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原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自治區建設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2006年12月12日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
為確保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按時發放,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利益,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二、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在建、新建、擴建、改建、維修和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均實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制度。
三、本辦法所稱保障金是指為防止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之前,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按一定比例分別預先向保障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專戶儲存的專項資金。
保障金由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繳納: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價的1.5%繳納;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價的1.0%繳納。
保障金按照工程項目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障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專戶儲存 ,專款專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金的監督使用。
四、工程建設單位和中標企業按照以下程式繳納保障金。
(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結束後,10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和工程承包契約,到建設部門保障金管理機構核定保障金繳費額,並填寫《建設領域工程項目支付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保證書》(以下簡稱《保證書》)一式5份。
(二)憑《保證書》到指定銀行辦理保障金存款手續。
(三)憑銀行存款回執,由保障金管理機構認定保障金存款手續,並在《保證書》上籤章。
(四)持具有保障金管理機構簽章的《保證書》等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
五、農民工工資是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組成部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審驗《保證書》。沒有《保證書》的,視為建設工程項目資金不落實,一律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六、施工現場實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公告牌制度。工程開工時,工程項目部應在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公告牌。公告牌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名稱、開竣工時間、工程項目保障金繳費額、舉報投訴電話。公告牌的規格、樣式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七、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招工用工,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按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等理由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農民工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
農民工工資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八、用人單位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出具應付工資憑證,並在5日內將不能按時支付工資情況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應付工資憑證中應當註明給付工資的具體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九、工程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勞務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有監管義務,並負連帶責任。
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勞動用工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予以糾正。在接到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予以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
(一)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四)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後,未依法給予農民工經濟補償的。
(五)未在應付工資憑證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工資的。
(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或簽訂無效勞動契約,沒有依法辦理勞動契約手續和申報用工登記手續的。
(七)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扣押農民工身份證和其他身份證明的。
十一、施工企業有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逾期不能補發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施工企業提出啟用保障金髮放工資意見。
十二、啟用保障金應當遵守以下程式。
(一)施工企業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意見,填報《施工企業使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申請書》,提交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定拖欠剋扣工資金額後,簽署啟用保障金意見,提出具體使用金額。
(三)保障金管理機構根據核定金額,從保障金帳戶中予以支付農民工工資,並要求施工企業做出保障金補存承諾。
(四)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保障金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施工企業支付給農民工本人,由農民工本人簽字領取。
十三、自用保障金支付農民工工資之日起20日內,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將保障金啟用部分分別足額補存到保障金銀行專戶,以保證保障金的儲備額。逾期未補存的,責令限期補交,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四、建立健全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各地應將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施工現場設立公告牌、按期補存保障金等情況作為評定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信用等級的重要依據。
十五、保障金退還程式。
(一)工程項目竣工前30日,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填報《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申請表》,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保障金退還申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確認該工程項目沒有發生拖欠或者剋扣工資情況後,簽署退還意見。
(二)根據退還意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到保障金管理機構辦理保障金退還手續。
辦理保障金退還手續需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法人代碼證。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建設領域工程項目支付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保證書。
5.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申請表。
(三)保障金管理機構對相關材料予以審驗後,對符合條件的為其辦理保障金退還手續,並出具農民工工資支付證明。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憑農民工工資支付證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農民工工資支付證明為辦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必備要件之一。
十六、對沒有辦理保障金儲存、退還手續的工程項目,有關部門、單位均不得為其辦理開工、竣工手續。對違規辦理開工、竣工手續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十七、用工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工資保障金的,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退還保障金的,保障金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退回所騙取或返還的款額,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十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工作懈怠、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對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情況調查核實有誤,導致保障金錯誤使用、返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九、保障金專儲銀行工作人員出具虛假憑證、挪用保障金或由於工作失誤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任何單位或個人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干擾農民工依法申訴追討工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施工總承包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項目經理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後逃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保障金繳納、支付、返還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要對舉報情況及時調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二十二、對違規拖欠或者惡意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以及違規掛靠、違規發包、搞不正當競爭、簽訂虛假契約、不及時足額繳納或補繳保障金的單位,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向社會曝光或公示其不良行為,同時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二十三、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二十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