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2022年3月8日,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省水利廳、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江蘇省鐵路辦公室、中國民用航空江蘇安全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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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資保證金可以採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和現金等形式,鼓勵採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方式。採用工程保證保險等形式代替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工資保證金由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管理。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委託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日常監管。
實施具體管理的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應的行政區,以下統稱“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管轄爭議的,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契約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並在頒發或批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等信息告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六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定書》(樣本見附屬檔案1),並將協定書副本送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契約額(或年度契約額)的1.5%存儲,單個工程契約額較高的,交通工程存儲金額不超過(含本數)300萬元,其他工程不超過(含本數)80萬元。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所在地設區市有兩個以上在建工程,第二個工程起均按1%存儲。
第八條 施工契約額低於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契約前一年內承接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以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後,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儲;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實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額較大、涉及人數較多的,工資保證金按2.25%存儲;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工資保證金按3%存儲;不受第七條第一款存儲上限的限制。
第九條 符合降低或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條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持營業執照副本、施工契約、未發生工資拖欠承諾書等材料到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徵求屬地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後審核答覆。
未申請或未通過審核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仍應按照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
經審核降低或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重新辦理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備案時,該單位符合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情形的,應按規定標準重新存儲工資保證金後備案。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選擇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於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保函應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樣本見附屬檔案2)。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並不得短於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訂立的工程施工契約期。
保函正本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樣本見附屬檔案3),並抄送施工總承包單位。
經辦銀行應自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施工總承包單位採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本條第一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的經辦銀行應自收到《支付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銀行保函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採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髮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範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後,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並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入口網站公示30日無異議後,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並提供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1.申請抬頭為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落款為施工總承包單位,並加蓋單位公章;2.工程項目基本信息;3.書面承諾:該工程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農民工工資均已結算支付完畢;4.公示情況。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自審核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確認書(樣本見附屬檔案4)。經辦銀行收到確認書後,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於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選擇使用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並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自審核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銀行保函正本。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充實人員力量,安排專人從事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台賬,包含工資保證金備案、使用、撤銷等相關信息。嚴格規範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2021年11月1日前已按屬地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11月1日後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工資保證金,按照《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和本辦法執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存儲和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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