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5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5年5月27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發展改革委
  • 發文字號:冀發改招標〔2015〕527號
通知發布,正文內容,

通知發布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了推動本省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招標代理失信懲戒機制,維護招標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我委制定了《河北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備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正文內容

河北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本省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招標代理失信懲戒機制,維護招標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提高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外埠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扶優限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方法,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對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和代理行為規範情況進行評價,並按照信用分值的高低劃分為不同的信用等級的評價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是指招標人和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分別對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和招標代理行為規範情況進行評價的主要因素及其分值量化評價標準的綜合指標體系。
第六條 省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分別組織從事本行業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工作。
第七條 實行委託招標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辦法附表1《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信用評價標準》,對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履約情況進行評價,在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同時提交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信用評價結果,也可直接將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信用評價結果報送省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投標人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出售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價格明顯高於成本價的,或中標人發現招標代理機構收取的招標代理服務費超出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約定標準的,應當在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手續時反饋給招標人,並作為招標人對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信用評價內容。
第八條 實行委託招標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收到招標人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本辦法附表2《招標代理機構代理行為規範情況信用評價標準》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評價,但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進行評價。
設區的市和縣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評價結果和招標人提交的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信用評價結果同時報送省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匯總。
第九條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本辦法附表2《招標代理機構代理行為規範情況信用評價標準》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評價。
在招標代理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行政處罰的,或者被司法機關認定有犯罪行為的,其信用等級直接定為D級。
設區的市和縣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評價結果報送省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匯總。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基準分值為一百分。其信用評價得分為:在一個評價周期內,信用評價基準分(一百分)減去所有參與評價打分的招標人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所扣分數之和的差值。
招標人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沒有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評價的,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未將評價結果提交省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匯總的,該招標代理機構在該項目中不予減分。
第十一條 省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的信用評價分值和代理行為規範情況的信用評價分值進行匯總,並將匯總後的信用評價結果按照得分高低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信用評價綜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為A級,80分(含)至90分的為B級,60分(含)至80分的為C級,60分以下的為D級。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將在指定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招標代理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省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申訴;省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15日內對評價結果進行複查,並將覆核結果告知有關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覆核後的信用評價結果將在指定媒介進行公告,並在相同網站設定專欄,及時更新評價結果,方便即時查詢。鼓勵招標人了解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狀況,發揮信用評價結果的功能,並作為依法招標項目的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省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信用評價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實施行政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並依法加強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以下(含C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行為的監督,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
第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在信用評價工作中應當積極配合,按照規定期限和規定標準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並對所承擔的評價工作和出具的評價結果負責。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參與信用評價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一個信用評價周期內,沒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代理業績的,不參與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每個評價周期和評價結果的有效期限為一年,從本次信用評價結果公告之日起至下次信用評價結果公告之日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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