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工時制

縮短工時制又稱縮短工作制,是指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實行的少於標準工作時間的長度的工時形式。

國務院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勞動部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時的基礎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根據《勞動法》第36條的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縮短工時制
  • 別稱:縮短工作制
  • 類型:工時形式
  • 依據檔案:《勞動法》
適用對象
縮短工時制的適用範圍,只限於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或有特殊情況的職工。就現階段而言,具體包括:
1、從事礦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的體力勞動職工,以及紡織、化工、建築冶煉、地質勘探、森林採伐、裝卸搬運等行業或崗位的職工。
2、從事夜班工作的職工。夜班工作時間一般指當晚10時至次日晨6時從事勞動或工作的時間。夜班工作改變了正常的生活規律,增加了神經系統的緊張狀態,因而夜班工作時間比標準工時減少1小時。
3、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職工。
4、16歲至18歲的未成年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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