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辦法

《湖南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切實加強全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管理,根據《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條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3日,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通知,公布《湖南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3日 至 2027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 發文字號:湘交基建規〔2023〕1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湖南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交基建規〔2023〕1號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直相關單位,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湖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湘水集團有限公司,各經營性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
現將《湖南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月3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管理,規範項目管理行為,增強相關企業誠信履約質量意識,建立從業人員履約監管長效機制,根據《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條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履約監管是指通過人臉識別考勤機等設備,採集、記錄從業人員人臉信息,通過從業人員履約監管平台核查履約人員考勤信息、證件信息、履約記錄等情況,對各項目履約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和分析。考勤機配備必須滿足相關技術要求,能通過網際網路與省級平台對接,實現數據互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高速公路、普通國省幹線建設項目土建、路面、交安、房建、機電工程的所有施工、監理單位及工地試驗室;港口、航道、船閘工程、航電樞紐的所有施工、監理單位及工地試驗室;各經營性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
第四條 全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 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制訂全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辦法,督促指導全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管理工作。
(二)組織湖南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管平台開發、建設、升級,滿足監管需求,並組織相關單位負責系統的日常維護與監管。
(三)組織對高速公路、重點水運(省管)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工作,發布省級人員履約評價結果等信息;監督指導市州交通運輸局對普通國省幹線、地方水運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各經營性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高速公路、重點水運項目參建單位關鍵崗位人員履約考核。
(五)審核省交通質安機構等相關部門每月報送的人員履約信息,按照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規定的評價周期發布人員履約信用評價扣分信息。
第七條 市州交通運輸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監管的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管實施細則,釐清市級行業發展機構人員履約監管工作職責分工,指導並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監管的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管理工作。
(二)負責普通國省幹線建設項目、地方水運項目參建單位關鍵崗位人員履約考核。
(三)按管理職責定期組織對監管的項目從業人員履約情況進行督查、通報與考評,審定申訴意見並作出處罰及通報。
第八條 省級行業發展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全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省公路事務中心:負責檢查督促其管理職責範圍內項目建設單位建立與使用從業人員履約監管平台的情況。
(二)省水運事務中心:負責檢查督促其管理職責範圍內項目建設單位建立與使用從業人員履約監管平台的情況。
