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法規規〔2023〕99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強化招標代理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規範招標代理市場,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質量,促進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招標投標監管長效機制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湘政辦發〔2021〕7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2月13日
檔案全文
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強化招標代理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規範招標代理市場,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質量,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招標投標監管長效機制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湘政辦發〔2021〕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從業人員是招標代理機構中專職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和其他專職從業人員。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監管採取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事前登記、事中抽查、事後監管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開展招標代理機構監管工作,負責制定綜合性政策、組織信息登記和核查、實施信用公示和推進聯合懲戒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等行政監督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和領域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本行業和領域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負責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現場管理。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開發運行“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招標代理機構的各類信息登記、查詢和公示。
信息管理系統與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等網站進行對接,共享各類信息。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從事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管理制度,具備能夠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開標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契約,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並由本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第九條 招標代理活動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對招標代理活動全過程負責,並根據本管理辦法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託協定時,應當在委託協定中明確該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其他成員,並在招標檔案和招標公告中一併列明。項目組成員辦理代理業務時應當實名。項目負責人除因離職、重大疾病等客觀條件不能履職外,原則上不能變更。招標過程中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經招標人書面同意,並通過招標檔案澄清的方式及時發布澄清公告。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法律法規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負責所代理項目招標方案策劃、招標檔案編制、開標評標組織、交易檔案歸檔和協助異議、投訴處理等。組織開標評標、協助處理異議和投訴等環節,項目負責人應當到達現場。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熟悉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一般具備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具備工程建設類或工程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鼓勵從業人員參加行業專業知識技能培訓,提高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專業能力。
第三章 信息登記和核查
第十四條 在本省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登記以下信息並上傳相應證明材料(原件掃描後上傳):
(一)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繫電話、法人代表、職工繳納社保等基本情況信息;
(二)項目負責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證明、勞動契約、資格職稱、代理業績、社保繳納等個人信息;
(三)其他專職從業人員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證明、勞動契約、資格職稱、社保繳納等個人信息;
(四)獎懲情況和其他信息。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對信息登記情況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每第二季度末和第四季度末更新系統中的人員社保繳納信息。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變更,從業人員應當督促招標代理機構完成從業人員信息變更。
第十六條 市(州)發展改革委按照屬地原則(以在系統中登記的辦公地址為準),定期組織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或設在本地的分公司及從業人員登記信息進行核查。省外招標代理機構未在我省設立分公司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省級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核查。
信息核查採用隨機抽取和重點核查相結合的形式,每年不少於1次,年度核查數量不低於登記機構數量的30%。信息核查優先採用不見面核查、區域交叉核查的方式開展。
第十七條 任何人發現登記信息與事實不符、未按時完成登記信息變更等問題線索的,均可以向招標代理機構本地發展改革部門反映。本地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上述問題線索涉及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開展重點核查。
第十八條 信息核查主要對登記信息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查,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一)招標代理機構的登記信息和上傳證明材料是否屬實、是否與原件一致;
(二)招標代理機構與從業人員是否簽訂勞動契約及契約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為從業人員連續繳納社會保險;
(三)從業人員所持有工程建設類職稱證書是否真實有效(能從網上查詢或已提供相應證明檔案);
(四)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證書是否真實有效,註冊單位與申報單位是否一致;
(五)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發生變更的,是否及時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變更登記;
(六)其他應當核實的情況。
第十九條 信息核查人員應當詳細了解核實登記信息,填寫“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信息核查表(見附屬檔案1)”。對於信息核查無誤的,作出“核查通過”的意見;對於信息不符或弄虛作假的,作出“核查不通過”的意見。
組織信息核查的部門將每次核查情況匯總後通過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發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信息核查的部門書面提出申訴,提出申訴時應附有關證據材料。
組織信息核查的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提起申訴的招標代理機構核查結果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對核查不通過的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除責令改正外,根據其情節輕重,在信用評價中予以扣分,或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定不良行為。
第二十二條 推進信息管理系統信息核查結果與行業信息核查結果互通共享。
