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國省道建設管理辦法

《湖南省普通國省道建設管理辦法》是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於2018年6月18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全文
湖南省普通國省道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普通國省道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國省道是指普通公路中的國道和省道,列入全省普通國省道建設規劃的項目適應本辦法。
普通國省道建設包括新改建、路面改善兩類。其中,路面改善是指對原公路全線或逐段進行,包括鋪設新路面、完善安全保障設施、實施公路標準化和美化工程等在內的路面狀況改善,不進行全線路基拓寬、不提升技術等級。
第三條 普通國省道建設要遵循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定額補助、質量可靠、確保全全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各相關單位應根據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相關要求,及時修訂有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完善管理制度,細化配套措施,不斷提升公路建設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市州人民政府是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有關前期準備和確定項目法人、籌措建設資金、征地拆遷、建設管理、統籌協調等工作。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加強普通國省道建設管理工作,成立相應協調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管理普通國省道建設工作。
第七條 省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普通國省道建設規劃、安排年度計畫、制定技術指導意見、統籌項目前期管理、籌措省補助資金、開展行業監管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商省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普通國省道建設規劃,按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普通國省道建設規劃應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當、成線成網、外連內暢”的原則進行編制,以充分發揮路網整體效益。
第九條 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交通運輸廳提出行業審核意見後,報具備相應管理許可權的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初步設計、項目施工圖設計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將普通國省道設計審批許可權再下放給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條 列入省普通國省道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視同已審批項目建議書,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公路路面改善項目視同省已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廳依據規劃,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及資金籌措情況,安排年度計畫。對轄區內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資金籌措有力、進度快、質量好的市州,省將優先安排規劃內其他普通國省道項目的投資計畫。
第四章 項目設計
第十二條 新改建工程項目中有技術複雜橋樑(懸索橋、斜拉橋、單孔跨徑L≥40m拱橋、單孔跨徑L≥100m連續(剛構)梁橋、新型結構橋等)和特長、長隧道的為技術複雜項目,其餘為普通項目。
第十三條 一級公路和方案複雜、技術難度大的建設項目應採取兩階段設計,其他項目可實行一階段設計。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有關要求,遵循“安全、環保、節約、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依據《湖南省普通國省道勘察設計要點》相關規定做好項目設計工作,省將創建“普通國省道建設示範工程”。
第十五條 普通國省道應同步設計完善的公路生命安全防護工程,與項目建設同步實施完成投入使用,並達到普通國省道建設示範工程文明樣板路標準。
第十六條 普通國省道建設應根據周邊路網和項目屬地劃分實際情況,同步設計必要的養護、管理和服務設施等,應按相關規劃和規定設定車輛不停車超限超載檢測系統,相關費用列入項目概(預)算。
第十七條 具備城市道路功能的普通國省道,應通過高架、立交等方式分離過境交通和市內交通流量。
第十八條 普通國省道初步設計概算應按省人民政府以及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進行審批,並對初步設計概算進行嚴格控制。
第十九條 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要加強工程變更、計量支付管理,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建設規模和標準,確需變更設計的須按有關規定報批。各相關單位應嚴格執行設計變更“先審批、後實施”,概算調整“先審計、後調概”等相關規定。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依據《契約法》《招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實行公開招投標,依規簽訂契約。所有招投標、採購工作必須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管。採取社會投資建設模式的,從其規定。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須經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覆施工許可後方可施工,未經許可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市州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相應的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加強項目管理,確保工程順利實施。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履行職責,加強對本地區項目實施的監管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及工程管理機構應配備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財務、管理等專業人員,要加強從業單位人員履約的管理,具體要求由省交通運輸廳另行制訂。省有關部門或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對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相關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 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項目法人應在項目開工前向市州交通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申請質量安全監督。
第二十四條 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應依法明確並落實施工企業、施工監管、施工管理的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強化建設期間的施工管理,確保施工安全。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動態管理,杜絕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州人民政府負責籌措項目建設資金,並制定和出台與國省補助資金配套的地方補助標準,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兜底責任。同時,應按照中央及省嚴控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要求,編制普通國省道項目建設收支平衡方案,報省交通運輸廳和省財政廳備案。鼓勵多種籌資方式,鼓勵公路周邊土地資源和派生資源收益用於彌補交通建設資金不足。
第二十六條 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由省(含國家補助)按類別、地區等實行定額補助,補助資金只能用於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根據項目年度投資計畫、進展情況及市州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及時撥付補助資金。
第二十八條 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建設資金必須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各市州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需依法依規對項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九條 加強竣工財務決算管理,依法依規實施審計監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項目業主組織有關人員依法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應根據批覆的工期合理組織施工,工程完工後應及時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未進行交工驗收或交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試運營。
第三十一條 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缺陷責任期滿後,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八章 項目監管與評估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每年對各市州普通國省道建設管理情況實行綜合評估,嚴格兌現獎懲(具體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實施)。評估結果作為安排市州下年度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補助資金計畫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省財政廳暫緩或停撥該市州下一次普通國省道建設補助資金: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式造成嚴重影響及後果的;
(二)資金管理使用違反相關規定的;
(三)市州自籌資金不落實,或未與補助資金配套到位的;
(四)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未及時整改到位的;
(五)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的;
(六)未按規定報送項目建設收支平衡方案和進度報表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七)違反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運輸廳核減該市州普通國省道建設補助資金:
(一)工程實施過程中擅自改變建設內容、縮減建設規模、降低建設標準的;
(二)項目仍有未完工程或工程質量問題整改未到位進行工程交工驗收的;
(三)缺陷責任期滿後12個月內未組織竣工驗收的;
(四)未完成省下達年度普通國省道建設目標任務的;
(五)自籌資金不到位,對項目質量、安全和進度造成嚴重影響的,或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導致群體性上訪的;
(六)擅自更換建設項目的;
(七)對於本文第三十三條中出現的問題限期整改未到位的。
第三十五條 針對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條發現的問題,各市州應及時整改到位。對未及時整改到位的,除扣減該市州普通國省道建設補助資金外,暫停該市州轄區所有普通國省道項目申報、審批,直至整改到位。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列入規劃的非普通國省道按照相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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