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暫行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暫行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治區“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工作機制,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推動社會誠信持續向好,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暫行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3〕9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2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治區“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工作機制,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推動社會誠信持續向好,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工作機制,是指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內蒙古稅務局及自治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政務服務局、大數據中心、總工會、團委、工商聯,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內蒙古監管局、內蒙古證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等25個部門單位對取得“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的激勵主體(以下簡稱激勵主體)實施聯合激勵的信用服務機制。
第二章  聯合激勵實施方式
第三條  內蒙古稅務局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聯合本辦法第二條所列部門單位建立自治區“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工作機制,統籌推進“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聯合激勵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內蒙古稅務局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以A級納稅人為基礎,認真比對去除各部門單位提供的嚴重失信信息,最終確定激勵主體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名單一年一核,每年定期公布,實施動態管理。
第五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局依託“蒙速辦”移動端同步上線“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電子證照,作為享受聯合激勵措施的電子憑證,內蒙古稅務局是“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電子證照的發證主體。自治區大數據中心收到內蒙古稅務局推送的聯合激勵措施清單後,通過“蒙速辦”移動端 “信息推送”功能,主動向激勵主體精準推送。
電子稅務局和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部門單位應當同步上線“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電子證照。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部門單位負責聯合激勵措施的實施及更新工作,並定時向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推送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章  激勵措施及實施部門
第七條  自治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的激勵措施:在自治區級文明單位推薦評選中,同等條件下對激勵主體予以優先考慮。
第八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激勵主體在辦理節能審查工作時提供加速審批通道並優先處理,縮短審批周期;
(二)激勵主體在辦理節能審查工作時給予有關節能審查項目的專業技術指導和諮詢;
(三)激勵主體可作為推薦自治區誠信示範企業的對象;
(四)激勵主體在辦理信用修復工作時給予快速複審通道,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交信用修復複審結果;
(五)會同內蒙古稅務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激勵主體名單。
第九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實施的激勵措施:優先推薦激勵主體申報工業和信息化各類榮譽稱號和政策獎補。
第十條  自治區民政廳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將激勵主體納入自治區社會組織評估內容,作為自治區社會組織評估參考條件;
(二)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激勵主體參與評先評優。
第十一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實施的激勵措施:在組織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時,將企業納稅信用情況作為參考條件,配合項目主管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激勵主體。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後,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應當降低存儲比例,降幅不低於50%;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
(二)激勵主體辦理社保等業務時給予提前預約、優先辦理、簡化流程等便利。
第十三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實施的激勵措施:在政府招標供應土地時,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綜合評分,根據綜合評分結果確定中標候選人。評標小組應當根據評標結果,按照綜合評分高低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序,但低於底價或標底者除外;同時有2個或2個以上申請人綜合評分相同,按報價高低排名;報價也相同的,在確定中標人時,優先考慮激勵主體。
第十四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條件下,激勵主體辦理環境保護許可事項時,予以優先支持;
(二)在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過程中,對滿足重污染天氣績效分級相應差異化指標的企業,優先支持激勵主體停限產豁免。
第十五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建築業企業方面,優先推薦申報創優工程和部、自治區、盟市級先進企業;
(二)房地產企業辦理項目登記方面,由項目所在地優先審核預售申請,優先推薦申報有關獎勵。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優先辦理道路運輸證年審事項;
(二)優先辦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從業資格證的年審事項。
第十七條  自治區農牧廳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農牧業工作中,對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評選榮譽性稱號時,優先推薦激勵主體;
(二)在組織推薦國家級、自治區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中,把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作為評選標準之一,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激勵主體。
第十八條  自治區商務廳負責實施的激勵措施:對激勵主體辦理拍賣業務許可事項,提供告知承諾制辦理方式,無需盟市初審、提交法定資料,一紙承諾,當場出證。
第十九條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實施的激勵措施:在相關審批業務中,對激勵主體提供綠色通道。
第二十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將激勵主體激勵情況納入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實施差異化監管;
(二)對已經履行法定義務、作出守信承諾並主動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的激勵主體,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並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將信用修覆信息與有關部門單位共享;
(三)建立綠色通道,在辦理食品生產許可審批事項時,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便利服務。食品生產者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時,激勵主體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市場監管部門不再現場核查,直接發證;
(四)將激勵主體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的激勵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對激勵主體放開“稅融通”額度5倍上限限制,給予信貸優惠政策,相對同等主體適當下浮貸款利率。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大數據中心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內蒙古政務服務網和“蒙速辦”移動端上線“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證書電子證照,並向激勵主體推送相關激勵政策,持續動態更新;
(二)對接激勵主體相關數據,依託自治區“網際網路+監管”系統“信用監管”功能,為監管部門開展執法檢查提供支撐。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總工會負責實施的激勵措施:在評選自治區五一勞動獎章時,同等條件下對激勵主體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團委負責實施的激勵措施:在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青年崗位能手等“青”字號創優爭先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工商聯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優先吸納激勵主體為工商聯會員或直屬商會會員,錄入自治區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人才庫;
(二)在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五一勞動獎章等評選表彰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激勵主體;
(三)優先邀請激勵主體負責人參加工商聯組織召開的政策徵詢會、座談會及相關專題調研。
第二十六條  內蒙古稅務局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對激勵主體按需供應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一次性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其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的,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二)留抵退稅、即征即退、出口退稅、辦理註銷等業務中,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或便利化服務措施;
(三)納稅信用年度評級工作完成後,向社會發布連續3年、連續5年及以上A級信用級別納稅人名單;
(四)對連續3年以上(含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提供快速辦理機制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內蒙古監管局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融資便利化方面,鼓勵銀行機構在授信時綜合考慮激勵主體的貸款條件,在合理範圍內給予貸款利率優惠;
(二)在保險業監管方面,鼓勵保險公司對激勵主體在報備的費率範圍內按規則提供優惠費率;
(三)在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等方面,為激勵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二十八條  內蒙古證監局負責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審批證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變更、從事相關業務時,將激勵主體信用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二)企業申請發行債券時,對激勵主體或發行主體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轉報上級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負責實施的激勵措施:在外匯管理改革過程中,優先選擇外匯業務合規性好的激勵主體作為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措施先行先試對象。
第四章  聯合激勵動態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部門單位應當定期形成激勵成效及相關經驗做法,定期交流反饋。
第三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定期對本領域本行業激勵主體名單進行覆核,實施年度內發現被激勵主體存在失信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整其對應部門信用等級,並將相關信息及時推送至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台。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應當將相關信息與內蒙古稅務局共享。
第三十二條  內蒙古稅務局根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共享的相關信息對激勵主體名單進行動態調整,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同時及時補發或撤銷“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電子證照。自治區大數據中心應當根據內蒙古稅務局動態調整相關信息,及時更新對應的電子證照信息,並將更新後的結果通過“信息推送”功能告知激勵主體。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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