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瓊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彬村山華僑經濟區、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各農場:
《瓊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十四屆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瓊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機制和組織實施程式,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海南省政府《關於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瓊海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中央財政預算內資金(含國債)、省級專項(含省直接舉借債券)、市(鎮、場)本級財力(含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省轉貸市縣債券)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要投向本地區公益性、基礎性、國家政權等項目建設。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從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政府投資規模應當與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二)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三)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四)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進度、質量三大控制體系,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契約管理制;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政府投資項目外,其它政府投資項目應該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是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畫編制、組織實施、管理監督等工作。
旅遊、農林、工科信、財政、教育、文化廣電出版體育、衛生、公安、民政、國土環境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審計、監察、水務、城管、房管、消防、地震、安全生產等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積極推行代建制。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七條 政府投資計畫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實際需要制定,並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投資計畫進行建設。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由相關行業部門和單位、鎮(場)於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動態提出。市發展改革委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項目輕重緩急,進行綜合平衡,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局,根據當前經濟社會建設需要和資金籌措情況,於每年第四季度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篩選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後,匯總形成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按規定上報審定。
第十條 經審定的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共同下達。年度計畫應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單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資金來源、建設內容及工作要求等。
國家或省當年下達的投資計畫列入本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第三章審批管理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從諮詢服務企業名庫中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單位(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或項目施工圖、預算等,指導建設單位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鎮(場)為諮詢單位(機構)提供相關資料,經市項目管理中心審核後,對項目進行立項審批。
(一)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建議書或項目施工圖及預算文本進行審批,不再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二)總投資200萬元(含)以上的,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十三條 總投資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完成項目建議書審批後,由市發展改革委從諮詢服務企業名庫中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單位(機構)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作,指導建設單位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鎮(場)等,提供項目相關資料。
(一)總投資200萬元(含)-300萬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市項目管理中心審查通過後,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二)總投資300萬元(含)以上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委託具有資質的諮詢單位(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同時交由市項目管理中心審核一致通過後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後,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工作(規模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依法進行招標確定設計單位)。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鎮(場)等單位,配合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一)項目概算投資以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為依據,進行限額設計。
(二)總投資200萬元(含)-300萬元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由市項目管理中心審查後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總投資300萬元(含)以上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單位(機構)評審,同時交由市項目管理中心審核一致通過後審批。
(三)初步設計及概算應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設計概算、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成果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
第四章招投標管理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依照有關規定核准建設項目招投標組織形式、方式、範圍。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含)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含)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含)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
第十七條 需委託代理招投標的,招投標代理機構必須從招投標代理企業名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八條招標檔案實行備案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行業項目招標檔案審核,並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行業主管部門作為建設單位的,其負責實施項目的招標檔案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
招標人在招標活動完成後,必須將招標結果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同時報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監察局備案。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總額達到以下標準的,必須在省政務服務中心招投標服務平台開展招投標活動。
(一)500萬元(含)以上的省政府投資的縣道(含縣際)及所有新建或改建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省政府投資的其他交通運輸建設項目;
(二)1000萬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
(三)1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全部城市垃圾處理項目;
(四)1000萬元(含)以上的水利工程項目、其他水務建設項目以及全部城市污水處理項目;
(五)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資金總額1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
第五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依照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預算。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應報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圖預算由市財政局審核。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切實負起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經營責任。
項目實施後,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可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根據工程進度提取項目建設管理費,相關行業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項目建設管理費列入項目總概算,從項目建設總投資款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契約應約定勘察、設計單位向建設單位繳納契約總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待項目完工後,視其工作成果進行返還;監理、施工契約應約定監理、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由銀行出具的占契約總金額10%的履約保函。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需要工程預付款的,須向建設單位提供等額的預付款保函。預付款金額原則上不低於契約金額的10%,不高於契約金額的30%。