(三)省交通質安機構:負責監管範圍內新開工項目從業履約人員信息錄入情況審核,每季度對契約人員履約管理情況進行抽查,核查參建單位人員履約管理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提出報省廳處理處罰及通報建議。負責從業人員履約監管省級平台的開發、維護及人員培訓,統一分配系統終端的登錄賬號、密碼,編制系統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每月將人員履約相關信息、信用扣分情況匯總報廳。
(四)廳科技信息中心:負責系統基礎支撐環境、安全漏洞掃描、數據共享、技術監管、數據安全等相關服務。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本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統籌本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管理終端系統的組建,組織達標驗收;在收到技術單位發布的考勤機升級包後,督促參建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勤機的升級,確保考勤數據準確有效。
(二)負責審核從業人員身份、職稱及執業資格證件,現場監督人臉初始化錄入,確保錄入參建單位及從業人員數量不缺、人臉及證件信息真實,錄入完成之後及時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受理監督後若因人員變更或人臉識別困難需要重新錄入等情況,項目建設單位應認真審核和現場監督人臉錄入,並對錄入虛假信息承擔審核責任。
(三)按規定受理審核人員變更(含契約談判和施工期,下同)、年休假、撤場、停(復)工及申訴等事項,督促參建單位及時將相關審批檔案上傳平台並按監管職責及時上報,每月15日前通過平台完成上個月人員異動及申訴線上審核,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條 項目參建單位負責本單位參建人員履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履約管理終端系統的固定組建並經項目建設單位驗收達標(工地試驗室應在軟體系統中按獨立單位設定),考勤機固定後不得拆卸和移動;負責本單位考勤機維護及系統升級,配合技術支持單位設備巡檢,確保考勤設備正常使用。
(二)按項目管理要求錄入本單位信息及從業人員身份、職稱、執業資格證件及人臉信息,對錄入人員數量(含變更人員)、證件及人臉信息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對錄入虛假信息承擔相應後果。及時更新本單位從業人員手機號碼、崗位信息等,確保從業人員能及時收到技術支持單位傳送的提醒簡訊。
(三)執行年休假、人員變更、撤場、停(復)工、申訴等事項的申報。
(四)監理單位要按上述規定做好本單位從業人員考勤。在施工單位提交分部工程開工申請時,應按規定對施工單位契約人員的配備是否滿足要求進行審查,並在監理過程中檢查施工單位人員到崗履職情況,每月匯總報項目建設單位。
第三章 履約監管對象及範圍
第十一條 省廳進行履約考勤管理的關鍵崗位人員包括:
(一)各經營性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中的項目負責人(董事長、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
(二)各高速公路和重點水運建設項目參建單位中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總工、生產副經理、安全負責人;監理單位的總監、副總監、安全專監;工地試驗室的授權負責人和試驗檢測工程師。
(三)各高速公路和重點水運建設項目參建施工單位中特長隧道或特殊結構橋樑的專業工程師等其他省廳認定需重點關注的崗位人員。
(四)各高速公路和重點水運建設項目參建監理單位中隧道、橋樑、路面、交安、港航等其他省廳認定需重點關注的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二條 市州交通運輸局進行履約考勤管理的關鍵崗位人員包括:
(一)各普通國省幹線和地方水運建設項目參建單位中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總工、安全負責人,監理單位的總監、副總監、安全專監;工地試驗室的授權負責人和試驗檢測工程師。
(二)特長隧道或特大橋樑的專業工程師等其他市州交通運輸局認定需重點關注的崗位人員。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履約考勤管理的人員包括:
(一)施工單位的除省廳或市州交通運輸局負責考勤監管以外的其他專業工程師及專職安全員,以上人員根據施工進度及時進場考核,各高速公路和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的具體考勤人員報省交通質安機構審查確認,各普通國省幹線和地方水運建設項目的具體考勤人員報市州交通運輸局審查確認。
(二)監理單位的除省廳或市州交通運輸局負責考勤監管以外的其他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工地試驗室的助理試驗檢測師。
(四)項目建設單位確定需要考勤的其他履約人員。
第四章 考勤標準和方法
第十四條 省廳通過“湖南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管平台”對所有履約考勤人員進行監管,實現人員入庫、變更、履約、退場全過程監管,規範招投標管理,杜絕“串崗掛證”、“一人多崗”等違規情形。
第十五條 各交通建設項目要切實加強從業人員履約監督管理。新開工項目應在契約檔案中明確人員履約監管平台建設標準,明確人員履約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考勤機的設定或配備要求,在申請辦理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手續時,須提供從業人員履約監管平台建立、履約人員信息錄入完成情況等相關資料,並作為辦理監督手續的必備條件。
第十六條 考勤規則:
