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3月17日印發的辦法。

《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共六章39條,第一章總則共5條,明確《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及各部門職責分工;第二章項目決策管理共11條,明確按項目性質和投資額分類簡化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評估(審)、審批工作時限,用地預審手續和消防設計審查及施工許可簡化審批等內容;第三章投資計畫管理共4條,明確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管理等內容;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共12條,明確項目法人責任制及項目代建制,工程量清單計價、竣工驗收前工作,概算調整的條件和分類審批、備案管理,工程量清單計價、竣工驗收前工作,竣工驗收及財務決算,產權登記及檔案管理,項目監管及後評價等內容。第五章法律責任共4條,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單位和人員有關的法律責任等內容;第六章附則共3條,明確實施日期,廢止文府〔2017〕148號、文府〔2017〕187號、文府﹝2013﹞386號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6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發展歷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1年3月17日,文昌市人民政府印發《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府規〔2021〕52號):《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5月22日,文昌市人民政府印發《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經十四屆市委常委會第21次(擴大)會議和十六屆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同意,對2021年3月17日印發的《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府規〔2021〕52號)的第十一條修改為:“項目業主(法人)審批許可權。(一)項目計畫總投資在400萬元(不含)以上、3000萬元(含)以下,由分管行業的市領導批准。(二)項目計畫總投資在3000萬元(不含)以上、5000萬元(不含)以下,由分管行業的和審批的市領導審核,並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三)項目計畫總投資在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准。”。現將修改後的《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一併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加強政府投資事中事後監管,根據《政府投資條例》《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資金及政府性債務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項目為主。
前款規定領域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政府投資可以採取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本辦法只適用於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編制、項目儲備庫的管理和政府投資項目的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監督管理。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依照法律法規及其工作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
市審計局依法獨立履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決算以及有關建設、運營情況審計監督職責。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監督和管理等職責。
第二章 項目決策管理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規範使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根據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及海南省和文昌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由項目單位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並經徵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由投資主管部門篩選列入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畫,進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由項目單位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其他有許可權的部門審批。
政府投資項目應做好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委託符合相關行業規定的工程諮詢、設計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須達到和符合有關規定、規範的要求,並按規定程式申報。項目單位對依法應當附具的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其他有許可權的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來源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批准前,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遵循流程最佳化、審批從簡的原則。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性質、規模、條件等具體情況,通過合併、取消審批等方式,適當簡化審批流程。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各有關專項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或市委市政府已經明確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以規劃或有關檔案代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其中,項目總投資在2000萬元(含)以下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或已頒布有建設標準、設計規範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3個環節審批手續,合併為初步設計及概算1個環節審批。
(二)項目總投資在400萬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項目單位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預算編制和審核。其中,申報中央資金、專項債資金等政府投資項目,只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總投資額不受限制,由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審批。
第十條 項目審批實行限時辦結制。對於符合條件、審批所需材料齊備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時間不含申請人補充資料導致的延時和諮詢評估評審機構的評估評審時間。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報批時應當附資金來源檔案或項目業主(法人)批覆檔案。取得市政府項目業主(法人)批覆的項目一律視同立項,不再出具項目建議書審批檔案。需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函詢,行業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函復。
項目經批覆即時生效,必須嚴格按照批覆檔案要求進行建設,如無合理原因超出批覆建設規模、投資金額等,均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並自行解決資金缺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有效期一般為兩年。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法人)審批許可權。
(一)項目計畫總投資在400萬元(不含)以上、3000萬元(含)以下,由分管行業的市領導批准。
(二)項目計畫總投資在3000萬元(不含)以上、5000萬元(不含)以下,由分管行業的和審批的市領導審核,並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
(三)項目計畫總投資在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在審批前,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按規定選擇符合相關行業規定的工程諮詢機構開展諮詢評估評審。所發生的諮詢評估評審費用由本級財政部門在項目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預算中安排經費予以保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不得再計列諮詢評估評審費用。
承擔諮詢評估評審工作的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是承擔編制該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工程諮詢機構。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時,所有報送材料視同承諾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的建設內容和規模開展後續設計和實施工作。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或者用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需重新報批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是項目建設和控制項目總投資以及安排財政預算、撥付資金、竣工驗收及編制審批竣工決算的重要依據。
項目單位應當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施工圖預算及詳實的工程量清單。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投資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通過海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各相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實行項目一口受理、網上辦理、限時辦結。
各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實行信息公開、協同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投資計畫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與本級預算相銜接。
