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區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保證工程質量、安全,使我區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根據《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7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川府發〔2014〕5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沿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四)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五)區政府認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三條 區發改局負責組織開展政府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指導鄉鎮、部門開展重點項目儲備、建設、管理工作;牽頭起草項目管理相關規範性檔案。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負責核准項目招標事項;對項目招標(比選)公告、招標(比選)檔案進行備案;對開標、評標進行監督;對招標、評標無效進行認定。
第四條 區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政府性投資工程招標項目預算投資額評審;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條 區監察局負責對政府性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監察對象履職情況實施監察。
第六條 區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建設項目的單項工程結算和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七條 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區國土資源局、區環保局、區安監局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負責對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規劃、用地、環保、安全等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區水務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區經商信息化局、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局、區農牧林業局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招投標活動的監管,對項目招標(比選)技術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審查、備案。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的招投標活動以及法律法規未明確的招投標活動由區發改局實施監督。
第九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是項目建設質量監管的主要責任單位,負責項目實施的技術指導及監督;項目業主單位、項目責任單位是項目履行
基本建設程式,保證建設質量、安全和資金使用的第一責任單位,負責項目實施、資金安全運行及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第三章 項目的前期管理
第十條 建立項目儲備制度。建立“沿灘區政府性投資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項目庫”),每年區財政投資建設的項目和申報爭取中央、省、市級資金的項目原則上是進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區發改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導向,結合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政府投資重點,各行業主管部門編制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規劃報送至區發改局,經區發改局初審,報區政府審定後納入項目庫管理,特殊情況可實行補報納入項目庫,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項目的前期工作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國家投資政策,結合區委、區政府提出的工作重點,在項目儲備庫中選取一批項目開展項目的前期工作,按照項目開工建設的要求對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設規模內容等進行論證,重點解決項目用地、建設規劃、拆遷補償、環評、節能審查、水土保持規劃和安全消防等問題,為政府決策奠定基礎。
第十二條 建立項目的前期工作經費預算制度。為加強項目的前期工作,區政府每年安排500萬元作為項目的前期工作經費,並逐年增長,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其中當年經費的10-20%作為項目綜合協調管理部門工作經費。
第十三條 項目的前期工作經費管理。項目的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於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及評估、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諮詢服務、工作經費等。項目的前期工作經費審批程式: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區發改局初審,區政府審定。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實行項目審批制度。項目業主單位須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辦理項目建議書、選址和用地預審、環評、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用地和建設規劃、節能評估、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一)項目建議書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建設單位編制,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
(二)審批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節能評估審查等資料時,審批部門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區發改局依據中介機構評估報告和專家評議結論進行決策審批,對未採納評估報告和專家評議結論的應作說明。
(三)對於項目單位缺乏相關
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區發改局應當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求實行代理建設制度。
第十五條 實行
項目法人責任制。政府性投資項目應當組建或明確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工程質量以及項目建成後管理的全過程負責,及時制定和完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資金管理、契約管理、招標管理和責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強化內部責任約束機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一)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施工、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實行公開招標;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含,下同)以上的施工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和監理服務實行公開招標。
(二)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含,下同)以上200萬元人民幣(不含,下同)以下的施工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20萬元人民幣以上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勘察、設計和監理服務實行比選。
(三)比選規模限額以下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政府採購中的
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方式確定承包人。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與項目可研報告一併審批、核准。特殊項目需要提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經審批部門同意,可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進行招標事項核准。招標事項一經核准,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審批、核准部門批准。
(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應按項目隸屬關係進入省、市政府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集中開展評標專家抽取、開標和評標等活動。採用比選方式確定服務、貨物、施工等承包人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必須進入沿灘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開展比選單位的抽取、談判和評審等活動。
第十七條 實行
工程監理制。項目業主單位必須依法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理;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監理職責。
第十八條 實行項目契約制。招標工程(比選)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比選)檔案、中標(選)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約定。契約價款在契約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為確保招標結果落實,實行以下制度:
(一)實行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壓證施工制度。項目業主須在中標人提供投標檔案承諾的上述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後才能簽訂契約,至契約標的的主體工程完工後才能退還。項目業主或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將本條內容載入招標檔案。
(二)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項目業主不得同意中標人變更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和主要技術負責人。凡招標檔案未明確可以分包的,項目業主不得同意中標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強迫中標人分包。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與投標檔案承諾不符的,視同轉包。項目業主或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將本款內容載入招標檔案。
第十九條 實行項目監督和公示制度。項目業主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設立和公告監督舉報電話。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立“六牌一圖”,即: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安全生產牌、入場須知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衛牌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第二十條 實行
