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村莊建設項目簡易審批實施方案

《文昌市村莊建設項目簡易審批實施方案》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13日印發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村莊建設項目簡易審批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3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方案附屬檔案,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村莊建設項目簡易審批實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辦〔2022〕49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村莊建設項目簡易審批實施方案》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方案全文

文昌市村莊建設項目簡易審批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20﹞1337號)和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自然和資源規劃廳、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清單的通知》(瓊發改農經﹝2021﹞918)號檔案精神,對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小型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最佳化審批程式,簡化報批內容,改進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時效,節省報批成本,加快推進項目實施,有效推動文昌市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結合文昌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文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檔案為依據,堅持規劃引領、統籌謀劃,以守好耕地和生態保護紅線為原則,通過文昌市各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和業務協作,構建務實管用、高效便捷的新型審批服務體系。
二、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文昌市村莊範圍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和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耕地,不在查明的地質等自然災害點內,包括單個項目和打包項目。
單個項目指建築面積小於400平方米且層高不超過3層(≤12米)的文化體育類設施、農村社區服務類設施;建築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廁所及糞污處理設施;排水設施、村內道路等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類設施;建築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的農副產品初加工等農村產業發展類設施(詳見簡易審批清單)。以上單個項目投資規模不超過2000萬元。
打包項目指對涉及多個村莊的文化體育設施、農村社區服務類設施、農村農業發展類設施(詳見簡易審批清單)以鎮進行打包合併為單個項目,打包後的項目總投資不超過3000萬元。
三、主要措施
(一)最佳化審批流程
1.對適用簡易審批的政府直接投資項目,可採取直接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方式(初步設計應達到施工圖設計深度),即通過審批流程再造,將初步設計及概算、預算編制、行業審查、施工圖設計等常規工程項目多個環節壓縮變成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一個環節,初步設計文本說明一般應包括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平面布置圖,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與落實情況,覆蓋村組範圍及服務人口、管護方式,屬地鎮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意見以及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內容。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作為項目招標採購、建設實施和竣工驗收的依據。(註:項目總投資在400萬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項目單位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預算編制和審核)
2.對企業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籌資金項目,以及使用自籌資金並申請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項目,單個項目經取得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報屬地鎮政府出具項目用地權屬、規劃情況。如企業投資涉及多個鄉鎮需打包的項目要徵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意見,完成前述手續後,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投資備案手續,自行組織項目建設,屬地鎮政府負責指導項目建設和監管工作。
3.村莊簡易建設項目取消施工圖審查,實行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建設單位可不委託監理單位,並與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簽署質量安全承諾書,對項目的質量安全負責。
(二)委託審批許可權
對適用簡易審批的單個項目,審批許可權委託各鎮人民政府,鎮便民服務中心設定村莊簡易建設項目審批服務視窗,簡化申報材料,實行受理、審查、辦結一體化審批,壓縮辦理時限,加快項目建設,並加強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海南政務服務網)推廣套用,為項目單位提供線上辦理、進度查詢等服務,不斷提升審批服務水平;對於打包的村莊建設項目,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簡易審批。
(三)落實招標投標等政策規定
1.根據國家相關檔案規定,可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情況如下:一是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村莊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不超過400萬元,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不超過20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不超過100萬元;二是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2.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採購預算金額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實行政府採購,要建立完善項目村民決策監督和建設主體責任追究機制,確保項目實施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要加強項目質量管理,嚴格按照契約開展驗收。鼓勵各鎮對適用簡易審批的村莊建設項目,優先就地就近吸納農民工參與項目建設,獲取勞務報酬。
(四)發揮基層組織和村民主體作用
1.決策過程。鎮、村謀劃實施項目,應當採取座談調研、入戶調查等方式聽取村民訴求,充分尊重村民意願,注重村民參與集體決策。
2.實施過程。對鎮政府投資資金的單個村莊建設項目,鎮政府要綜合考慮村莊實際和工作基礎,確定項目建設單位。鼓勵建設單位組織村民投工投勞、就地取材等開展建設。屬地鎮政府負責對項目全過程監管。
3.建後管護。支持將政府投資村莊建設項目產權劃歸屬地鎮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擁有,並按照“誰受益、誰負責、誰管護”原則,明確管護主體責任,其中,公益性農村基礎設施,管護經費由市財政局予以保障,鼓勵由村級組織和村民負責管護;準公益性農村基礎設施收益部分不足以彌補運行的,通過財政補助、使用者付費、社會籌資等多渠道落實管護經費,村級組織和村民要分擔管護經費,參與管護;經營性為主的農村基礎設施,採用市場化方式從經營收益中落實管護經費。鼓勵屬地鎮政府、村委會對管護費用給予適當補助。管護經費的使用應公開透明,在公共顯眼位置予以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要通過成立使用者協會、採取“門前三包”、引導受益農民認領等形式落實管護責任,確保村莊建設項目長期有效運行。
(五)加強項目監管
1.健全監管機制。各鎮政府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村民決策監督機制、公開公示機制、建設主體責任追究機制,確保項目實施公平、公正、公開;加強項目工程實施前後影像資料採集對比,提高資金使用透明度,嚴格資金規範管理。
2.規範工程驗收。村莊簡易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開展竣工驗收並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要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屬地鎮政府,由鎮政府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驗收標準執行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驗收通過後項目即可投入使用,存在問題的項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竣工驗收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所發生費用在項目資金中列支。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等項目建設相關材料報送屬地鎮政府備案,屬地鎮政府應做好項目規範建檔工作。實行項目工程質量“一票否決制”,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或發生質量問題的,不按驗收要求完成整改的或無法進行整改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再支付契約尾款。對違規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單位,要嚴肅追責。凡因工程質量問題未能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要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一併納入黑名單,建設單位5年內不得採用簡易審批模式建設村莊項目,施工單位5年內不得參與村莊建設項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監督指導。各鎮政府、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各鎮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項目用地、規划進行業務指導,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對項目設計方案進行指導,各鎮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過程的招投標、質量安全、竣工驗收、事中事後監管等工作進行指導。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鎮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職責,加強協調,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抓好村莊建設項目簡易審批工作,助力鄉村振興。
(三)加大宣傳引導。各鎮政府要及時梳理總結村莊建設項目推行簡易審批方面取得的新進展、新成效,進行典型案例宣傳,推廣經驗做法,爭取村級組織、農民民眾等對相關工作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為加快村莊建設項目實施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附屬檔案:文昌市村莊建設項目實施簡易審批清單

