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水上旅遊項目促進和管理辦法

《文昌市水上旅遊項目促進和管理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4月2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水上旅遊項目促進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22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水上旅遊項目促進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府辦規〔2023〕1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水上旅遊項目促進和管理辦法》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水上旅遊項目促進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文昌市水上旅遊項目持續健康發展,規範水上旅遊項目管理,維護水上旅遊項目秩序,提升水上旅遊項目品質,保障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管轄海域和水域內水上旅遊項目促進和經營、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上旅遊項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託水資源開展的遊覽觀光、休閒娛樂等水上旅遊經營活動,包括但不僅限於遊船、遊艇,以及利用各類載具實施的海上娛樂體驗、衝浪、潛水、海釣等水上旅遊經營活動。
各類載具是指包括但不僅限於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水上飛機、拖傘等無明確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各類水上旅遊項目,以及根據實際情況由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定期公布的水上旅遊項目清單。有國家和本省規定或界定標準的水上旅遊項目,執行相關規定或標準。
第四條  在本市依法辦理商事登記且進行事後材料備案的市場主體可在我市行政區域海域規劃和水域規劃內依法依規經營水上旅遊項目。未辦理商事登記和進行事後材料備案的個人或組織(無照)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水上旅遊項目。
第五條  水上旅遊項目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生態優先、科學規劃、便利準入、依法監管、綜合治理、服務至上、凸顯特色、共享發展的原則,方便旅遊消費者體驗當地優美環境、良好秩序、特色項目與生產生活方式,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水上旅遊項目工作,堅持水上旅遊項目聯合執法,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水上旅遊項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水上旅遊項目發展。水上旅遊項目管理實行不定期綜合整治和常態監管的執法模式。不定期綜合整治工作由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清瀾海事局、市公安局、海岸警察總隊第二支隊、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和文昌第二工作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隊、鎮人民政府等部門以及各相關水上旅遊項目行業協會共同配合,根據監管情況,不定期開展聯合水上旅遊項目執法活動,打擊和取締非法水上旅遊項目、三無船舶,維護水上旅遊的良好秩序;常態監管工作由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及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
第二章  促進措施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上旅遊項目發展列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規劃,並根據市國土空間規劃、海域規劃和水域規劃、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規劃以及省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市水上旅遊項目發展規劃,對水上旅遊水域進行功能劃分,實現動靜態分離,將傳統海上旅遊項目水域與海上新業態項目水域根據項目特點和規模進行分類劃分,明確水上旅遊項目發展定位、空間布局、區域特色,支持建設水上旅遊項目碼頭、水上加油站、水上污染物接收設施、水上救援等基礎設施配套,引導水上旅遊項目規範有序發展。
第八條  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應當規範水上旅遊項目等級評定工作,建立退出機制,支持特色、精品水上旅遊項目發展,監督和引導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範經營。
第九條  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應當將水上旅遊項目宣傳推介納入年度旅遊宣傳推廣計畫,組織開展水上旅遊項目宣傳推介活動,提升特色、精品水上旅遊項目的市場知名度,鼓勵支持旅行社組織遊客參加水上旅遊項目。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加強宣傳引導,提高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從業者以及遊客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推廣水上船舶、水上體育用品抵押貸款、經營性信用貸款等特色金融產品,簡化貸款審批手續,加大對水上旅遊項目發展的信貸支持。
第三章  備案程式
第十二條  申辦水上旅遊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劃、海域使用、航線許可、船舶檢驗、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公共衛生、設施設備、安全生產等要求,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依法辦理商事登記且進行事後材料備案。申辦水上旅遊項目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範配備保全等內部保衛力量,配齊符合市公安局規定的反暴恐和應急處突相關器械和防護裝備等。
第十三條  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交通運輸局、清瀾海事局等部門應當簡化水上旅遊項目審批手續流程,提高辦事效率,除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外,不得增設申辦水上旅遊項目限制性條件。
第十四條  水上旅遊項目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合法身份證明和有效健康證明,船員適任證、駕駛員適任證、帆船帆板教練證、皮划艇教練證、衝浪教練證、潛水教練證等相關工作崗位要求等級的從業資格證書或技能證書,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資質條件與證書。
境外人員投資經營水上旅遊項目或者在水上旅遊項目就業的,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以遊船(含載客12人以下客運船舶)、遊艇等營運船舶經營水上遊覽觀光運輸業務的,應按照清瀾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局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或相關備案手續,並依法辦理商事登記。