根據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依據國家巨觀調控政策、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畫和項目儲備情況,市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需求,徵詢財政部門意見,形成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上報市政府,由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進展結合財力情況統籌安排。
投資主管部門應及時匯總政府投資項目,並納入項目庫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及各類建設資金來源,建設年限,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年度建設內容等事項。
(二)其他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經市政府審定後,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一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對已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進行調整的,由項目單位提出,經投資主管部門徵求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審批,但累計安排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計畫明確的該項目政府出資總額。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單位法人責任制,由項目單位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經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實行招投標制、監理制、契約制。項目單位應當建立預算、進度、質量三大控制體系,切實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效益。
不具備自行建設技術和管理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代建制。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及材料採購等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招標或集中採購。
項目單位必須按照中標價格同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單位簽訂固定價格契約,約定在合理工期內按既定的契約價格開展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供應。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照契約約定向項目單位提供以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或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等多種形式繳納的保證金,出具的履約保函或保證金占契約總金額不超過10%。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施工契約預付款原則上不得低於簽約契約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高於簽約契約價(扣除暫列金額)的30%。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具備國家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後,方可開工建設。
項目開工建設前,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或者履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要按照有關規定確保資金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任意壓縮或隨意延長合理工期。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海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不得超過經審批的投資概算,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項目單位確需變更設計但不增加政府投資的,應當由項目單位組織簽認,並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備案;增加政府投資的,應當履行調整概算手續。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期間,確因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以書面形式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調整概算。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期間,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報市政府審定後,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調整概算,並按原渠道安排增加的投資概算資金。
申請概算調整的項目,如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或不符合上述調整概算情形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一律不予受理調整。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申請概算調整需提交:概算調整書面申請;變更前、後的設計檔案或說明;預算造價及變更前後造價對比表;參建單位內部審查意見;行業主管、行政審批服務、規劃建設等政府相關部門確認單;行業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定的涉及重大結構調整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或單項變更金額超50萬元的重大設計變更方案;其他補充資料(如測量資料、工程地質勘察資料、試驗資料、設計變更文字說明、現場影像資料、施工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期間原則上概算調整隻予調整一次。
(一)累計增加金額超過概算批覆10%(含)及以上、或單項變更增加造價150萬元(含)以上的概算調整,項目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參建單位對調整的方案和預算造價進行內部審查後,報請分管行業的市領導牽頭組織市行業主管、行政審批服務、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現場見證確認後,項目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機構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准。
(二)累計增加金額不超過概算批覆10%(不含)且單項變更增加造價50萬元(含)-150萬元(不含)的概算調整,項目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參建單位對調整的方案和預算造價進行內部審查後,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組織市行業主管、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到現場見證確認,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機構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行業市領導批准。
(三)累計增加金額不超過概算批覆10%(不含)且單項變更增加造價50萬元(不含)以下,且不改變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及質量的概算調整,由項目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參建單位對調整的方案和預算造價進行內部審查,經行業主管部門現場見證確認後,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參建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後,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及時請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進行正式竣工驗收。
項目單位必須加強內部控制和監督,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和竣工結(決)算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視情況對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預算和竣工結(決)算實行隨機抽查制度。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合格後,除代建契約或其他書面約定外,項目單位或使用、管養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接管移交手續,接管單位不得以接管條件不具備等非質量問題為理由拒絕接管。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招投標採購信息及相關憑證、簽證等檔案、資料檔案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海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實現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其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三十二條 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統計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在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批後,應向投資主管部門、統計部門抄送項目批覆。項目單位在項目開工時,應主動向統計部門報送項目納統資料並逐月報送項目進度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政府投資條例》追究相關責任: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的;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的;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六)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的;
(八)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的。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停止項目建設,並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政府投資條例》追究相關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或者政府投資資金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地點或者建設內容的;
(四)擅自增加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
