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水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規範建築施工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切實預防和解決我縣建築施工單位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724號)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規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交納工作的通知》(贛人社字〔2019〕219號)有關規定,結合修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承擔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及建築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項目指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指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施工企業指本縣以及縣外駐修水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勞務派遣企業。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是指為防止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由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先交納存入指定賬戶,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程竣工後,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施工企業無拖欠或剋扣工資的,按規定程式將工資保證金的本息退付給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
第四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在本縣轄區內辦理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資保證金收取及管理工作,工資保證金納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統一管理,實行專賬核算。
第五條 對直接發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同等責任;對分包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全部責任,並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工程項目總承包建築施工單位應依法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和監督體系,應與各專業承包及勞務分包單位建立相應工資保證金制度。對承建工程項目內發生的拖欠、剋扣的農民工工資,由工程項目總承包建築施工單位負責。
第六條工資保證金按照建設工程投資來源不同分別繳存:
(一)社會投資項目,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按照中標價的1.5%繳存;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按中標價的1%繳存。
(二)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按工程中標價的0.5%繳存,施工企業按工程中標價的1%繳存;建設單位如不按契約承諾及時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按工程總造價2%於10日內補繳工資保證金。
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誠信企業黑名單的單位後,再次進入我縣建築行業的,提高0.5%的繳存比例。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政策,凡連續三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嚴格落實農民工工資實名制管理制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按時足額發放制度的企業,一律按應交納的50%比例繳存。
工資保證金可以使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保函必須由九江市行政區域內的擔保機構出具,受益人為保證金管理部門,全部採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有效期自保函開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七條 工資保證金的交納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依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許可權,在建設工程項目核發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審批之前,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修水公路分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等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告知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工資保證金應繳金額並領取《修水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交納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通知書》到財政專戶指定銀行交納工資保證金。
(三)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換取《修水縣建築領域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並簽訂《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書》。
(四)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確認書》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修水公路分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等工程項目審批部門辦理施工許可、開工報告等相關手續。
對本辦法執行之前已取得施工許可或開工手續的項目,由建設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將《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本辦法規定核定工資保證金應繳金額;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修水縣建築領域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補繳到位。
第八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修水公路分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等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或開工手續時,應認真核驗《確認書》,沒有交納工資保證金的或者未按規定足額交納工資保證金的,暫不辦理施工許可及開工手續等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按規定足額交納工資保證金。
第九條 在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有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取工資保證金至施工總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用於直接支付農民工工資,同時將支付情況書面通知責任單位。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應依法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和監督體系,應與各專業承包及勞務分包單位建立相應工資保證金制度。對承建工程項目內發生的拖欠、剋扣的農民工工資,由工程項目總承包建築施工單位負責。
第十條 建設領域內發生下列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之一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按規定啟用工資保證金:
  (一)施工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的。
  (二)建設單位非法發包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其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施工企業暫無償還能力的。
第十一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統籌支付。工資保證金支付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確認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施工企業受到欠薪投訴或舉報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經確認有拖欠事實的,依法告知建設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經確認無拖欠事實的,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施工企業提供證據。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施工企業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施工企業應當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建立用工管理台賬,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農民工與施工企業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施工企業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契約、職工名冊、工資支付台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相關證據認定拖欠數額。
  (三)工資保證金支取。施工企業發生欠薪事實且無力支付工資時,由各級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相關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召開會議,決定確認支取工資保證金的數額。
  (四)農民工工資支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決定發放拖欠工資。
第十二條工資保證金實行補足制度。啟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後,由拖欠工資的施工企業在15日內按應交納的200%補足。因其他原因導致拖欠工資的,工資保證金補足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建設單位違反契約規定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建設單位。
  (二)建設單位肢解發包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
  (三)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
(四)因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突發性事件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五)其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企業暫無償還能力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
  責任單位補足工資保證金後,可持工資保證金專用收據,從直接欠薪施工企業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三條對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足工資保證金的施工企業,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通知書下達7日後仍未補足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理;對不履行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誠信企業黑名單。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後,工資保證金返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資發放情況公示。工程交工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農民工集散場所公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申請。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契約約定結清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結算和退還保證金。申請時應填寫《修水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退還申請表》,並提供工資發放情況公示結果。
(三)工資保證金退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確認,凡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應當自確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修水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返還意見書》,由縣財政局將工資保證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還繳費單位。
第十五條要嚴格執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責任制》(贛府廳字〔2013〕55號)檔案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提供虛假契約、不及時足額存儲或補齊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修水公路分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等主管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並向社會曝光,公示其不良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停止在本縣招投標資格2年以上;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資質、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工資保證金,或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領取工資保證金本金和利息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退回所騙取或領取的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上訪和突發事件的,追究相關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按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發出《修水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通知書》的。
  (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修水公路分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等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未按規定認真核驗《修水縣建設領域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而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手續的;招投標部門審查招投標資格時,未按規定認真核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證明》而辦理中標手續的。
(三)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後,建設單位在限定的期限內仍未及時補足工資保證金的。
  工資保證金具體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工資保證金收取、管理、支付、返還等方面出現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農民工工資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十八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定期向社會公布工資保證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工作人員在工資保證金的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要依紀依法給予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可對發現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縣總工會要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遵守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行為的,有權要求改正,並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已交納保證金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重複收取工資保證金。凡有違反本規定收取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有權拒絕並向縣監委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修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修水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修府辦發〔2014〕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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