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湖南省水利廳\湖南省農業農村廳、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旨在進一步規範湖南省招標代理行業市場秩序,推進全省招標代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4日(有效期2年)
  • 發布單位: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湖南省水利廳\湖南省農業農村廳、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字號:湘發改法規規〔2023〕100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發改法規規〔2023〕100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招標代理行業市場秩序,推進全省招標代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2月13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招標代理行業市場秩序,推進全省招標代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對在我省區域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實施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對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在招標代理行業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信用評價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及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共同開展。
第四條  信用評價以在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信息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設立分公司的招標代理機構,以總公司為信用評價對象)及其項目負責人為對象。
第五條 信用評價由綜合信用評價、行業信用評價兩個層次構成,即對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同時評定綜合信用評分和行業信用評分。根據招標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分確認其綜合信用等級。對項目負責人僅評定綜合信用評分和行業信用評分,不評定信用等級。
第六條  綜合信用評分和行業信用評分均採用總體計分制,滿分100分,得分計算公式如下:
行業信用評分=綜合指標得分+行業指標得分
綜合信用評分=行業信用評分的平均分
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
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其未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行業不產生行業信用評分,該行業不納入綜合信用評分計算。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綜合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五級。
(一)AAA級(總得分90分(含)以上,且“不良信用行為”一級指標(見附屬檔案,下同)無扣分的企業),信用很好;
(二)AA級(總得分80(含)-90分(不含),且“不良信用行為”一級指標無扣分的企業),信用良好;
(三)A級(總得分70(含)-80分(不含),且“不良信用行為”一級指標無扣分的企業),信用較好;
(四)B級(不存在本條第三款中所列情形,總得分60(含)-70分(不含)或總得分70分(含)以上、“不良信用行為”一級指標存在扣分的企業),信用一般。
(五)C級(總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或存在本條第三款中所列情形的企業),信用差。
首年(以日曆年為準)在我省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外省招標代理機構,以及首年從業的省內招標代理機構,若該機構有1名以上項目負責人,且“不良信用行為”一級指標無扣分,則其信用等級默認為A級。若上述招標代理機構“不良信用行為”一級指標存在扣分,則按照本條第一款中的綜合信用等級標準評定信用等級。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直接列為C級:(1)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全國範圍內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全國範圍內被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列入“黑名單”管理或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在懲戒期內的;(3)招標代理機構沒有項目負責人的。
第八條  信用評價依託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開發中)開展。
第九條 信用評價所需信息中,部分從信息管理系統等有關係統獲取,部分需招標代理機構自主申報(見附屬檔案)。
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真實申報有關信息。未及時申報有關信息,造成無法正常評分的,有關評價指標不得分;故意填寫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的,將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湘發改法規規〔2023〕99號)規定認定為嚴重不良行為,在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予以公示,並在信用評價中扣分。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的綜合信用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由計算機系統自動評定,實行動態調整,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十一條 指標預評分即時生成後,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可以登錄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指標預評分於每季度末納入信用評價結果。
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發現指標預評分存在錯誤的,可以及時通過信息管理系統有關功能模組提出異議。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異議進行處理。未處理完成的異議涉及信息暫不計入綜合信用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結果。
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對已公布的信用評價結果中的指標得分提出異議、經確認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對信用評價中依據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按規定向有關信用信息的產生單位提出。信用信息產生單位更正或撤銷有關信用信息的,在下一次信用評價結果中予以更正。
鼓勵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進行信用修復。信用修復申請應依法依規向信用信息的產生單位提出。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及時在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等網站發布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價結果,各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服務機構可在各行業招標投標監管網站、省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等網站發布,其他渠道發布的信用評價結果應當與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上發布的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綜合信用評價結果適用於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行業信用得分適用於全省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支持評價結果在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承接、事中事後監管、政策扶持等方面中套用。鼓勵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據。不得濫用信用評價結果對評價對象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
第十五條  各信用評價評分單位及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省級行業監督部門已制定本行業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辦法的,對該行業的信用評價從其規定,將該行業信用評價得分按百分制換算後納入綜合信用評價得分計算。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附屬檔案1
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一、綜合指標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信用評價標準
信息獲取方式
申報時間
基本情況
(10分)
信息核查
(10分)
招標代理機構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信息管理系統登記信息核查中獲核查通過的,得10分,核查不通過的,得0分。
從信息管理系統獲取
需按規定登記,並及時更新登記信息
從業人員
(5分)
有效項目負責人數量
(5分)
有效項目負責人5人以上的,得5分;3-5人的,得3分;1-2人的,得1分;無有效項目負責人的,得0分。上述有效項目負責人是指在信息管理系統上登記為項目負責人,且近一年內代理的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項目不低於1件的人員。(計入招標代理業績的項目以發放中標通知書為準。)
