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時制度

特殊工時制是相對標準工時制而言的,指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工時制度。我國已實行的特殊工時制主要有:縮短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計件工時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工時制
  • 相對:標準工時制
  • 限制: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
  • 類別:縮短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
定義,加班計算,意見稿三原則,相關規定,相關概念,

定義

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少於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少於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平均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輪調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而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計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數量的合格產品或一定的作業量來確定勞動報酬的一種勞動形式。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的規定,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加班計算

(一)綜合工時制度的加班計算:一般情況下,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加班只會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時間超過標準的總額是,才會存在,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且只能以150%的比例來計算加班費,在標準總額內的時間,即使在某天或某周來看是超過了標準工作時間但也不以加班來看。同樣在法定節假日工作還是視為加班,按法定的標準支付300%的工資。
(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加班計算:不定時工作制不存在加班,但是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的標準支付300%工資的加班費用。
(三)計件工作制度:《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勞動者勞動定額和工資報酬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即計件工資是以標準工時制度為計算基礎,而不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計件工資制雖然和計時工資有所不同,但他們都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基準計算工作時間的,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如果安排勞動者在超過法定時間外工作的,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關於支付加班工資標準的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

意見稿三原則

為規範特殊工時管理,維護勞動者權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維護勞動者權益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相統一。修訂完善特殊工時制度,既要嚴格規範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促進企業良性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綜合平衡兩者的利益關係,維護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標準工時制度為主體、特殊工時為補充。特殊工時制度只是針對特殊情況適用,不應該成為多數企業和勞動者廣為適用的制度。
嚴格限制與適度放寬相結合。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中,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不計發加班工資,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權利和身心健康影響較大。因此,要嚴格把握不定時工作制的適用範圍,以防因其濫用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其計算周期內的累計工作時間應當與標準工作時間相當,超出的部分算作延長工作時間,計發加班費。隨著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一些新興行業企業具備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特點,因此要區別情況適度放寬,將其納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適用範圍。

相關規定

意見稿明確,規定所稱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因生產特點或者工作性質特殊、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的,要按照規定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一些崗位需要機動作業,或由勞動者自主安排工作時間。對此,意見稿規定了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範圍以及工資保護。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年工資報酬不得低於企業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部分旅遊、漁業、海運等行業受季節、資源等條件限制,需要集中作業;而在鐵路、郵政、電信等行業中,部分中斷作業可能會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對於類似的崗位,企業可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意見稿要求,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每日最長工作時間(含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企業應保證其每兩周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

相關概念

“工作間歇”是指,企業在保障正常生產運營的情況下,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應當保證勞動者享受不少於20分鐘的工間休息時間,工間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從事影響公共安全利益的機動車駕駛員等崗位人員,每駕駛2小時應當保證不少於10分鐘的休息時間。夜班是指企業在22點至次日6點這一時間段安排勞動者工作且時間達2小時及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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