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

《荊州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已經荊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17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湖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辦法。施工總承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單位對所招用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領域,是指房屋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施工總承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本辦法所稱分包單位,是指直接使用農民工的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發包工程並使用勞務分包的專業分包企業視同為分包單位。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二章 工程建設項目各方主體責任規定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契約,並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程款的計量周期和進度結算辦法;
(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形式和金額;
(三)人工費用的總額;
(四)每月撥付人工費用的時間及金額;
(五)涉及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
人工費用總額等事項需要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補充協定。
第五條 社會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相關材料應保留在施工項目部備查。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使用項目資金落實證明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
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可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人,開展擔保業務。
建設單位不能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時,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人應按照擔保契約代為支付。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先行清償,建設單位到期不履行的,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要求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人按照擔保契約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於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前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建立分賬管理台賬。
建設單位未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按規定撥付人工費用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應按核定已完成工程進度的人工費用總額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牽頭建立保障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工資拖欠預防機制,成立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參加的矛盾糾紛化解協調小組,及時化解經濟糾紛和勞動爭議,第一時間處置討薪突發事件,並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由其負責對分包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二)指導並監督分包單位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契約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不允許未與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契約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三)指導並監督分包單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賬;
(四)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表、工程進度等資料;
(五)編制施工現場勞動用工、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資料,並向建設單位申報應撥付人工費用進度款;
(六)組織分包單位辦理農民工工資卡,並受分包單位委託,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七)預防和處理分包單位勞資糾紛、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
(八)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分包單位應當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按月審定工程完成產值、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納入監管工作範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及時將有關契約、協定和農民工登記、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表交予工程監理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不提供、不配合,未按本辦法履行工資支付義務造成一定影響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一)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分包單位違法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未實名登記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
第三章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規定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維權信息公示等制度。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並與建設單位、開戶金融機構簽訂資金託管協定,約定工資專戶資金來源、數額及支付方式。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名稱應當為“開戶單位+項目名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字樣。
開戶銀行受建設、施工總承包單位委託負責工資專戶資金的日常監管,工資專戶資金專項用於農民工工資。工資專戶的用途:
(一)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二)接收建設單位撥付的工資性工程進度款(人工費用);
(三)支付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後5日內,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設立及資金託管協定、建築企業防範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及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等相關資料。建設項目開工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核算上月完成工程量產值並編制、公示農民工工資審核發放表,報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核蓋章(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應於3日內完成審核),並由建設單位於當月15日前將農民工工資總額(人工費用)劃撥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未及時審核農民工工資總額的,應於當月15日前按上月完成產值×30%撥付人工費用;未及時審核上月完成產值的,應於當月15日前按工程契約造價×30%÷工期月數(所得金額)撥付人工費用,以此類推至工程施工結束。建設單位不得以工程節點支付、未完成審計、計量計價爭議等任何理由延期撥付或拖欠每月應撥付的人工費用。
開戶金融機構應當支持使用農民工現有銀行卡支付工資,不得強制施工總承包單位和農民工辦理新的工資卡,不得拒絕使用其他銀行卡。
施工總承包單位具備下列條件後,向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向開戶金融機構出具撤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通知,辦理銷戶手續,並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履行完契約約定的全部內容;
(二)結清應付農民工工資;
(三)工程完工並取得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農民工實行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與“荊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信息化監管系統”(以下簡稱信息化監管系統)對接工作,並實時將在建工程的實名制管理數據推送至信息化監管系統,實名制管理的數據包含農民工進出場登記、日常考勤、勞動契約的簽訂和工資支付等記錄。
(一)依法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當明確約定農民工施工所在地的項目名稱、從事的工種、契約期限、工資計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企業與農民工各執一份。
(二)建立實名制用工花名冊。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信息化監管系統,在各工程項目部建立施工現場所有施工人員書面花名冊(包括姓名、籍貫、身份證號碼、工種、進場時間、退場時間等信息)、書面考勤記錄(包括每日進場時間、離場時間)。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書面保存工程項目的農民工進出場登記、月出勤天數、月度工程量核算、工資審核發放公示表、銀行代發工資流水台賬等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銷戶後2年。
(三)設立勞資專管員。施工總承包單位按規定配備勞資專管員,具體負責項目務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實名制花名冊建立、日常考勤、務工人員工程量及工資核算等有關工作,實時掌握施工現場勞動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延支付。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月核算班組工程量和農民工工資,並於每月10日前編制上月農民工工資審核發放公示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建設單位審核後,上傳至信息化監管系統。
每月20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委託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戶金融機構將工資代發至農民工本人工資卡。
