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是依據1993年勞動部發布的(職業技能鑑定規定)的規定,是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具體從事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事業性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 外文名:Occupation skill appraisal mechanism
  • 依據:職業技能鑑定規定
  • 性質:事業性機構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主要包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申辦條件和程式,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主要職責,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主要包括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包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職業技能鑑定站(所)。都屬事業單位,實行中心主任或站(所)長負責制。
職業技能指導中心包括:
①勞動部所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其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標準和組建國家職業技能鑑定題庫;開展職業分類、標準、技能鑑定理論研究及諮詢服務;推動全國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其職責是:組織本地區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具體實施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推動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③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其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技能標準以外非社會通用的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標準;組織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考評員的資格培iJlI;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推動本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是具體承擔對待業人員、從業人員、軍地兩用人才、各級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事業機構。其設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具有與所鑑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和設備;
②具有與所鑑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③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員;
④有完善的管理辦法;
⑤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取得《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申辦條件和程式

依據《鑑定條例》,申辦鑑定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二有十名以上具有鑑定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其中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少於五人;三具有與所鑑定職業(工種)和等級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及符合國家標準的儀器設備、檢測手段等考核條件。
申辦鑑定機構應向市勞動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勞動部門應會同市政府有關的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查,並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書面答覆。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主要職責

根據勞動部[1993]《職業技能鑑定規定》的有關規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主要職責分別如下:
(1)勞動部所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組建國家職業技能鑑定題庫;開展職業分類、標準、技能鑑定理淪研究及諮詢服務;推動全國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組織本地區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具體實施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推動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3)經勞動部批准,有關行業可建立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其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以外非社會通用的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標準;組織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推動本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4)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是具體承扣對待業人員、從業人員、軍地兩用人才、各級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事業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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