第十六條  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應定期公布包括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衝浪、水上飛機、拖傘等在內的需要進行事後材料備案的水上旅遊項目清單。申請經營清單內水上旅遊項目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商事登記,並向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進行事後材料備案,並對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文昌市水上旅遊項目材料備案登記表》;
(二)從業者的商事登記信息;
(三)從事旅遊活動的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衝浪板、水上飛機、拖傘等信息;
(四)操作人員和其他從業管理人員基本信息及相關崗位從業資格或技能資質信息;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應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清瀾海事局、市公安局、海岸警察總隊第二支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管理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共享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相關材料備案信息。
第十七條  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衝浪、水上飛機、拖傘等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材料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應當向社會公布相關材料備案信息,並向完成材料備案的水上旅遊項目發放識別號,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需要在顯著位置標明識別號和核定載客數量。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對轄區內的水上旅遊項目相關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水上旅遊項目經營信息名錄。
第十八條  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衝浪、水上飛機、拖傘等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提交的材料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需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變更材料備案信息,並提供相應材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衝浪、水上飛機、拖傘等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需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申請取消材料備案:
(一)終止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衝浪、水上飛機、拖傘等旅遊活動的;
(二)不再滿足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衝浪、水上飛機、拖傘等旅遊活動材料備案條件的。
第二十條  經營潛水項目的,由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依照國家和本省市相關規定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營水上旅遊項目的企業,還應嚴格遵守本市水上娛樂活動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第四章  經營規範
第二十二條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公平競爭、誠實守信,遵守和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十三條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以提供遊覽觀光、休閒娛樂服務為主,兼營探險、垂釣、食品銷售、餐飲、婚紗攝影、汽車租賃等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確保全全規範經營。
第二十四條  水上旅遊項目企業需要在岸上新建設水上碼頭(站、點)的,應嚴格按程式報批。
第二十五條  水上旅遊項目企業需規範明碼標價,明確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相關信息必須具體明確真實完整,標價之外不得收取未予標明費用。遊船經營實行“通票制”,經營者應當在售票時向消費者告示遊船上潛在的全部消費事項及價格。
第二十六條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信息和廣告宣傳應當客觀真實,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七條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嚴禁自行或組織遊客採挖珊瑚礁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向合格的水上旅遊項目企業訂購產品和服務,應當合法合規宣傳水上旅遊項目;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另行付費水上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將相關證照、遊玩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等置於經營場所或船隻醒目位置。
依法辦理商事登記且進行事後材料備案併合法合規經營的水上旅遊項目,可以在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領取本市統一製作的水上旅遊項目相關備案標識,在經營場所懸掛或者標示;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材料備案的水上旅遊項目,不得擅自使用該標識。
第三十條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根據經營規模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規範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負有提醒、告知義務,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應當設定警示標識,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水上旅遊項目停靠、上下遊客的碼頭或浮動設施需要滿足安全條件要求,配備救生和消防設備。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使用非自有碼頭或者浮動設施的,需要與碼頭或者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應建立設備維護保養規程,應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按照設施生產廠家提供的設施保養標準,定期對海上新業態的器材和設施進行保養維護。
水上旅遊項目應當加強對水上旅遊項目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以及“心肺復甦術”等安全技能培訓,提升其服務技能、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育專業化水上旅遊項目人才隊伍。