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必須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契約,確保全全生產。
第二十一條 嚴格工程變更管理。
(一)概算調整。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照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審批內容和規模實施建設。項目由於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項目業主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原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10%的,概算核定部門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並依據審計結論進行概算調整。
(二)設計變更。項目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批准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涉及建設規模、工藝流程、結構體系、使用功能等設計檔案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需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同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並報原設計審批部門重新審批,經原審批部門批覆同意變更後方可進行設計變更。
(三)工程量調整。因設計變更(已按此條第二款進行變更審批)引起項目投資超契約價款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累計增加金額超過契約價款的10%及以上的;累計增加金額超過契約價款50萬元及以上的),須由項目業主單位向區政府提出增加支出的請示,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增加的預算工程增量造價達到“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範圍的,應按照規定程式審議決策。
(四)中央、省、市政府投資項目擬進行設計變更或超批覆投資總額的,應徵得項目資金下達部門審批同意方可實施。施工過程中如有工程量增加使契約價款增加的,遵照前款審批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項目稽查和督辦制度。區發改局會同區目督辦及相關部門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審批程式、招投標、開工條件、工程進度、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竣工驗收和項目效益等進行稽查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後下發督辦通知單,項目業主單位應按督辦通知要求立即整改,並及時將整改情況報區目督辦和區發改局,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項目,區發改局按照相關規定暫停項目執行,區財政停撥項目資金。
第二十三條 實行信息通報制度。各項目業主單位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和統計報表,區發改局負責匯總上報,定期向全區通報項目進展情況。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實行專賬管理。按照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按工程進度和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到中標人在項目實施地銀行開設、留有投標檔案承諾的項目經理印鑑的企業法人賬戶。
第二十五條 實行保證金制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項目業主和施工方實行以下保證金制度,以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一)實行投標(比選)保證金制度。投標人須按招標(比選)檔案的要求提交規定數額的投標保證金。投標(比選)保證金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應當從投標(比選)單位基本賬戶轉出。
(二)實行履約擔保金制度。履約擔保包括基本履約擔保和差額履約擔保(低價風險擔保)。基本履約擔保金額為契約價款的10%,基本履約擔保金可以是現金擔保,也可以是保函擔保。差額履約擔保金(低價風險擔保金)是以招標(比選)檔案公布的投標最高限價的85%作為基準值,凡低於基準值中標的,中標人在提交履約擔保的同時必須額外提交中標價淨價與基準值之差額1-5倍的保證金,公開招標項目的差額履約擔保採用現金+保函(現金與保函比例為3:7)方式,比選項目的差額履約擔保全部採用現金。現金必須通過中標人的基本賬戶以銀行轉賬方式繳入區財政統一設立的賬戶。
(三)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金制度。擔保金額為契約價款的10%,可採用保函或現金擔保。
(四)實行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招標人和投標人各支付契約金額5%,可採用保函或現金擔保。
(五)實行工程款預付和質量保證金制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契約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為契約金額的1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畫逐年預付。工程進度款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75%向承包人支付。建設單位根據審定價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後無息退還。
第二十六條 實行以工代賑勞務報酬制度。以工代賑項目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由鄉鎮組織受益區貧困民眾投勞,以工代賑勞務報酬不低於以工代賑資金的10%。
第二十七條 實行工程項目預算評審和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制度。堅持“招標定價,審計列支”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建設項目預算評審和竣工結算審計規定,財政部門對工程預算進行評審,審計部門對工程項目決算進行審計;財政、審計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財政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規範工程結算款支付程式。工程結算款支付按以下程式辦理:業主、監理、施工單位簽證——工程驗收報告——工程決算審計報告或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單位簽字——財政簽字——向施工單位支付。
第六章 項目竣工驗收與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項目竣工驗收制度。交付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工程設計和承包契約中規定的各項內容,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竣工條件,工程價款結算清楚。建設工程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定合格並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一)單項驗收。由項目業主單位、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項目業主單位收到項目承包單位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建設質量監督部門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環保、消防等部門按照項目審批內容及相關規定開展竣工驗收。
(二)綜合驗收。各單項驗收完成後,按照項目建設管理規定進行綜合驗收。
第三十條 實行項目竣工移交管理制度。綜合驗收合格的項目,項目業主單位應與項目使用單位或受益單位簽訂項目管理移交協定書。
第三十一條 實行項目檔案管理制度。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十二條 實行項目後評價制度。項目建成運行後,項目審批部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開展項目後評價,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項目管理,不斷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項目業主單位、項目責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二)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工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騙取、虛報冒領項目建設資金的;
(五)項目完工後不依規定辦理財務決算,拖延、拒絕、阻礙審計檢查的,不依規定辦理綜合竣工驗收手續或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諮詢評估、勘測設計、招標代理、建設監理等服務的單位及其執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通報批評;列入行政主管部門不良行為記錄名單;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工程諮詢機構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諮詢評估及概算和結算審核中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
(二)設計單位不按基本建設程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概算內容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的;
(三)招標代理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招標代理規定的;
(四)施工單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的;
(五)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六)施工單位在項目竣工結算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糾正,並依法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規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
(二)單位和個人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
(三)違反財經紀律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不按規定接受工程決算審計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並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家、省、市對項目建設管理和資金管理有專項管理辦法的,從其規定。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新頒政策法規與本辦法涉及條款不一致的,執行新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原《沿灘區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自沿府發〔2012〕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發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