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興安盟行政公署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4】38號)精神,興安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更名為興安盟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興安盟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安盟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 所屬地區:興安盟
  • 所屬部門:興安盟行政公署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科室,

職責調整

將原盟規劃局的職能劃入盟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盟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房地產業、城鄉規劃、城市建設、市政公用事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建築科技與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全盟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辦法;提出擬定全盟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政策建議,制定全盟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指導、管理、監督全盟住房建設、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及建築工程活動。
(二)負責制定全盟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並貫徹落實;指導、監督各旗縣市住房保障工作。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盟住房制度改革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做好盟直機關單位住房補貼發放工作。
(四)負責全盟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擬定產業發展政策;組織擬定全盟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指導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核定、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工作,建立監管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推進住宅產業化和全裝修,提高住房品質。
(五)負責編制全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設計、法定圖則,編制、審查各專業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管理;指導各旗縣市城鎮的規劃編制與管理工作。依法對各類城市規劃成果進行審核、報批,組織開展城鄉規劃成果交流。
(六)負責全盟城鄉規劃、村鎮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對各旗縣市編制的規划進行指導、審批。
(七)負責城市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熱、天然氣、廣場和停車場、道路和橋樑、園林公園、綠化美化亮化工程等建設工作;擬定全盟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風景名勝區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申報工作;指導城市管理地方性規章制定,創新城市管理方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負責城市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
(八)負責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擬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建設、改善工作。組織開展創建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工作;創新城鄉一體化管理模式,開展村鎮環境綜合整治,提高新農村建設水平。
(九)負責全盟建築市場管理,擬定地方性管理辦法,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盟建設工程、房地產開發、城鄉規劃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規違紀行為;指導全盟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負責審查全盟施工圖、辦理限額以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制定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監理企業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審批區內外各類企業準入;制定建築業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收取及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勞務合作;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評估,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負責全盟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指導、監管工作,制定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監督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指導、檢查旗縣市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建築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盟建築節能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建築科技、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制定全盟建築節能的規劃、措施並監督實施;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研發、引進、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重大科技項目公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承辦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重要文稿、機關規章制度及行業綜合性法規、規章、管理辦法;綜合草擬年度工作安排、總結和階段性工作匯報;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承辦文書、文電,會務、紀要,管理機關公章;牽頭組織綜合性應急工作處理;負責各類檔案分類、整理、歸檔立卷及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落實局黨組、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決定,督察督辦重要工作事項;負責上報工作信息和對外宣傳;負責機關政務公開和系統社會服務承諾落實工作;負責機關保密、信訪、維穩綜治工作;負責機關紀律、接待和車輛、會議室、活動室、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幹部管理,審核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上報工作,管理機關離退休幹部;負責機關人員工資、津補貼、福利、社保、醫療等核定、管理工作;管理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工作;擬定行業培訓規劃和管理辦法,審核培訓機構資質,審定批准年度培訓計畫,指導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從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監督、監察培訓工作。指導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信息中心、培訓中心工作。
(二)法規稽查科
負責系統行政執法綜合管理工作,組織起草地方性行業法規、規章,指導全盟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普法和行政執法工作,對行政執法開展稽查工作。負責系統各部門、單位起草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負責系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裁決工作,組織違法違規事件專項稽查,監督檢查系統執法工作人員執法工作情況及其執法行為,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案件及其執法人員。指導局規劃建設市場監察支隊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負責編報本級財政資金預算、決算,管理本機財政劃撥的規劃建設經費和事業發展資金;負責機關購置固定資產審核、登記、建賬和財務管理;負責管理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項目專項資金和收費項目資金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及社團組織的財務活動,檢查、審計年度收支情況。
(四)住房保障科
負責貫徹落實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建設;研究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擬定全盟保障性住房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各地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編制全盟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盟直單位住房補貼審核、發放工作;承擔盟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和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住宅與房地產業科
負責貫徹落實房地產業各項政策,擬定全盟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盟房地產業市場和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房屋徵收拆遷、評估、物業管理和提高住宅品質的推進措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推進住宅產業化、工業化和全裝修工作,抓好住宅性能認定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資質和房地產執業人員註冊的審核管理;管理全盟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指導房協工作。
(六)規劃編制管理科
負責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並組織指導各類規劃的實施;負責村鎮規劃編制的指導、評審和監督實施工作;負責規划行業技術標準、規程的制定並實施;組織技術審核和論證工作;負責城鎮規劃設計資質的審核管理及規劃市場管理;負責規劃設計及規劃成果的競投標和對外交流,推廣套用先進成果;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信息中心、規劃設計院工作。
(七)城市規劃管理科
負責指導各旗縣市規劃區內(包括城關鎮及各類開發區)建設項目選址,監督管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工作,指導新建建設項目用地、用地性質變更、出讓、轉讓用地工作和規劃區內(包括建制鎮及各類開發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工作;監督管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核發工作;指導城市雕塑、廣告牌匾、環境建設、各類構築物等市容環境工程的規劃審批工作;指導建設工程釘樁、放線、臨時建築的審批工作及各類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承擔盟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測繪隊工作。
(八)市政規劃管理科
承擔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設計的審查工作;監督管理市政道路規劃、綜合管線規劃設計條件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報告》的核發工作及防線、管線走向定位、管徑及道路橋樑、給水、排水、煤氣、供熱、電力、電信、路燈、IC卡電話亭等市政工程規劃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盟重大項目的規劃選址工作;指導監督全盟城市規劃市政工程的規劃編制和實施、驗收工作。
(九)城市建設管理科
負責擬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規章、改革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查、上報工作;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城鎮污水處理、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道路橋樑、園林綠化、城市景觀、出入口建設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城市管理工作,開展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等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項目申報和創城工作。
(十)村鎮建設管理科
負責擬定全盟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重點鎮建設和小城鎮、村莊的環境建設,組織開展村莊環境治理;組織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美麗宜居小鎮和美麗宜居村莊、傳統村落及各類項目申報工作;推行城鄉一體化管理模式,提高新農村建設管理水平。
(十一)工程建設管理科
負責貫徹執行建築工程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理、造價的政策、規章,擬定地方性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施工許可、契約管理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式的管理;貫徹執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和招標投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審核和執業人員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核並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招標代理、檢測試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審核和執業人員管理;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指導工程質量監督站、造價站、交易中心工作。
(十二)建築業管理科
負責擬定全盟建築業改革與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設施工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勞務企業的資質審核、備案管理和盟外建築業企業準入備案管理、建築業執業人員註冊審查管理;指導建築企業技術接入和創新,並監督實施技術標準。組織新技術示範工程和施工工法評審報批;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負責監管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資質審核、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程勘察設計執業人員註冊審查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監督實施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協助人社部門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指導建築安全監督站、審圖中心工作。
(十三)建築節能與科技科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建築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盟建築節能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管理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計畫,並組織落實、監督、管理、實施工作;開展效能線上監測、評審、統計和能效測評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套用及產品備案管理工作,推進綠色建築和生態城鄉建設。組織開展科技合作和引進與創新工作。指導科技節能監督管理中心工作。
(十四)紀檢組(監察室、黨委辦公室)
在盟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的領導下,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和履行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職責。負責局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群團工作;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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