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關於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6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機制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20〕26號)等有關法規檔案規定,規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制度,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 實施日期:2021-09-05
  • 發文字號:京人社監發〔2021〕36號
檔案前言,檔案全文,

檔案前言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和建設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水務局、園林綠化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關於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6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機制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20〕26號)等有關法規檔案規定,規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制度,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9月5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充分發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機制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20〕26號)、《關於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65號)、等有關法規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並按照工程施工契約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市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可以採用在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的方式,也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附屬檔案1)或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替代。
施工總承包企業採用以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保函擔保金額或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按現金方式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數額。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工程建設領域以下在建工程項目:
(一)所有需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的在建工程項目;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但工程施工契約額(或年度契約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項目。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契約額(或年度契約額)的比例存儲,並按照以下情況進行區分:
(一)契約額在1億元以上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存儲金額不超過120萬元;
(二)契約額在3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5%,存儲金額不超過80萬元;
(三)契約額在10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2%,存儲金額不超過40萬元;
(四)契約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3%,存儲金額不超過20萬元。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有兩個以上在建工程項目,存儲比例按以上契約額區間分別下浮0.5%,並且存儲金額不超過每個區間的最高限數額。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自工程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覆)或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的工程項目自簽訂施工契約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施工契約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採用保函或保險形式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應提供在其工程項目施工期內有效的保函或保險。保函或保險的有效期至少為一年並不得短於契約期。
第八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險後,在工資保證金管理所在區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對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儲比例。對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且按照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的,對其新增工程可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企業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險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所在區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
第九條 按照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制度,符合可降低存儲比例和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情形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官方網站等途徑公布企業名單。符合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情形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企業發出《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通知書》(附屬檔案2),要求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並辦理備案。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可降低存儲比例和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按照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制度規定的標準重新辦理工資保證金。
第十一條 工資保證金原則上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管理。實施具體管理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督促企業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台賬。管理台賬應包含工資保證金備案、撤銷的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定書》(附屬檔案3),並將協定書副本交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以保函、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將保函、保險契約正本交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保存。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區級或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企業到期拒不履行的,區級或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動用工資保證金,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附屬檔案4),書面通知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經辦銀行、擔保公司、保險機構。《支付通知書》應附《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表》(附屬檔案5)。
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開具保函、保險的銀行、擔保公司、保險機構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保函、保險契約中的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第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後,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施工總承包企業採用保函或保險形式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髮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範圍和金額的新保函,或與原保險相同保險責任範圍和金額的新保險。施工總承包企業開立新保函或保險後,原保函或保險契約即行失效。
第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項目完工或解除契約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書面承諾該工程項目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並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20個工作日後,可以申請註銷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持《取得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所需材料》(附屬檔案6)所列明的材料,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領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以下簡稱《返還確認書》,附屬檔案7)。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施工總承包企業申請註銷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的書面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完成審核,符合規定的,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出具《返還確認書》。
選擇使用保函、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並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保函、保險契約正本。
經辦銀行收到《返還確認書》後,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於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企業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向企業出具《返還確認書》或退還保函、保險契約正本後,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入口網站公布上述企業的名單,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項目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後,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保函、保險契約正本的書面申請。
第十六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於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企業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十七條 開具工資保證金的銀行應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銀行業監管部門的要求,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工資保證金信息共享機制,協助做好工資保證金的監管。
施工總承包企業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會商、案件移轉等執法銜接機制,給予施工總承包企業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不按規定辦理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列入重點檢查對象。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企業,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京人社監發〔2018〕157號)、《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程式》(京人社監發〔2018〕2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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