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鎮市規範建築企業務工人員管理及工資支付暫行辦法》是2009年實施的暫行辦法,目的是維護清鎮市社會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鎮市規範建築企業務工人員管理及工資支付暫行辦法
- 目的:維護我市社會穩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正式實施:2009年12月1日起
實施背景,具體條例,
實施背景
為維護我市社會穩定,維護建築企業和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建築企業務工人員管理和工資支付,預防和解決建築企業管理中的漏洞以及拖欠、剋扣務工人員工資等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貴陽市建築業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暫行辦法。
具體條例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清鎮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道路建設、水利設施建設、園林綠化等承包活動的建築企業。建築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單項承包企業、勞務承包企業。
第二條 在我市境內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與工程發包方簽定契約後的30日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必須到市建設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備案後的資料複印件送交一份至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條 在施工前,工程發包單位必須督促工程承包建築單位按規定將工資支付保證金交到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程承包建築單位必須按《貴陽市建築業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實施方案》規定交納工資支付保證金。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收到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工資保證金收取憑證後,方可辦理施工許可、準許項目開工建設。
第四條 建築企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建立用工登記管理、記工考勤、工資支付等制度。建築企業應明確專人負責用工管理、工資支付等工作。
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隨時掌握各項目部用工情況。務工人員須經項目部同意,填寫《建築企業用工登記表》並簽定《建築企業用工契約》後,方可進入工地務工。項目部應妥善保管務工人員資料備查。
簽定用工契約應當明確工資支付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及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下設的項目部要做好記工考勤工作。建築企業應明確項目部記工員作好考勤記錄,每周要審核、確認務工人員的出工情況。
建築企業應當發給務工人員《務工人員記工本》,由務工人員本人保管並如實記錄每天出工情況,作為與建築企業核對出工情況和核發工資的依據,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
第七條 建築企業每月根據務工人員出工情況,並按務工契約約定編制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經項目部或企業職能部門審核確認後,由項目部或企業職能部門指派專人發放務工人員的工資,並由其本人簽收;如委託他人領取的,受委託人在代領時,應提供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並同時在工資支付表上籤收。
務工契約約定的工作內容完成後, 建築施工企業5天內一次性全部結清支付務工人員剩餘應得的工資。
建築企業不得將務工人員工資不得交與、委託班組長或其他人發放。防止班組長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甚至捲款外逃給建築企業造成損失。
鼓勵建築企業採用銀行工資卡形式發放工資。
第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項目工業顯著位置設定工資發放公示欄,公布每月工資支付表,同時公布工資管理責任人的姓名、聯繫方式,以及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電話。每月工資支付表應在工地公示欄中進行公示3天。
建築企業工資支付表歸檔保存備查,保存期不少於兩年。
第九條 務工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勞動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投訴,要求建築企業予以糾正:
1、未簽定《建築企業用工契約》的
2、未按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工資的;
3、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在契約約定的工作量完成後規定時間內,未一次性結清務工人員剩餘應得工資的;
5、其他侵害務工人員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向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程驗收備案時,應提供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務工人員管理、工資支付情況檢查證明。
第十一條 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企業務工人員管理和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並依法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市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協助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本市內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指導、檢查、監督。
市政府成立聯席會議,由分管勞動保障的副市長每半年召開一次專門會議,聽取各單位對貫徹本暫行辦法的情況進行匯報,由市政府組織對各單位執行本暫行辦法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建築企業剋扣、無故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投訴後,要及時開展調查並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如該建築業企業未在規定限內整改,因同一原因導致被二次投訴的,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立案查處,通過網站對外進行公布,同時將情況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送市建設、公安、總工會、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銀行等單位備案,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規定禁止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建築工程。
第十三條 建築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建築企業干擾阻撓抗拒務工人員管理和工資支付監督檢查的,以及建築企業有關人員惡意煽動鬧事的,公安機關要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從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