(七)未按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因不按規定及時撥付工程款或者是因工程結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業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內撥付工程款用於墊付工資。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等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記錄政府投資項目產生的各類信用信息,並及時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等單位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質量不合格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有關單位追償,並對企業和個人的失信行為予以記錄和公示。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理,在規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國家和海南省對項目建設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的內容執行。《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文府〔2017〕148號)、《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實施意見》(文府〔2017〕187號)、《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實施辦法(試行)》(文府〔2013〕386號)於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同時予以廢止。

內容解讀

《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解讀
為了進一步規範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提高文昌市政府投資效益,在《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瓊府﹝2019﹞61號)基礎上,結合文昌市實際情況,編制了《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政策的需要。國務院頒布了《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已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是中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19年12月31日印發了《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其他市縣都相繼修訂了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因此有必要通過本次修訂工作進行貫徹與落實。
(二)發展的需要。近年來,隨著文昌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政府投資項目日益增多,政府投資規模越來越大。《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文府〔2017〕148號)於2017年9月7日印發實施,《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實施辦法(試行)》(文府〔2013〕386號)於2013年11月25日印發實施,兩個辦法對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但隨著新形勢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標準的不斷提高,原辦法某些章節和條款相對滯後或不適應,個別條款存在針對性不夠、操控性不強等問題,迫切需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調整,以規範全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實施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目標意義
制定出台《辦法》是文昌市學習、宣傳、貫徹、執行省有關政策、檔案的重大舉措。《辦法》制定的過程中,廣泛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科學的總結了長期以來文昌市地方政府投資實踐經驗,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廣泛共識,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是貫徹實施省有關政策、檔案重要的配套地方性法規。
《辦法》的頒布和實施有利於文昌市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將政府投資管理邁入更為高效、優質的運行軌道;有利於依法做好防風險和補短板,激發各領域投資活力,加快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有利於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統籌項目決策、統一項目調度、部門聯合監管,切實提高文昌市政府投資效益。
三、編制依據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
2.《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5〕26號)
3.《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5.《政府投資條例》
6.《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7.《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8.《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9.《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
10.其他有關的國家、省、市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等。
四、編制過程
1.市發改委多次組織調研、學習海口市、三亞市、瓊海市等多地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政策,借鑑學習有益經驗和先進做法,在探索實現項目業主主體多元化、審批程式簡約化、管理模式規範化、投資項目優質化的改革思路下,結合文昌市管理實際及經驗教訓,編制本《辦法》。
2.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全市相關部門徵求意見,收集各方反饋意見、專題會意見及法核意見。根據徵求意見情況結合相關政府檔案規定進行了修改、調整。同時通過文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入口網站對《辦法》(修訂稿)進行公示並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3.2021年3月5日,經十五屆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五、基本內容
本《辦法》依據《政府投資條例》《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等法規、檔案等進行編制。本《辦法》適用於文昌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管理。
《辦法》共六章39條,第一章總則共5條,明確《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及各部門職責分工;第二章項目決策管理共11條,明確按項目性質和投資額分類簡化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評估(審)、審批工作時限,用地預審手續和消防設計審查及施工許可簡化審批等內容;第三章投資計畫管理共4條,明確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管理等內容;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共12條,明確項目法人責任制及項目代建制,工程量清單計價、竣工驗收前工作,概算調整的條件和分類審批、備案管理,工程量清單計價、竣工驗收前工作,竣工驗收及財務決算,產權登記及檔案管理,項目監管及後評價等內容。第五章法律責任共4條,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單位和人員有關的法律責任等內容;第六章附則共3條,明確實施日期,廢止文府〔2017〕148號、文府〔2017〕187號、文府﹝2013﹞386號文。
六、主要特點
(一)為了持續提升審批服務質量和效率,按照審批事項“只減不增”的原則,依據《文昌市人民政府事項審批許可權暫行規定》(文府〔2020〕87號),《辦法》對項目審批管理進行調整。一是最佳化項目審批流程。總投資4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預算編制和審核,其中申報中央資金、專項債資金等政府投資項目,只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總投資在2000萬元(含)以下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或已頒布有建設標準、設計規範的政府投資項目,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3個環節審批手續,合併為初步設計及概算1個環節審批。二是放寬項目業主批覆許可權。總投資400-3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業主由分管行業市領導批准;3000-5000萬元項目由分管行業的和審批的市領導審核,並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5000萬元-1億元項目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准;1億元以上項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並報市委常委會議研究通過。審批環節較文府﹝2017﹞148號管理辦法更加精簡,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突出“簡政放權,減少審批事項”的原則,進一步最佳化流程和審批程式,簡化手續、節省報批時間。
(二)《辦法》對《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實施辦法(試行)》(文府﹝2013﹞386號)進行了合併和修改,明確了概算調整申請的客觀條件是“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明確了概算調整申請的時間是在項目建設期間,明確了概算調整需落實資金來源,將概算調整分為三類進行審批管理。強調了嚴格概算控制管理,無資金來源、已完工項目及不符合調整概算情形的,一律不予受理概算調整的原則。《辦法》明確了概算控制的總體要求,確保前期工作的標準化、科學化,更好保障概算控制和項目實施的科學和高效。
(三)《辦法》增加了代建項目管理方式的條款,規定不具備自行建設技術和管理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代建制。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有利於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控制,提高管理效率。
(四)為貫徹落實文昌市“一枚印章管審批”改革工作,《辦法》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移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概算調整的審批由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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