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管理辦法

《海南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管理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4年5月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府辦〔2024〕1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海南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加強管理,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物安全,促進體育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有關的經營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包括涉海體育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和涉空體育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其中涉海體育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帆船、帆板、潛水、海釣、衝浪、水上摩托艇、風箏帆板、沙灘車等,涉空體育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輕型飛機、特技飛機、直升機、滑翔機、動力懸掛滑翔機、自轉旋翼機、熱氣球、跳傘、滑翔傘、動力傘、牽引傘、懸掛滑翔翼、航空航天模型、無人機等。
省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並公布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範圍。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從事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是本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省各級涉海涉空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職責及協會章程,協助體育行政部門做好涉海涉空體育項目和體育賽事活動的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章 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管理
第六條 在固定海域開展排他性涉海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超過三個月的,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因舉辦海上體育活動等需要建設浮動式碼頭等臨時旅遊設施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的條件下,按規定辦理臨時用海手續;臨時用海批覆期限屆滿的,臨時性浮動式碼頭應當予以拆除,並恢復海域和岸線原狀。
第七條 從事潛水運動經營,應當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海南省潛水經營管理辦法》等規定,向潛水項目場所所在地的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或承接該事項審批職能的行政部門申請許可。
第八條 從事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就安全生產、誠信經營作出承諾,並設定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或承接該事項審批職能的行政部門對帆船、帆板、海釣、衝浪、水上摩托艇、風箏帆板、沙灘車等體育運動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辦法由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或承接該事項審批職能的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九條 從事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的企業(無人機項目除外),涉及民用航空器的,應當依法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並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使用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氣球、風箏、無人火箭、無人自由氣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的企業,應當向運行場地所屬轄區相應民航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開展飛行活動,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無人機項目除外),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畫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無人機項目的經營、飛行活動應當遵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
開展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的,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
第十條 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或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及時將經營涉海體育運動項目的審批、備案信息通過官方網站或備案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明碼標價,不得有價外加價、價格欺詐、串通漲價等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誠實守信,不得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不得擅自降低契約約定的服務標準;
(三)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
第十二條 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採取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者對所經營的體育運動項目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體育設施、設備、器材、場地等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規定,未有國家強制標準的,參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二)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國家和本省對體育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沒有規定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服務和安全需要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四)提供的體育運動項目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體育運動項目,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體育運動項目的方法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根據可能發生的危險,設定必要的救助設備設施及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防止危害結果發生。
第十四條 發生安全事故時,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救援措施,並立即向安全事故發生地的市縣應急管理、體育、公安等有關部門如實報告;不得遲報、瞞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損壞、破壞事故現場及毀滅有關證據。
第十五條 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者應當密切關注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遵守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要求及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三章 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管理
第十六條 申辦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全國航空體育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舉辦高危險性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以及《體育總局關於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體政規字〔2023〕2號)等有關規定要求,在賽事活動舉辦前向所在地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或承接該事項審批職能的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跨行政區域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所在地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或承接該事項審批職能的行政部門協商確定許可方式;協商不一致的,須向相關行政區域的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或承接該事項審批職能的行政部門分別提出申請。
由體育行政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承辦的屬於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不屬於《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第一批)》範圍,主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條件從嚴審查,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通過官方網站或備案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情況。
第十七條 舉辦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等組織者應當根據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嚴格落實通信、醫療、衛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衛、應急救援、生態保護等相關要求;
(四)做好志願者的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
第四章 促進發展
