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瓊海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彬村山華僑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瓊海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144次常務會和十三屆市委常委會第269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瓊海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保證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學,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瓊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包括下列情形: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出讓或劃撥取得建設用地但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
(二)本辦法施行後新出讓或劃撥取得建設用地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
(三)本辦法施行後的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配套教育設施是指中國小校和幼稚園的用地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住建、發改、財政等市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將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保障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學。
第六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審批程式報批和備案。
第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達到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規模的,應當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城市普通中國小校校舍建設標準》等相關規定的要求,配建中國小校和幼稚園。
第八條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將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納入改造方案,落實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
第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配套教育設施與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使用的原則建設配套教育設施。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必須配建教育設施的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提出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等相關要求,並同時抄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作為出讓條件並予以公示,在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時,必須充分考慮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成本確定土地底價。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具有配套教育設施的新建住宅小區用地出讓手續時,應當將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納入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時限等。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同時將項目用地出讓情況抄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已出讓或劃撥取得建設用地但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增配幼稚園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向申請的建設單位重新核定規劃條件,建設單位取得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的規劃條件後應當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完善用地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核定配套教育設施的位置,並徵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規定配置標準和要求的不予批准;經批准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在三十日內抄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意見時,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契約》,內容包括:教育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的名稱、具體位置、建築面積、教學輔助設施(操場、綠化、圍牆等)、建設質量標準、開工建設時間、竣工驗收、移交程式及時間、產權歸屬、違約責任等內容,確保將土地出讓契約中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各項技術指標和雙方責任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契約,制定接收的教育設施後期配套相關費用的年度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及時將審批辦結信息推送給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新建住宅小區建設的批後管理,確保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位置、規模、標準符合規劃要求。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對未按照規劃許可要求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的,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書,並將存在的問題推送告知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綜合執法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向市綜合執法部門提出處置意見,由市綜合執法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規劃核實通過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契約約定對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確保工程質量符合相關要求。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契約》的約定,將竣工驗收合格的配套教育設施無償移交給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使用、管理,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移交通知書三個月內辦理完成配套教育設施和全部建設資料的移交手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無故拒絕接收。
第二十一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接收配套教育設施後,應當及時配備教職工及有關教學設施、設備,並應當在接收後一年內投入使用,開辦公辦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依法承擔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興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
第二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監督檢查,及時將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有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用地的性質,不得違法將配套教育設施出租、轉讓、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記入企業失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一)侵占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配套教育設施用地位置的;
(三)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標準不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移交配套教育設施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住建、財政等市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接收及監督管理等職責的,由市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一、目的
為加強本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保證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學,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特制定《瓊海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50號)
(六)《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瓊府〔2017〕96號)
三、過程
(一)起草初稿。結合本市實際,2021年1月初擬《瓊海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徵詢意見稿)。
(二)徵求意見。我局認真審核後,於2021年2月向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和市司法局徵求意見。
(三)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市司法局反饋意見,按照《海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備案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號)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我局於2021年5月24日至6月7日在市政府網站徵求意見,沒有收到反饋意見。
四、主要內容說明
《管理辦法》的內容分四個板塊。
第一個板塊是適用範圍(第二條至第三條),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個板塊是建設內容(第四條至第八條),配套教育設施是指中國小校和幼稚園的用地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個板塊是明確職責(第九條至第二十四條),對市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發改、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進行明確。
第四個板塊是懲處措施(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建設單位進行懲處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