發生突發安全事故時,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啟動安全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遊消費者的轉移工作。發生碰撞事故的水上旅遊項目,應當互通所在企業名稱,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對方,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水域或者逃逸。水上旅遊項目及相關人員在海上遇險的,應立即報告清瀾海事局、市公安局和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海上險情。
第三十一條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需密切關注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預報風力超過水上旅遊項目設施抗風等級的不得開展水上旅遊活動。遵守市應急管理局的避風要求及清瀾海事局的交通管制措施。操作人員在活動期間需隨身攜帶操作人員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水上旅遊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航行規定:
(一)客船和遊艇停靠在規範的碼頭或者浮動設施上下遊客;
(二)遊艇帆船等水上旅遊項目開航前必須提前申報計畫出航時刻、航線;
(三)在核定的載客數量範圍內載客;
(四)在劃定的活動區域內活動;
(五)航行中駕乘人員必須穿救生衣;
(六)遵守避碰規則,避免在主航道、錨地、交通密集區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內航行;
(七)操作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的船員不得酒後或者疲勞駕駛;
(八)出港前對遊客進行安全教育,並幫助指導遊客按規定穿著救生衣;
(九)其他安全航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需按照防治污染水域環境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防治污染責任。
(一)遵守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規向水域排放油類物質、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二)為水上旅遊項目配備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裝置、垃圾儲集容器,並正確使用;
(三)及時收集水上旅遊項目產生的油類物質、生活垃圾並送交具備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四)督促水上旅遊項目操作人員遵守防治污染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水上旅遊項目工作人員接待遊客體驗水上旅遊項目時(尤其是在碼頭登船、登艇時)應當查驗遊客身份證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水上旅遊項目工作人員發現遊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走私物品、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三)具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確保開展水上旅遊項目公共區域的視頻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0日。遊艇帆船等水上旅遊項目企業,應裝載本市遊艇帆船等監管船載終端,並保持開機狀態,能提供船艇定位、軍事海域區越界報警、SOS報警、夜航、遠航、救援等功能。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注重保護消費者隱私,不得在遊船遊艇包廂等私人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不得傳播、出售、泄露、刪改遊客信息或者視頻監控資料;除有關單位依法開展偵查、調查或者經消費者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消費者相關信息或者視頻監控資料。
第三十七條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需加強風險和安全管控,按照有關規定購買相關責任保險(包括但不限於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經營者責任保險等)。鼓勵水上旅遊項目行業協會和保險公司一起探索研發適合水上旅遊項目的專業險種,共同設定水上旅遊項目保險理賠制度,保障企業與遊客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水上旅遊項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跨部門聯合監管等方式,加強對水上旅遊項目經營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水上旅遊項目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事後材料備案、不符合法定經營條件或者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牽頭組織召開市水上旅遊項目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負責對碼頭公司和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衝浪、水上飛機、拖傘、潛水等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的事後材料備案管理工作,完善事後安全監管。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水上旅遊項目用海、規劃等實施監督管理,根據本市海洋功能區劃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劃定涉海旅遊活動區域,與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做好涉海旅遊用海經營企業的海域使用審批工作,維護海域使用秩序。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查處水上旅遊項目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並承擔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監督核查。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海域航線的規劃,並負責營業性港口的管理工作以及監督落實營業性船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
清瀾海事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負責海上旅遊運輸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防污染管理、審批登記等工作,並負責海上旅遊運輸船舶船員的適任證書的考試、評估、發證和跟蹤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根據海南省公安廳《關於建立公安機關與海南海警局海上執法工作協作機制的通知》要求和海上具體管轄權的劃分,與海岸警察總隊第二支隊共同負責維護水上旅遊市場秩序和旅遊治安環境,打擊破壞水上旅遊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辦理水上旅遊項目企業市場主體登記,規範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明碼標價,並負責水上旅遊項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各類水上旅遊項目價格定價,規範經營主體服務價格。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依法行使水上旅遊項目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依法調查處理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水上旅遊項目生態環境和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水上旅遊項目公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水上旅遊項目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旅遊項目相關工作。