(一)人臉識別考勤是履約人員到崗履職的必經程式和重要依據,履約人員不按規定考勤且考勤次數不達要求的,視同缺崗,考勤管理數據作為處理的原始依據。
(二)對各經營性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中的項目負責人(董事長、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要求每月到崗考勤次數不得少於4次,相關履約人員每月的考勤日不固定日期,每周一次,每次間隔不少於3天。
(三)各參建單位履約人員必須在每月月初發布的考勤日(每間隔兩天設定一個考勤日)0點至24點之間刷臉考勤一次。
對參建單位主要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總工、安全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副總監,工地試驗室授權負責人),要求每月到崗考勤次數不得少於6次,對省廳、市州進行履約考勤管理的其他關鍵崗位的從業人員和項目建設單位進行考勤管理的各參建單位履約人員,要求每月到崗考勤次數不得少於7次(人員變更當月能達到考勤要求的,按考勤要求執行;達不到上述考勤要求的,須自變更生效之日起至當月末所有的考勤日要求滿勤)。
第十七條 履約考勤自受監之日起至項目交工驗收之日止。
從業人員履約進場考勤可根據工程實體開工情況,按照人員契約談判紀要的要求分批進行;在單位工程完工後,負責施工或監理的專業工程師如無其他工作安排,經參建單位申請,建設單位同意,受理監督的交通質安機構核備後可分批退場;項目經理、總工在契約段工程完工後、交工驗收前可退場1人;工地試驗室在試驗檢測任務未完成前至少保留2名持證試驗檢測師、1名助理試驗檢測師。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須督促參建單位嚴格按契約及相關規定錄入履約人員信息,並保證原始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省廳將通過系統平台進行圖像比對、檢查核實。
項目各參建單位安裝的人臉識別考勤機應固定在契約規定的履約地點並通過系統完成考勤機備案,嚴禁將考勤機搬到異地考勤。省廳將採取系統隨機抽查、人工抽查等方式加強檢查,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十九條 如遇春節等國家重要法定節假日,省廳將通過人員履約監管平台發布不予考勤的起止時間,具體以相關監管部門下發的考勤時間段為準,在此時間段內不作人臉識別考勤要求,但其質量安全管理職責不發生任何轉移。從業人員須於假期到期後的首個考勤日通過人臉識別考勤,並順延當月相應考勤的要求(能達到考勤要求的,按考勤要求執行;達不到月度考勤要求的,假期到期後首日至當月末所有的考勤日要求滿勤)。
第二十條 遇有設備損壞或網路不暢等影響考勤的突發情況,參建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建設單位報告,由項目建設單位協助提供考勤服務。監理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現場監理或檢查時,可按照就近原則分別在所轄施工單位或工地試驗室考勤。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不同的項目或單位履約考勤,系統已設定從業人員不得重複錄入功能。
第二十一條 對於有異議的扣分,實行“一月一申訴”原則,原則上涉及人員履約扣分有異議的事項每月通過系統線上受理。系統每月初第1個工作日鎖定上月數據,出具相關報表並公告信用評價預扣分(各級人員均可查看扣分結果)。
由省廳和市州交通運輸局進行履約考勤管理的關鍵崗位人員因考勤次數不足而導致扣分的異議處理流程為:從業單位申請→建設單位審核(每月15日前)→交通質安機構匯總(每月月底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錄入系統平台形成閉環,系統平台將最終數據傳送至廳信用評價系統予以固化,申訴逾期的不予受理。
由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履約考勤管理的履約人員因考勤次數不足而導致扣分的異議處理流程為:從業單位申請→建設單位審核(每月15日前)→錄入系統平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安機構抽檢。
第二十二條 下列特殊情況經監管部門批准可受理免予扣分申訴,否則視為缺勤:
(一)發生重大疾病(須三甲及以上醫院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不能考勤的。如因病假導致60個自然日(含雙休日、節假日)以上不能正常履職考勤的,須按規定更換履約人員並按契約規定相應處理。
(二)因公重大事件不能考勤的(須出具提前報備的相應請假手續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因自然災害、搶險救援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不能考勤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如長期停工、疫情隔離或經備案批准的年休假等)不能考勤的。
第二十三條 項目如存在未能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實體質量抽檢存在突出問題、發生亡人事故、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壓縮建設規模或降低服務功能、因施工環境或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引起非正常上訪且未及時處理、虛假考勤、異地考勤等現象,被省廳約談後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對於連續兩次成為重點關注名單的列入持續關注名單。對於整改及時,措施有力的項目,省廳將在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關注期結束後將項目從重點、持續關注名單中予以解除。