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納稅信用
(10分)
納稅信用等級
(10分)
最新公布的納稅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得10分,B級的得8分,M級的得6分,C級的得4分,D級的得0分。未提供的,得0分。
從信用湖南網站獲取
無需申報
不良信用行為
(40分,扣完為止)
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每件扣20分,扣完為止;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等級直接列為C級。
2、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執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每件扣10分,扣完為止。
註: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複扣分。
從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1、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列入“黑名單”管理或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在懲戒期內的,每件扣15分,扣完為止;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等級直接列為C級。
2、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執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列入“黑名單”管理或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在懲戒期內的,每件扣8分,扣完為止。
註: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複扣分。
從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不良信用行為
(40分,扣完為止)
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每件扣8分。失信被執行人依法完成信用修復、不再被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的,不再扣分。
從信用湖南網站獲取
無需申報
行政處罰
(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執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在處罰期限以內的(無處罰期限的,在受到行政處罰一年以內的),每件扣5分,扣完為止。
註: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複扣分。
從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不良行為記錄
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執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存在《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被行政監督部門認定且在公示期內的,每件扣3分,扣完為止;存在《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一般不良行為,被行政監督部門認定且在公示期內的,每件扣1分,扣完為止。
不良行為公示期滿的,不再扣分。
註: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複扣分。
從信息管理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二、行業指標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信用評價標準
信息獲取方式
申報時間
招標代理業績
(35分)
招標代理業績
(35分)
近一年內,招標代理機構有1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標代理項目業績的,得15分,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個招標代理項目業績,加1分。(計入招標代理業績的項目以發放中標通知書為準。)
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一代理一評價(-30~0分)
一代理一評價(-30~0分)
近一年內,招標代理機構所代理項目的“一代理一評價”累計扣分。每發現存在一個不規範行為扣0.5分。具體扣分情形見《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從信息管理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交易現場行為(-5~0分)
交易現場行為(-5~0分)
近一年內,招標代理機構因違反交易場所現場管理規定的累計扣分。違反交易場所現場管理規定的行為每發生一次扣0.2分。具體扣分情形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制定。
從信息管理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註:項目負責人更換執業招標代理機構的,按其產生有關情況時所屬的招標代理機構確定得分(扣分)的歸屬機構。
附屬檔案2
湖南省招標代理業務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
一、綜合指標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信用評價標準
信息獲取方式
申報時間
基本情況
(20分)
信息登記
(10分)
在信息管理系統完成信息登記的,得10分;未完成信息登記的,得0分。
從信息管理系統獲取
需督促招標代理機構按規定登記,並及時更新登記信息
信息核查
(10分)
人員有關信息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信息管理系統登記信息核查中獲核查通過的,得10分;核查不通過的,得0分。
從信息管理系統獲取
不良信用行為(40分,扣完即止)
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負責人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每件扣20分,扣完為止。
註: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複扣分。
從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項目負責人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被列入“黑名單”管理或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在懲戒期內的,每件扣15分,扣完為止。
註: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複扣分。
從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項目負責人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每件扣10分。失信被執行人依法完成信用修復、不再被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的,不再扣分。
從信用湖南網站獲取
無需申報
行政處罰(招標代理業務)
項目負責人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在處罰期限以內的(無處罰期限的,在受到行政處罰一年以內的),每件扣10分,扣完為止。
註: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複扣分。
從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不良信用行為(40分,扣完即止)
不良行為記錄
項目負責人存在《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被行政監督部門認定且在公示期內的,每件扣6分,扣完為止;存在《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一般不良行為,被行政監督部門認定且在公示期內的,每件扣2分,扣完為止。(因同一事由被認定為不良行為的不重複計算)
不良行為公示期滿的,不再扣分。
註: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複扣分。
從信息管理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二、行業指標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信用評價標準
信息獲取方式
申報時間
招標代理業績
(40分)
招標代理業績
(40分)
近一年內,項目負責人有1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標代理項目業績的,得20分,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個招標代理項目業績,加1分。(計入招標代理業績的項目以發放中標通知書為準。)
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一代理一評價(-35~0分)
一代理一評價(-35~0分)
近一年內,項目負責人所代理項目的“一代理一評價”累計扣分。每發現存在一個不規範行為扣0.5分。具體扣分情形見《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從信息管理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交易現場行為(-5~0分)
交易現場行為(-5~0分)
近一年內,因違反交易場所現場管理規定的累計扣分。違反交易場所現場管理規定的行為每發生一次扣0.2分。具體扣分情形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制定。
從信息管理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台獲取
無需申報
註:項目負責人更換執業招標代理機構的,在之前所屬的招標代理機構中的有關情況仍應計入對該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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