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組建旗自然資源局。將旗國土資源局職責、旗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制全旗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職責、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職責、旗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旗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相關機構測繪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旗自然資源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
不再保留旗國土資源局。旗自然資源局不再掛旗不動產登記局牌子,其職責由旗自然資源局承擔。
主要職責
1.貫徹上級黨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負責起草全旗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等規範性檔案。
3.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國家、自治區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旗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旗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4.負責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興安盟制定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5.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按照國家、自治區、興安盟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旗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6.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定全旗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自治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促進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旗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全旗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7.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旗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全旗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全旗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旗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定城鄉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旗建設各類規劃成果進行審核、報批,組織開展城鄉規劃成果交流。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擬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全旗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審批、監管工作,負責全旗土地徵收徵用監督管理。
8.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全旗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實施政府投資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9.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全旗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全旗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10.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全旗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全旗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全旗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全旗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管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全旗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11.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旗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旗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全旗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及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全旗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12.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的查詢和報批。負責全旗礦業權監督管理。會有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工作。監督指導全旗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13.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旗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全旗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全旗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全旗轄區內測量標誌保護。
14.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旗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落實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全旗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15.落實國家、自治區、興安盟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意見。指導配合全旗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鄉級自然資源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授權委託對全旗各蘇木鄉鎮場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督察。
16.負責全旗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17.統一管理和協調扎賚特旗林業和草原局。
18.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9.職能轉變。扎賚特旗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自治區、興安盟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領導分工
負責人:黨組書記、局長 史連福
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務督查和外事等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稿,承擔綜合統計分析和相關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檔案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系統內所有幹部考察、考核、教育培訓等人事管理工作。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套用和管理。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組織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電子政務、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
2.法規與執法監察股(扎賚特旗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組織起草自然資源管理地方性政策、規章、辦法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信訪有關工作。查處扎賚特旗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旗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全旗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根據授權委託對全旗各蘇木鄉鎮場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情況開展督察。執行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制度。配合國家、自治區、興安盟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工作。
3.自然資源調監測與確權登記股。按照國家、自治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旗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旗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落實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材料。
4.自然源所有者權益股。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相關考核標準。組織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由盟行署及旗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5.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組織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促進節約集約利用。
6.國土空間規劃股。擬定全旗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並監督實施全旗空間規劃體系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扎賚特旗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全旗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旗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7.城鄉建設規劃股。負責編制全旗城鄉體系規劃和設計、法定圖冊,編制、審查各專業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管理;指導全旗城鄉的規劃編制與管理工作。依法對城鄉建設各類規劃成果進行審核、報批,組織開展城鄉規劃成果交流。負責指導城鄉建設工作,擬定城鄉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8.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興安盟、扎賚特旗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扎賚特旗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審批、報批工作。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實施並監督。
9.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擬定全旗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士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10.耕地保護監督股。負責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監管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11.地質勘查管理股。負責全旗地質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12.礦業權管理股。擬訂全旗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旗級許可權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指導全旗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及延續審查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等相關工作。
13.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股。組織編制實施全旗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配合上級管理部門開展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的查詢和報批工作。指導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
14.測繪股。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建立和管理扎賚特旗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擬定扎賚特旗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及重大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負責地圖市場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承擔全旗重點建設項目勘測定界成果的技術審查及有關具體勘測工程任務。開展土地管理及標準化研究,承擔全旗土地登記、調查、評價、規劃、保護與合理利用等基礎業務的技術規程和質量檢查標準的技術指導和技術諮詢。
15.財務與資金運用股。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收繳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收益分配等有關財務制度。負責機關財務、專項資金、勞動工資、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16.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所屬事業單位
(一)扎賚特旗自然資源局綜合保障中心
1.負責自然資源系統辦公用房等固定資產的使用分配、維修等工作。
2.負責局機關辦公基礎設施建設、水電維修,綠化、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等服務工作。
3.負責局機關機要通信等公務車輛的調配、維修、保養等工作。
4.負責局機關接待服務、節約能源、網路系統運行與維護工作。
5.完成旗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負責人:王慧卿
(二)扎賚特旗土地儲備交易中心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儲備交易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2.負責將已收購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土地以及無主土地納入儲備範圍,並對收儲的土地進行地價評估、成本測算、收購入庫等。
3.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招標和掛牌交易工作。
4.完成旗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負責人:陳志民
(三)扎賚特旗規劃編制與資源調查大隊
1.承擔全旗自然資源調查與評價、自然資源利用狀況、價格動態監測及全旗各項自然資源業務工作的技術指導等,包括成果匯總、數據分析、戰略研究、政策研究等,以及有關套用系統的建設任務等。
2.承擔全旗重點建設項目勘測工程任務。
3.負責開展自然資源科技合作與學術交流。
4.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荒漠化土地、草原修護和保護等調查監測和評價;森林分類區劃界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實施方案編制;林業專項核查和資源認定;林業作業設計調查;林業工程規劃設計;林業數表編制。
5.負責扎賚特旗城市發展戰略及重大規劃項目可行性的前期研究,組織編制旗域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負責規劃成果的跟蹤、研究和完善;負責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地形圖建庫管理系統、區域網路系統維護,負責旗規劃網的建立和維護更新;負責規劃管理信息化方面的信息交流工作;負責規劃技術檔案轉化為行政管理檔案;負責建立、維護和管理扎旗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相關工作;負責開展規劃(信息化)的社會服務工作。
6.完成旗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負責人:賈洪欣
(四)扎賚特旗基層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
1.協助蘇木鄉鎮做好國土空間規劃、其他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配合做好鄉村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國有土地出讓或轉讓規劃設計條件等行政輔助工作。
2.協助蘇木鄉鎮做好耕地保護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劃區定界等工作;協助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等工作。
3.配合做好自然資源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協助做好有關不動產權籍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
4.協助蘇木鄉鎮開展自然資源執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自然資源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置工作。
5.配合做好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論證、用地預審、土地用途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項目供地和臨時用地項目審批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初審和呈報工作;配合做好建設項目批後監管工作。
6.協助做好批而未供土地、閒置低效土地及存量建設用地的調查和消化處置工作;配合年度收儲盤活提升計畫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7.參與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協助做好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等有關工作。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協助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進行監督檢查。
8.協助蘇木鄉鎮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治方案和應急預案,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巡查,指導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
9.協助做好自然資源領域權屬爭議的協調處置工作;了解掌握人民民眾對自然資源工作的意見建議、矛盾糾紛動態等情況,排查發現自然資源領域重大不穩定因素,及時向鄉鎮和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配合地方做好穩控工作。
10.完成旗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負責人:叢寶山
(五)扎賚特旗不動產登記中心
1.承擔土地、房屋、林權等各類不動產的首次、變更、轉移等登記發證等行政輔助性任務。
2.承擔不動產登記涉及的權屬調查、外業核實等行政輔助性工作;負責權籍調查資料庫的管理、日常數據更新及相關數據整合、匯交、備份等工作;協助做好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3.承擔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系統的維護、管理和網路安全工作;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查詢、管理及相關數據備份工作;負責“網際網路+不動產登記”的運行維護以及部門間數據信息共享工作。
4.完成旗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負責人:劉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