第十八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水域規劃的要求,做好用海要素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涉海涉空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根據職責或章程,加強對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技能培訓,提升其服務技能、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宣傳平台公開經營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和舉辦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的規範要求、相關技術標準,為項目經營者和賽事組織者提供必要的服務信息。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託省內相關政務信息系統,與有關部門共享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相關信息,加強業務協同,最佳化政務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標準化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標準化建設,制定完善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標準或經營指南。鼓勵涉海涉空體育項目經營者、涉海涉空單項體育協會、科研機構、學術團體等參與標準化建設工作。
省級涉海涉空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制定公布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辦賽指南、參賽指引等規範要求,提高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的規範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海事、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航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建立商業性、民眾性大型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綜合服務機制,通報賽事活動舉辦情況,協調賽事活動重大事項,保障賽事活動有序運作。
第二十三條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和涉海涉空單項體育協會可以按照擇優、公開、就近行業原則選配專家擔任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
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應當全面掌握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情況,現場指導體育賽事活動相關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執行、檢查監督賽事活動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監督管理會商機制,及時解決跨部門、跨行業的管理問題,有效運用“網際網路+監管”平台,通過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不明碼標價、價外加價、串通漲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快建立海域應急監管協同工作機制,對體育行政部門的安全監管活動予以指導。
縣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涉海項目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管,依法查處涉海項目船舶違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為。
民航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涉空體育運動項目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無線電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及賽事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涉海涉空體育活動誠信體系建設,依法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信用監管。
涉海涉空單項體育協會應當積極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誠信管理。
第二十六條 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中止;未中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立即中止。
第二十七條 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涉海涉空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鼓勵消費者依法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屬於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依法辦理公眾責任險和相關人員安全保險。
鼓勵各涉海涉空單項體育協會和保險公司探索研發適合本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的專業險種,設定保險理賠制度,有效化解經營風險,維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權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涉及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的違法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航法》《全民健身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本辦法所涉及的行政處罰,如果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背景依據
近年來,海南省體育和旅遊涉海涉空新業態快速發展,對促進旅遊消費,拉動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各類風險與問題頻發,給遊客和經營者帶來了一定的傷害,也影響了海南自貿港的形象。海南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管理工作面臨管理體制不夠完善、管理依據急需健全等短板,為加強涉海涉空體育項目經營和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海南省體育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海南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考了上海、福建、浙江等地的先進經驗。
二、目標任務
《辦法》的出台是為了規範海南省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加強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管理,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物安全,促進體育市場健康發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管理、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管理、促進發展、監督管理、附則六章,共三十條。
(一)第一章“總則”,共5條:明確了《辦法》起草的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界定了體育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各級涉海涉空單項體育協會等主體的職責。
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包括涉海體育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和涉空體育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其中涉海體育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帆船、帆板、潛水、海釣、衝浪、水上摩托艇、風箏帆板、沙灘車等,涉空體育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輕型飛機、特技飛機、直升機、滑翔機、動力懸掛滑翔機、自轉旋翼機、熱氣球、跳傘、滑翔傘、動力傘、牽引傘、懸掛滑翔翼、航空航天模型、無人機等。
(二)第二章“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管理”,共10條:從海域使用、項目登記備案、依法經營、環保經營、安全經營、安全事故應對、氣象預警和交通管制等維度提出了具體要求。
其中,第八條提出,“從事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就安全生產、誠信經營作出承諾”,以及“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或承接該事項審批職能的行政部門對帆船、帆板、海釣、衝浪、水上摩托艇、風箏帆板、沙灘車等體育運動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辦法由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或承接該事項審批職能的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加強經營主體的登記、承諾和備案管理,是體育行政部門了解經營主體基本信息、加強監管工作的有效途徑。在起草調研中,各市縣也建議《辦法》加強對相關制度設計。基於此,《辦法》提出“市場主體登記+承諾+材料備案”的管理模式。2023年三亞市出台的《三亞市水上旅遊管理辦法》也明確提出了“本市水上旅遊經營管理工作實行信息登記制”等規定,對此類模式進行了探索嘗試。
第九條提出“從事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的企業(無人機項目除外),涉及民用航空器的,應當依法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強調了經營涉空體育運動項目如涉及辦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的應依法辦理,明確了與民航海南監管部門共同推動涉空體育運動項目規範經營。
(三)第三章“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共2條:明確了申辦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和舉辦高危險性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的相關機制;並從總體上對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保障提出了要求。
(四)第四章“促進發展”,共6條:針對用海要素保障、從業人員培訓、平台服務、標準化建設、賽事綜合服務機制、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選派等具體服務事項,分別對體育行政部門、相關政府部門、涉海涉空單項體育協會等主體提出了具體要求。
(五)第五章“監督管理”,共4條:明確了縣級以上體育、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海事、民航、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無線電及其他有關部門開展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涉海涉空體育賽事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同時,對涉海涉空體育運動項目的信用監管、賽事中止、保險制度的建設與完善提出了具體要求。
(六)第六章“附則”,共3條:針對涉海涉空體育項目經營和體育賽事活動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辦法》明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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