(二)實行分包單位(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分包單位簽訂農民工工資委託支付協定,負責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分包單位應當按月核算務工人員工程量和工資,經施工總承包單位審核確認後,通過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三)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戶金融機構應在通過工資專戶支付農民工工資後1個工作日內將數據上傳至信息化監管系統。
(四)對用工時間不足1個月的臨時用工,其工資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核定後,經農民工本人同意,用工單位可以現金形式支付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做好相關影像或簽字發放記錄資料保存,並於1個工作日內上傳至信息化監管系統。
(五)在建項目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工資不得列入農民工工資,從專用賬戶支出。
工程監理單位應將每月人工費用撥付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監理內容。對建設單位未按時撥付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未在施工現場公示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的,及時督辦整改,未整改的應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施工過程中,每月25日至月底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建設單位當月人工費用撥付或進賬憑證、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收支統計情況上傳至信息化監管系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化監管系統,對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實施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按項目將工資保證金存儲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本項目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替代。擔保金額或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按現金方式存儲工資保證金的金額。保函或保險的有效期至少為1年並超過工程施工契約期限6個月以上,期限內未完成施工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繼續按照原擔保或保險金額提供保函或保險。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或先行清償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採用保函或保險形式替代現金繳納工資保證金的,提供保函或保險的機構應在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文書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人員支付農民工工資,依法履行擔保責任或保險責任。
工資保證金使用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採用保函或保險形式替代現金繳納工資保證金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範圍和金額的新保函,或與原保險相同保險範圍和金額的新保險。
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及差異化管理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二維碼等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全市統一建立使用信息化監管系統,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經信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歸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支付等方面信息,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民工工資支付應急預案,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相關部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聯動機制,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部門聯合監管機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牽頭組織召開根治欠薪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加強工作形勢研判,強化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
(二)建立完善信息化監管系統,查驗在建工程項目“五項制度”信息共享運用情況;
(三)建立完善工程建設領域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守法動態管理制度,推進勞動用工誠信體系建設,加強企業分級分類監管;
(四)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檢查並督促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維權信息公示等工資支付制度;
(五)受理並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牽頭負責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治理,全面推進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過程結算、實名制用工管理等相關制度落實,制止和糾正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牽頭處理本行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和輿情事件:
(一)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前,告知該項目按規定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等工資支付制度,並督促其作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公開信用承諾;
(二)查驗並督促建設、施工單位依法訂立工程款支付擔保形式和金額、人工費用總額、每月撥付人工費用時間等工程施工契約必備條款;
(三)施工許可審批後一周內和竣工備案審批後一周內,分別將該項目許可審批情況和備案審批情況錄入信息化監管系統,確保在建工程項目全面監管;
(四)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檢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等工資支付制度落實情況,檢查督促建設、施工單位按月核算工程量及人工費用,並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情況,加強工程款撥付管理,確保應付工程款30%金額(扣減付款節點前已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後的資金)劃撥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全面落實工程款與人工費用分賬管理;
(五)督辦處理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欠薪問題,牽頭處理本行業建設項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和輿情事件。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落實企業工資拖欠信息歸集、交換共享,實施保障農民工工資動態信用聯合獎懲制度。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嚴厲打擊編造虛假事實或採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以及以討薪為名討要工程款等擾亂社會治安的違法行為。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五章 信用監管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展改革、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金融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機制,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在事前、事中、事後全監管環節實行信用監管。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失信記錄應當及時推送至省社會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及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納入市場主體信用報告,推動信用報告套用,並向相關單位和農民工提供依法查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當地的政府門戶官網、政務服務網、新聞媒體、信用信息平台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媒體公開曝光。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一)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信息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關部門作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的依據。
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當事人,由相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未按規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並記入信用記錄,納入省社會信用信息平台進行公示。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先行墊付、先行清償或者清償;逾期不改正或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等第三方擔保;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未編制工資支付台賬並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五)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六)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七)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按規定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
(二)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三)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重點做好欠薪矛盾排查化解、欠薪網路輿情監測及其他應急處置工作。轄區內農民工工資支付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按照《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範圍的通知》(荊政電〔2019〕1號)要求,由荊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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