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選辦法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選辦法》是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選辦法
  • 發布文號:冀交基(2007)226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1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規範招標人確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市場競爭秩序,促進招標代理及招標投標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較選擇(以下簡稱比選)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監控設施、通信設施、收費設施、綠化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等公路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採購、安裝與養護工程。
本辦法所稱比選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編制比選檔案,組織實施比選活動。
本辦法所稱比選申請人,是指符合比選公告規定的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參加比選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四條 比選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嚴禁泄露保密資料、歧視和排斥比選申請人、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中選、轉讓或借用資質、轉讓中選業務等違法行為。
第五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的監督檢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一般國省幹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比選活動應當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六條 凡在本省從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經營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向省、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由省、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費用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或項目總投資一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且招標組織形式核准為委託招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比選。
第八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比選人編制比選檔案,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發布比選公告,發售比選檔案;
(三)召開比選申請檔案開封會議,當場收取、開啟比選申請檔案;
(四)組建評比委員會比選;推薦中選人,向比選人提交評比報告;
(五)比選人依據評比報告確定中選人並向中選人發出中選通知書;
(六)比選人與中選人簽訂委託招標代理契約;
(七)比選情況報告、委託招標代理契約等有關資料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比選人應當根據比選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比選檔案,並以書面形式向比選申請人發出。
比選檔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比選公告;
比選申請人須知;
契約條款;
比選申請檔案的組成和格式;
委託招標代理契約格式;
履約擔保格式;
其他事項。
第十條 進行比選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比選人應當在國家或本省指定的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上發布比選公告。比選公告規定的購買比選檔案的時間最短不得少於五日。
比選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比選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比選項目的名稱、內容、建設規模、投資情況、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比選檔案的發售價格、時間和地點;
(四)對比選申請人要求的報名條件、報名辦法等事項;
(五)遞交比選申請檔案的截止時間、地點;
(六)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比選人應當自發售比選檔案截止日的三日後召開比選申請檔案開封會議。
第十二條 比選活動可以根據項目不同專業、不同實施階段,分別進行。但不得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比選。
第十三條 比選人如需對已發售的比選檔案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改時,應當在比選申請檔案遞交截止時間的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選申請人。
第十四條 比選申請人應當按照比選檔案的要求編制比選申請檔案,並對比選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比選申請檔案的組成:
(一)招標代理機構比選申請書;
(二)申請人擔保;
(三)授權書;
(四)聯合體協定書(如果比選人允許);
(五)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報價 (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
(六)比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擬投入本項目的主要人員;
(七)招標代理初步方案,應包含工作計畫、工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內容;
(八)比選人要求的其他相關檔案。
第十五條 比選申請檔案應當由比選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比選申請人公章。
比選申請檔案應當密封,並按比選檔案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比選人。
第十六條 比選申請檔案按要求送達後,在比選檔案規定的比選截止時間前,比選申請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比選申請檔案,應當以正式函件提出並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對按時送達並符合密封要求的比選申請檔案,比選人應當簽收,並妥善保存。
第十八條 比選申請檔案開封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應當與比選檔案中確定的送達比選申請檔案截止時間和地點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九條 比選申請檔案開封會議應當公開舉行。會議由比選人主持,邀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所有比選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參加。
比選人對比選會議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比選工作由從《河北省統一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和比選人代表組成的評比委員會負責。評比委員會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評標專家不得少於評比委員會人數的二分之一。
評比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選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與比選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比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比選評比辦法可採用雙信封法、綜合評分法、合理低價法和最低報價法等方法。
第二十二條 評比委員會應當按照評比檔案確定的評比標準和方法,對比選申請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
比選檔案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比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評比委員會向比選人提交的評比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比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封比選申請檔案記錄情況;
(三)評比採用的標準和方法;
(四)對比選申請人的評價;
(五)推薦的中選人;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評比委員會發現所有比選申請人不符合比選檔案規定的條件,應當出具終止評比的報告,比選人應當重新組織比選。
第二十四條 中選人確定後,比選人應當向中選人發出中選通知書,同時將中選結果通知其他比選申請人。比選人和中選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委託招標代理契約。
第二十五條 比選人應當自確定中選人之日起15日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比選情況報告。比選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比選項目概況;
(二)在媒介上發布的比選公告;
(三)評比委員會向比選人提交的評比報告;
(四)中選通知書;
(五)委託招標代理契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組織比選:
(一)所有比選申請人不符合比選檔案規定的條件;
(二)比選申請人少於3個。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重新組織比選再次失敗的,由比選人直接確定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但符合比選公告要求條件的並已報名參加比選的比選申請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八條 比選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比選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後十日內,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第二十九條?????其他交通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的比選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擬制定比選辦法的目的:
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防止行政干預,提高透明度,預防腐敗和不正之風,追求效率和公平,做到公開、公平和公正,通過市場機制扶優限劣,引導招標代理機構提高業務能力。
二、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關於“進一步探索採用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工程諮詢、招標代理等投資服務中介機構的辦法”。
《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交通部 交公路發[2004]688號)關於“對公路工程諮詢、招標代理單位的選擇要逐步推行招標方式”。
三、關於《辦法》第三條“招標代理費用估算價超過30萬元或項目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且招標組織形式核准為委託招標的,應按本辦法進行比選招標代理機構的活動。”
1、參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九條 (三)勘察、設計、監理、科研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招標。(參照服務採購三十萬必須招標標準制定)
2、項目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招標代理費用依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計算應為30.55萬元。
四、關於《辦法》第十九條(五)“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
依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第十條 “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工程招標委託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可計入工程前期費用”。
根據公路工程國家投資占主導地位的投資特點,從不加重中標人經濟負擔出發,特此規定“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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