第五章 考勤結果的套用
第二十四條 人員履約考勤結果按規定納入參建單位信用評價,扣分遵循“同一問題同一時間內不重複處理,扣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其中,缺勤人員信用評價扣分標準按《從業人員履約(缺勤)信用評價扣分標準》執行(詳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五條 每月月初,系統發布參建單位及從業人員缺勤情況報表公告;每季度,系統發布經省廳或市州交通運輸局審核的參建單位及從業人員缺勤情況結果通報;每信用評價周期,省廳或市州交通運輸局將關鍵崗位扣分反饋至項目建設單位,統一納入從業單位的信用評價管理。
第二十六條 納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契約段或建設項目,省廳從納入名單起恢複合同段或建設項目的履約人員(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所規定)的考勤管理,管理時限半年;納入“持續關注”名單的契約段或建設項目,省廳從納入名單起恢複合同段或建設項目的履約人員(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所規定)的考勤管理,管理時限一年。
第二十七條 參建單位存在從業人員虛假考勤、異地考勤,人員履約信用評價扣分達上限仍不按規定進行履約考勤等行為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參建單位相關違規行為抄送項目建設單位,並建議項目建設單位通過契約約定向從業單位追究違約責任。追究違約責任情況報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日止。《關於印發湖南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履約監管平台管理辦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82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從業人員履約(缺勤)信用評價扣分標準 
行為代碼
不良行為
扣分標準
條文說明
依據
一、公路施工企業
GLSG2-2-6
安全員或其他註冊執業人員未按投標承諾到位,或無正當理由更換
0.5分/人次(項目法人要求更換的除外)
缺勤視同未按投標承諾到位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訂〈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的通知(試行)〉的通知》(交公路規〔2021〕4號)
GLSG2-2-7
主要工程管理、技術人員未按投標承諾到位
0.2分/人次
缺勤視同未按投標承諾到位
GLSG2-7-9
項目經理未按投標承諾到位或出勤率不滿足契約要求
2分/人次
缺勤視同未按投標承諾到位
關於修訂《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湘交基建規〔2022〕17號)
GLSG2-7-10
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未按投標承諾到位或出勤率不滿足契約要求
1.5分/人次
缺勤視同未按投標承諾到位
GLSG2-7-11
項目經理在施工期間違規變更的
2分/人次
GLSG2-7-12
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在施工期間違規變更的
1.5分/人次
GLSG3-9-10
人員履約考勤弄虛作假的
1分/次(在企業總分扣除)
GLSG3-9-11
將人員考勤設備移動至場外或通過其他惡劣的方式進行虛假考勤的
5分/次(在企業總分扣除)
二、水運工程施工企業
SYSG2-2-1
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未按投標承諾的條件配備或未經項目法人批准擅自更換
2分/人次
缺勤視同未按投標承諾的條件配備
《關於印發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4〕113號)
SYSG2-3-15
未按規定配備質量管理人員
1分/人次
缺勤視同未按規定配備
SYSG2-4-7
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分/人次
缺勤視同未按規定配備
三、監理企業
JJX101026
未按投標承諾的條件配備總監、副總監、駐地監理、總監代表的
5分/人次
缺勤視同未按投標承諾的條件配備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交質監發﹝2012﹞774號)
JJX101030
實際到崗監理工程師不足契約約定70%的
3分/人
監理工程師每人·年履約扣分達到12分的,視同不按契約約定到崗認定扣分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交質監發﹝2012﹞774號)
四、監理人員
JJX102019
現場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到崗、不出勤的
2分∕次,全年扣分上限12分。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交質監發﹝2012﹞774號)
五、工地試驗室
JJC202007
未按規定或契約配備相應條件的試驗檢測人員或擅自變更試驗檢測人員
扣5分/試驗檢測師·次、3分/助理試驗檢測師·次,全年扣分上限30分
缺勤視同未按規定或契約配備
《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交質監發[2018] 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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