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文昌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1年3月1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3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1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有關企事業單位,省駐文昌各有關單位:
《文昌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三屆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辦法全文

文昌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管理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規範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補助資金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項目按照支持高端、扶持產業、先申先得、統籌安排、分級實施、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並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三條 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和政府機構等建築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等屬於政府固定資產直接投資的支持範圍,不在此辦法中考慮。
第二章 資金補助範圍、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資金補助範圍。
我市行政轄區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12層(含12層)以下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等住宅建築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項目;
(二)單位集體宿舍、醫院病房、酒店、賓館、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築;
(三)既有建築改造中新增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項目。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場地和施工條件;
(二)安裝集熱器面積須超過100平方米;
(三)2010年3月1日之後開工建設,並於2011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太陽能熱水利用項目。
(四)各類既有建築改造中新增安裝太陽能的項目
第六條 優先支持以下項目:
(一)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物實現構件化、一體化項目;
(二)採用在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備案的相關太陽能產品的項目;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
第七條 資金補助方式及標準。
對於符合條件的項目,按實際太陽能熱水建築套用面積給予15元/平方米的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補助,2011年市政府給予申請項目資金補助的總建築面積為70萬平方米,超過70萬平方米後市政府不再給予資金補助。
第三章 項目申報、批覆、驗收及資金撥付
第八條 項目申報。按規定需辦理施工許可的新建(含改建、改擴建)及既有建築改造項目的申報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受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月集中把當月申請的項目集中匯總,並牽頭組織市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局、工科信局和規劃局等職能部門,召開聯合審批專題會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辦公室匯總通過聯合審批的項目名單。建設單位進行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時,需填報《文昌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申報表》,同時提交如下材料: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
(二)由項目設計單位編制的太陽能建築套用實施方案;
(三)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報告。
太陽能建築套用實施方案和設計檔案由原設計單位編制或與原設計單位同等資質或以上的設計單位編制。
第九條 項目批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辦公室對項目進行審查,填寫《審查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匯總表》,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匯總後進行公示,對符合要求的項目,批准為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財政補助項目並於每季度末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 項目驗收。太陽能熱水系統財政補助項目的驗收可以安排在建設項目的建築節能專項驗收時進行。建設單位在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驗收備案時,需填寫《文昌市太陽能熱水系統財政補助項目驗收表》,並同時提交如下材料:
(一)太陽能設備採購及安裝契約原件及複印件、太陽能建築套用工程結算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二)太陽能集熱系統竣工前後同角度全景對比照片。
按規定不需辦理施工許可的既有建築改造項目,在竣工後,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辦公室提交驗收資料。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核驗收資料,並對驗收項目進行現場抽查,填寫《驗收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匯總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全市太陽能熱水系統財政補助項目匯總,並於每季度末報市財政局,申請資金補助。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報送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建設項目申請表等相關資料,經審核後,送分管副市長審批,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市領導批示材料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撥款申請,市財政相關業務股審核稅務發票等相關材料後,提出擬撥款申請,送局領導審批,將資金撥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四章 項目監管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資金。補助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三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後,由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相關單位對項目組織執行後評估,評估報告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存檔。
第十四條 已享受本省有關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資金補助的項目和按照《海南省民用建築套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償建築面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補償建築面積的,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文昌市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申報表
2.審查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匯總表
3.文昌市太陽能熱水系統財政補助項目驗收表
4.驗收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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