第四章 “一代理一評價”及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三條 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代理活動中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未達到行政處罰標準的行為實行記錄管理。根據情節輕重,將上述行為分為不規範行為、一般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招標代理活動中的不規範行為,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採集必要的證據,在“一代理一評價”中予以扣分。“一代理一評價”實行累計扣分制,每發現一個不規範行為扣0.5分,具體扣分情形見附屬檔案2。
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做好“一代理一評價”工作,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存在不規範行為的,應當提出“一代理一評價”扣分建議,並附必要的證據,推送至行政監督部門扣分。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推送的不規範行為記錄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不規範行為的,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推送後,應當予以扣分。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項目《中標通知書》發出後15個工作日以內完成“一代理一評價”。逾期未評價的,視為無需扣分。
評價得分確定後發現存在需扣分情形的,可以追評並更新“一代理一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一代理一評價”累計扣分及具體扣分事項通過有關係統錄入,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對外公示。
“一代理一評價”具體扣分事項公示期1年,公示期滿後,有關事項不再計入累計扣分,相關信息轉入後台保存。
第二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或項目負責人對“一代理一評價”扣分存在異議的,可在公示發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一代理一評價”的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申訴,提出申訴時應附有關證據材料。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提起申訴的“一代理一評價”扣分情況進行覆核,扣分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一代理一評價”不規範情形以外,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不規範情形有特別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評價扣分情況一併納入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一代理一評價”結果。
第二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認定一般不良行為:
(一)除另有規定的外,未使用省級行政監督部門頒發的標準文本範本編制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
(二)拒收應當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投標檔案,或者收取應當拒收的資格預審檔案、投標檔案的;
(三)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
(四)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內容不一致的;
(五)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投標檔案的時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六)違規收取購買招標檔案費用的;
(七)按照約定以上的金額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或者向約定以外的對象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的;
(八)其他違規情節輕微的行為。
對存在上述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的,行政監督部門還應當對項目負責人認定一般不良行為。
第三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嚴重不良行為:
(一)在核查中發現在信息管理系統故意填寫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採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四)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擅自修改經招標人或行政監督部門同意的招標代理成果檔案;
(六)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組織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七)向評標委員會提供帶有明示或者暗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信息、故意誤導評標專家、違法干擾評標過程的;
(八)對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標後稽查中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調查行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實提供資料及情況,拒絕、隱匿或者瞞報行為的;
(九)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十)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十一)因招標代理機構或項目負責人的過失,投訴處理結果為招標無效或中標無效的;
(十二)一年記憶體在三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為的,每累計三次一般不良行為認定一次嚴重不良行為;
(十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對存在上述第(一)項行為的、與從業人員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還應當對從業人員認定嚴重不良行為。
對存在上述第(二)項至第(十一)項行為的,行政監督部門還應當對項目負責人認定嚴重不良行為。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不良行為認定結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對不良行為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告知書3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結論的行政監督部門書面提出投訴,並附佐證材料。
作出認定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將處理決定回復申請人。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對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對不良行為認定無異議或異議已處理完畢的,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之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填寫“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表”,對外發布不良行為公示,便於各類市場主體查詢。
第三十三條 認定一般不良行為的,公示期1年(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公示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認定嚴重不良行為的,公示期2年(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公示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示期滿後,相關信息轉入後台保存。
第五章 行政處罰及失信聯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按照規定納入信用記錄;需給予處分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移送。
第三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聯合懲戒。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開展監督時,應當通過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等招標投標有關主體廣泛收集違法違規問題線索,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牽頭建立全省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體系,並將評價結果面向社會公開。省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在全省統一的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體系框架下,結合行業實際,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第三十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各行政監督部門的上級部門應當對行政監督部門監管履職情況開展抽查,抽查重點包括存在投訴的項目、逾期未進行“一代理一評價”或“一代理一評價”未扣分的項目等。發現行政監督部門未依法開展監管履職的,應當進行通報,並交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