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市交通運輸局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各相關水上旅遊項目行業協會加強水上旅遊項目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歸集、整合水上旅遊項目企業信用信息,依法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根據水上旅遊項目企業信用狀況實行監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水上旅遊項目企業實行重點監管,情節嚴重的依法實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九條  鼓勵支持碼頭公司、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加入行業協會。賦予行業協會更大自主權,增強行業協會在商戶後期經營中的事中事後監管,強化協會在處理行業投訴、暗訪等工作中的參與權和建議權,適時擴大行業協會行業治理自主權、懲戒權。
加強行業自律,簽訂行業自律承諾書,促進誠信經營,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參與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安全運營標準以及開展行業服務質量檢查、等級評定、誠信評價、宣傳推介等工作。經評估後在行業內推廣行業服務規範、安全運營標準,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對照企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市交通運輸局應當將水上旅遊項目(船舶)開辦和相關備案信息及時抄送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清瀾海事局、市公安局、海岸警察總隊第二支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開展事中事後監管。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投訴、舉報熱線:12345政府服務熱線或者12301旅遊投訴熱線,熱線24小時值班,水上旅遊項目投訴舉報事項處理程式依照海南省《旅遊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海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水上旅遊項目消費維權網路和諮詢服務、調查、調解等工作機制,及時化解水上旅遊項目消費糾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未辦理商事登記和進行事後材料備案的個人或組織(無照)經營水上旅遊項目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未及時進行變更材料備案的以及經檢查發現不再具備材料備案條件的,由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責令改正或將其從公布的名錄中刪除。
第四十五條  對經營者不實行明碼標價、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水上旅遊項目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採挖珊瑚礁,或以爆破、鑽孔、施用有毒物質等方式破壞珊瑚礁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照《海南省珊瑚礁和硨磲保護規定》予以處罰;存在其他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另行付費水上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經營活動不符合有關安全規定或未履行有關安全管理職責的,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照《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予以處罰。
因水上運動項目產生的安全事故或海上交通事故,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非法獲取、利用消費者信息、視頻等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水上旅遊項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發現水上旅遊項目存在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予以包庇的;
(二)對水上旅遊項目進行沒有合法依據的檢查、收費或者處罰的;
(三)負有化解糾紛職責,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化解水上旅遊項目消費糾紛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未明確處罰規定的,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本辦法所稱“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動式裝置。
本辦法所稱“水上摩托艇”,是指從事休閒娛樂等活動的水上機車、競賽艇和運動交通艇等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類似性能的水上運動設備。
本辦法所稱“橡皮艇”,是指艇體呈流線型,艇身狹窄,艇前艙裝有腳蹬架、舵桿,後艙底部裝有方向舵,槳手面向前進方向用一支兩端有槳葉的槳左右交替划水的一項水上體驗運動。
本辦法所稱“香蕉船”,是一種外形模仿香蕉的長形休閒用橡皮艇。
本辦法所稱“皮划艇”,是指艇體呈流線型,內部除一塊供槳手活動的底板外,別無其他裝置,槳手用一支一端有槳葉的槳面對前進方向單腿跪著划水的一項水上體驗運動。
本辦法所稱“帆船”,是指以船帆作為全部或主要航行動力的,從事休閒活動的帆船船艇。
本辦法所稱“帆板”,是指藉助風帆力量,駕馭無舵、無坐艙船隻滑行前進的一項介於帆船和衝浪之間的新興水上運動項目,帆板由帶有穩向板的板體、有萬向節的桅桿、帆和帆桿組成。
本辦法所稱“衝浪”,是指體驗者站立在衝浪板上,或利用腹板、跪板、充氣的橡皮墊、划艇、皮艇等駕馭海浪的一項水上體驗運動。
本辦法所稱“水上飛機”,是指利用水面(包括海洋、湖泊與河川)起飛、降落與停靠的飛機。
本辦法所稱“拖傘”,是指從起飛到降落,一切動作均在快艇或海上浮台上完成的一項極富刺激性的海上運動,起飛前,工作人員會為參與者穿好降落傘、系好拖繩,拖繩和高速快艇或海上浮台相連。
本辦法所稱“潛水”,是指包含且不限於水肺潛水(在水底用壓縮空氣呼吸)、自由潛水、美人魚潛水、浮潛等潛水深度不超過40米的水底或水上活動以及延伸服務的水底攝影、水底拍照等。
本辦法所稱“通票制”,是指針對遊船水上旅遊項目實行“一張船票、統一票價、不再加價”,購買後,不允許在遊船環節開展不同遊船層級“升艙服務加價”行為;散客、旅行社組織的團體客都需要憑身份證到遊船水上旅遊項目統一售票點購票。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經營但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事後材料備案手續的水上旅遊項目,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事後材料備案;逾期未辦理或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辦理的,將納入誠信監管系統,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由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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