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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普通國省道建設管理,保障普通國省道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我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普通國省道建設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現將該修訂草案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0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普通國省道建設管理,保障普通國省道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江蘇省公路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以下稱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以及相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普通國省道(以下稱國省道),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和省道。
第三條【職責分工】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國省道建設工作。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事業發展機構(以下稱省公路事業發展機構)具體承擔項目建設行業管理相關工作,以及有關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技術審查工作。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負責省本級直接實施項目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省道建設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公路事業發展機構(以下稱市公路事業發展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項目建設行業管理相關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承擔有關項目施工許可的技術審查工作;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有關項目建設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做好國省道建設相關工作。
第四條【省公路事業發展機構職責】 省公路事業發展機構參與國省道建設行業管理相關工作,主要包括:
(一)參與國省道前期工作研究,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檔案預審及相關技術支持工作;
(二)參與編制並組織執行省國省道建設計畫;
(三)承擔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等行業管理相關工作,具體負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重要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四)承擔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技術審查工作。
第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建設主體的要求,具體組織實施項目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負責協調跨縣(市、區)和跨省銜接項目的前期工作;
(二)負責組織協調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
(三)負責組織協調辦理項目建設的有關手續,建設期間的矛盾協調和維穩工作;
(四)負責協調項目征地拆遷、地方建設資金籌措。
第六條【四項基本制度】 項目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契約管理制度。
第七條【加強建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從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前期、實施、驗收等階段的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項目前期檔案,開展項目招投標、質量、進度、安全、資金使用、交竣工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八條【建管養運一體】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省道規劃、建設、養護、運營等相銜接的協同發展機制,堅持建管養運並重,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九條【推動高質量發展】 項目建設應當推行現代工程管理和建設標準化,推進交通運輸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並結合地域特點、建設條件等因素,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踐行數字、綠色、智慧、平安等高質量發展理念,提高建設管理水平,提升建設工程品質。
第二章 項目前期
第十條【加強項目前期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從業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加強項目實施前的準備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相關檔案的編制、相關前置專題研究以及報批等工作。
第十一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編制審批】 項目應當按照前期工作有關要求,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規定開展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能力的單位根據相關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取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業意見後,按照國家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事先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項目用地預審、用地審批、環評等手續。
第十二條【省建設計畫編制】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國道、省道規劃,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財政預算安排、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及資金籌措情況,制定國省道年度建設計畫。
第十三條【施工圖編制及許可】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能力的單位承擔項目施工圖編制工作。施工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踐行數字、綠色、平安、品質公路及建管養運一體化理念和相關工作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江蘇政務服務平台,依法向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施工圖許可申請。施工圖許可應當按項目集中申請,分期建設、涉及專業多的項目,可以分批申請。分批申請的,在首次申請時還應當明確分批安排。
第十四條【技術審查諮詢】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施工圖編制單位以外的其他設計單位進行項目審查諮詢。對於技術複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項目,技術審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委託施工圖編制單位以外的其他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審查諮詢。
國省道建設項目中含有獨立特大橋、技術複雜橋樑(懸索橋、斜拉橋、單孔跨徑L>100米連續(剛構)橋樑、新型結構橋等)和特長、長隧道等為技術複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項目。
受委託的技術審查諮詢單位應當具備不低於施工圖編制單位的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附屬設施三同時要求】 項目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地區規劃和實際需求,同步設計完善交通安全、環保設施、監控通訊設施以及後續養護管理工區等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同步投入使用,相關費用列入項目概(預)算。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加強項目實施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從業單位應當按照職責要求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招投標、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環境保護、廉政、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質量監督手續辦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市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申請和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配合相關機構對其進行的監督檢查。對於部分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重要項目,其質量監督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工程監督機構負責。
第十八條【申請施工許可材料】 項目實行施工許可制度,申請施工許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檔案批覆;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關於征地的批覆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覆;
(四)項目各契約段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契約價情況;應當報備的招投標檔案等;
(五)已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材料,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項目施工許可申請由建設單位提出,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