方案附屬檔案

文昌市村莊建設項目實施簡易審批清單
一、鄉村道路: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路面寬不超過8米的鄉村道路(含鄉村旅遊道路和一般農村公路的鄉道、村道)。
二、鄉村供水基礎設施:獨立的村內供水管網設施。
三、鄉村生活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單個建築物或構築物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以人工濕地等生態環保方式進行污水處理的設施。占地面積超過100平方米、污水處理規模不超過300噸/天的單個或打包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
四、鄉村生活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農村垃圾分類收集點(垃圾分類收集屋(亭)、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理設施、垃圾分類工具房)。
五、鄉村廁所革命基礎設施: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且投資規模小、技術方案相對簡單的農村廁所,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以及公廁運行管護設施。
六、鄉村公共環境建設設施:公共綠地、村莊美化綠化和村容村貌提升等鄉村公共環境建設設施。
七、鄉村生產及農業生產廢棄物利用設施: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畜禽養殖設施、秸稈綜合利用設施、農用工具房、曬穀場、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設施及建築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的農副產品加工等農村產業發展類設施。
八、鄉村文化體育類設施、社區服務類設施(建築面積小於400平方米且不超過3層(≤12米)):單個行政村(含農墾社區)球場、戲台、廣場、停車棚(場)。
九、農村傳統文化設施:建築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公廟。
十、鄉村旅遊基礎設施: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休閒農業、共享農莊、美麗鄉村和鄉村旅遊項目中的旅遊廁所(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民宿內小中型停車場和民宿內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大型停車場(占地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餐食區(占地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觀光台(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棧道(寬度不超過2米)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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