內的陽性特殊檢查費用、住院期間因所在定點醫療機構條件限制發生在其它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和手術費用,由參保人員所住定點醫療機構全額墊付,併入當次住院醫療費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與個人結清全部費用,辦理出院手續。
第三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向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結算住院醫療費用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結算申請單;
(四)記賬專用表;
(五)財政、稅務部門製作或監製的住院收費專用票據;
(六)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中藥複式處方以及檢查報告單;
(七)出院病情證明。
第三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或
定點零售藥店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結算個人賬戶費用時,須提供《個人賬戶結算申請單》或《費用結算匯總表》。
第三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每月結算一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受理結算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結算工作,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參保人員住院或門診搶救無效死亡期間,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報銷範圍等發生變化時,以參保人員入院時或門診搶救開始時的標準執行;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參保人員出院時或門診搶救無效死亡時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經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診斷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症患者、因條件限制不能在本市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或治療的傷病員,可以申請辦理市外轉診。
申請辦理市外轉診的程式是:參保人員提出申請,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市外轉診申請表》,經指定定點醫療機構主管醫生簽字,業務院長同意,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可以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醫。
經本市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了養老待遇資格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不再重複核查。
第四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人員發放《社會保險卡》,參保人員可持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
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查詢基本醫療保險信息。
第四十一條《社會保險卡》遺失或破損的,參保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到參保關係所屬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掛失、申領手續。
參保單位辦理掛失、申領手續時,
經辦人應提交加蓋公章的《社會保險卡製作(掛失)申請表》及申領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個體參保人員辦理掛失、申領手續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或
戶口簿原件和銀行代扣
協定書。
委託他人代辦的,應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和
委託書,以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參保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明或戶口簿原件及已經受理的《社會保險卡製作(掛失)申請單》領取《社會保險卡》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與《辦法》同時施行,原《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成勞發〔2000〕203號)同時廢止,本市過去制定的有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