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時工作時間制度

定時工作時間制度,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固定工作時間的制度。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又可分為標準工作時間、縮短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
  • 類型:工作時間的制度
  • 分類:標準工作時間、縮短工作時間等
  • 相關法律:《勞動法》
簡介,分類,

簡介

定時工作時間制度,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固定工作時間的制度。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又可分為標準工作時間、縮短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

分類

(1)標準工作時間。即企業、事業、機關等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法定工作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第174號令),從1995年5月1日起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即“二五”制的工作日制度。實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2)縮短工作時間。縮短工作時間是特指對有害身體健康、勞動條件惡劣、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及女工和未成年工等特定條件下的職工實行的:①從事礦山、井下、高山工種和從事有嚴重毒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作業的職工,每個工作日要少於8小時;②夜班工作時間,實行三班制的職工夜班可減少1小時並發給夜班津貼;③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職工,每日工作時間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④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時間,每日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7小時。
(3)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長度的工作日制度。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但有《勞動法》第42條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條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第44條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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