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開工報告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行業主管部門作為建設單位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監理單位下發開工令後,建設單位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但在實施中發生特殊情況並且不是由於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變更,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規劃建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市項目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後,按程式審批。
(一)工程變更受理的範圍
1、設計檔案中存在錯、漏、缺部分的;
2、勘察資料不詳盡,導致設計不準確甚至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的;
3、原設計與自然條件(含地質、水文、地形等)不相符的;
4、涉及農田、水利、工礦、城鎮規劃、景區開發、生態建設以及文物、環境保護等工作,需要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完善的;
5、根據政策調整須對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施工進度進行調整的。
(二)工程變更不受理的範圍
1、屬隱蔽工程、未及時申報到現場勘察論證的;
2、完成竣工驗收的;
3、因施工單位不科學施工造成投資增加的;
4、沒有購買工程相關保險導致自然災害造成工程損壞增加投資的。
施工圖中有反映但工程預算編制出現錯、漏、缺的,由原設計單位完善工程預算編制,報財政局審核後納入項目總投資。
在不降低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減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難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進度而進行設計最佳化的,將工程變更說明報原設計單位備案。
(三)工程變更現場確認前提供的材料:
1、勘察報告與實際地質情況不相符的說明資料;
2、工程變更部位的原施工圖紙;
3、工程變更方案(施工圖)及相關資料;
4、工程變更部位原預算書;
5、工程變更部位新編制的預算書;
6、工程變更文字和圖片資料;
7、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
以上資料中,屬勘察單位責任的,勘察單位必須及時進行復勘並提交復勘報告,設計單位依據復勘報告進行最佳化設計並編制工程預算;屬設計單位責任的,設計單位必須及時進行最佳化設計並編制工程預算。
因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成果質量與現場實際及規範要求不相符等原因,造成項目工程變更引起投資增加的,建設單位必須按契約約定予以處罰,並從項目履約保證金中扣還;造成嚴重後果或項目損失的,建設單位要及時組織材料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對其進行處罰或媒體曝光,情節嚴重的要清退出瓊海建設市場。
第二十六條 工程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工程概算一經審批,必須嚴格執行,如需調整和增加概算,超過概算10%(含)以上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後,提交市投資建設委員會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按程式審批。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計畫及年度財政預算需安排前期工作經費和一定的周轉備用金。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由市發展改革委管理使用;周轉備用金不安排具體項目,由市政府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進行全程監管,按工程建設進度分期撥付建設資金。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實行報帳制,建立專戶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資金撥付制度。
建設單位憑項目審批相關檔案,設計、監理、施工契約和項目實施進度認定書以及建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到市財政局辦理付款手續,市財政局按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規定向建設單位撥付建設資金,撥付建設資金不超過預算資金的80%。
凡利用國家金融機構貸款資金建設的項目,其融資方法及貸款資金管理使用方法依照市政府與相關金融單位共同簽訂的契約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對投資額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市審計局應當跟蹤審計監督項目的招投標、契約簽訂和履行、工程計量簽證、工程設計變更、預算控制、工程賬戶以及財政部門撥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實、正確、合規。
第七章竣工驗收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總投資200萬元以下(不含利用中央資金或省級專項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自行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專家等進行驗收。總投資2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參建方、市項目管理中心、相關職能部門和專家進行初步驗收後,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專家對項目進行正式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前,由建設單位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委託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者,不得予以驗收。檢測費在項目結算時納入工程總造價。
項目驗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驗收管理規定。
有特殊行業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整體項目竣工結(決)算和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編制的項目竣工結(決)算和財務決算必須真實、完整。
市審計局應當從接到項目竣工結(決)算審計或申請書之日起,依法在3個月內完成項目竣工工程結(決)算的審計(審核)。
工程結(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八章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辦理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由市財政局負責。項目竣工工程結(決)算經市審計局審計(審核)後30日內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或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未經產權登記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資金有結餘的,建設單位在產權登記後的一個月內將結餘資金上交市財政局。
第三十四條 資產移交手續分兩步進行。在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後,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建設單位、管理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工程資產移交工作;在完成移交手續產權登記後,由建設單位向管理單位移交工程資料。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的監督檢查,並向市政府報告計畫執行情況。
市監察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的監察,依法查處政府投資項目過程中的違紀行為。政府投資項目主要負責人以及項目法人須與市監察局簽訂《政府投資項目廉政責任書》,接受市監察局的監督檢查。
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結(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決)算的審計結果,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六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項目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任何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市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質監、安監等單位違反契約及有關法律、法規造成投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項目法人或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項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單位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職務,5年內禁止其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開工的;
(二)違反國家規劃、環保、土地、勞動、安全、消防、建築等有關法律法規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投資規模的;
(四)未依法組織招投標的;
(五)施工契約、監理契約、主要設備材料採購契約未經公證的;
(六)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七)配套資金未按承諾及時到位的;
(八)弄虛作假騙取或套取建設資金的;
(九)發生重大質量或人員傷亡事故的;
(十)無正當理由拖延工期的;.
(十一)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其他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違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違反項目基本建設審批程式、干預招投標活動、違規撥付建設資金等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並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式、幹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2007年4月11日印發的《瓊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海府〔2007〕31號)、2010年10月21日印發的《瓊海市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管理暫行規定》(海府〔2010〕85號)和2010年12月22日印發的《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瓊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相關條款的通知》(海府〔2010〕107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海南省政府《關於規範政府投資管理的規定》(瓊府〔2004〕55號)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