第十九條【法人負責制】 項目實行法人負責制度。項目法人應當組建或者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代建並按照委託契約實施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招投標制】 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建設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通過招標擇優選擇施工、監理、貨物供應、服務等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明確相關優質優價、質量安全環境、百年平安品質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等相關條款。
第二十一條【契約管理制】 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與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等單位依法分別簽訂經濟契約、廉政契約和安全契約。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強化契約管理,建立健全契約履約考核機制,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二條【工程監理制】 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以及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監理契約對施工承包契約的執行、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環境保護等進行監理。
第二十三條【質量管理】 項目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強化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質量目標保障機制。
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管理程式,健全項目管理機制和管理制度;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保證勘察、設計工作深度和質量;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施工;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負監理責任,應當按規定程式和標準嚴格質量檢查、檢測和驗收。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管理】 從業單位應當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保障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應當推進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和平安工地建設,強化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和管理,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預防、減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建設單位對工程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設計單位對工程設計符合安全規範和標準負責;監理單位對工程履行安全監理職責;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負責。
第二十五條【設計變更原則】 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實施,不得擅自調整建設內容、標準和規模。確需變更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嚴格執行“先審批、後實施”相關規定。
設計變更應當有利於提高項目的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經濟性,符合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加強設計質量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減少設計變更,可以在契約中明確設計變更專項懲戒性條款,加大勘察設計考核力度。
第二十六條【設計變更程式】 項目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變更分類見附屬檔案)。
項目重大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行業意見,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後實施;較大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技術審查後,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後實施;一般變更經建設單位審查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信用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項目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管理,按照國家及省有關信用管理規定和辦法,嚴格開展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和履約考核,並及時向社會公示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八條【資金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有關規定的期限及時退還保證金、辦理工程結算;應當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管理,保障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九條【審計制度】 項目實行審計制度。建設單位根據管理需要,可開展跟蹤審計、專項審計。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完成竣工決算審計。
第三十條【檔案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國家、部、省有關制度和規範要求,組織開展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驗收。應當積極推進項目檔案信息化建設,同步實施項目電子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歸檔、保存及利用,推進工程檔案數字套用和數字交付。
第三十一條【統計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和上報工程建設統計報表,並對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二條【一般規定】 項目的竣(交)工驗收,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交工驗收】 項目交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
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未進行交工驗收或交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試運營。
項目交工驗收合格後開始試運營,試運營期內項目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十四條【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竣工驗收準備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環境保護、檔案、決算審計等專項驗收工作,編制竣工驗收報告。項目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後,應當及時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竣工驗收工作的組織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竣工驗收審查工作。竣工驗收會議應當邀請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等相關部門及接養等單位的代表參加;大中型項目及技術複雜工程,應當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五條【分段驗收】 對於一次設計、分期建成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對已建成具備獨立使用功能並符合條件的部分國省道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移交】 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檔案、資產交付、移交接養等手續。
第五章 項目監管
第三十七條【行業監管】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負有項目監督管理職能的機構應當加強轄區內的項目監管,加強項目管理指導,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建設市場、質量和安全生產、農民工工資保障、環境保護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同步開展信用評價,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條【監督考核措施】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項目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用專項督導、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加大行業管理力度,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計入不良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省下達的目標計畫的;
(二)項目建設過程中違反基本建設程式,擅自改變建設內容、縮減建設規模、降低建設標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籌措資金不到位,對項目質量、安全、進度造成嚴重影響的,或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導致群體性上訪或資金管理使用違反相關規定的;
(四)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未及時整改到位的,或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的;
(五)試運營期滿後12個月內未組織竣工驗收的;
(六)違反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報批設計變更、未批先建、未及時辦理交工驗收而投入運營等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規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條【行政管理部門法律責任】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辦理設計審批、竣工驗收等手續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江蘇省幹線公路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蘇交法〔2005〕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