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2022年1月,天津市人社局等6部門聯合印發《天津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共分5章33條,進一步加強天津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使用及監管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
內容解讀
實施辦法規定,總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契約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
實施辦法明確,工資保證金按工程項目施工契約造價(或年度契約造價)的2%比例存儲。對有多個在建工程項目的,存儲比例調整為1%。根據總包單位是否發生工資拖欠情況,實行差異化繳存措施,相應提高或者降低存儲比例。其中,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新增工程項目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
實施辦法要求,經辦銀行應當規範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並在相關網路查控平台、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定,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工資保證金可以採用在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的方式,或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天津市積極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同時,對於施工契約額低於300萬元的工程項目,且該工程項目的總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契約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項目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除該工程項目存儲工資保證金。
此外,人社部門還將依託天津市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每半年進行一次工資保證金清查,對符合條件但總包單位未申請返還的,主動啟動返還程式,減少企業資金占用,最大限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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