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指導意見

《關於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指導意見》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8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指導意見
  • 發文字號:發改農經〔2020〕1337號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
  • 成文日期:2020年08月27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
人居環境、農村供水、村內道路、文化體育等村莊建設項目量大面廣,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相對簡單,建設內容較為單一。對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小型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最佳化審批程式,簡化報批內容,改進審批方式,有利於提高審批實效,節省報批成本,加快項目推進實施,有利於推動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儘快補上全面小康“三農”領域突出短板。現就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把握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基本原則
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要堅持規劃引領、統籌謀劃,守好耕地和生態保護紅線,合理確定村莊建設項目布局,有序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堅持務實管用、便捷高效,結合不同地區和領域實際,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辦法,解決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難點堵點;堅持依法依規、循序漸進,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最佳化審批流程和審批內容,並為推進相關政策法規修訂積累經驗;堅持各方協同、創新模式,通過部門間信息聯通和業務協作,構建適應新時代特點的新型審批服務體系。
二、明確簡易審批適用範圍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地方投資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圍繞生活垃圾污水、廁所糞污處理、村容村貌提升等農村人居環境建設,以及農村供排水、村內道路、文化體育等村莊建設領域,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並發布施行簡易審批的村莊建設項目範圍。鼓勵對村域內實施的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投資規模較大、技術方案相對複雜的工程,以及關係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房屋修造類、能源類等項目,不得適用簡易審批。已經納入城市一體管理的村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簡化審批程式和審批環節
對於適用簡易審批的政府直接投資項目,地方投資主管部門要簡化審批程式,可以採取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方式,合併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審批環節。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項目招標採購、建設實施和竣工驗收的依據。對於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准、備案手續。審批、核准、備案等投資決策程式完成後,方可履行資金申請和審批程式,並在資金申請報告中列明項目基本情況、前期工作完成情況、申請資金的政策依據等內容。各地要依法研究簡化項目開工前涉及的用地、規劃等審批事項辦理程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開展建設的,項目單位無須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鼓勵地方各級政府採取區域綜合評估方式,取代對單個項目進行評價,支持採取容缺後補、告知承諾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減少村莊建設項目需要辦理的審批事項。
四、創新審批服務方式
鑒於適用簡易審批村莊建設項目單體規模偏小、技術相對簡單,允許地方結合實際,將小型村莊建設項目涉及的審批事項依法委託鄉鎮政府實施。提倡簡化申報材料,實行一窗受理、綜合辦理,通過並聯審批壓縮辦理時限,探索開展部門聯辦、全程幫辦,切實加快村莊建設項目推動進度。地方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發布和實施村莊建設項目簡易審批流程,並探索以網際網路、手機APP等方式,為項目單位提供線上辦理、進度查詢等服務,不斷提升審批服務水平。
五、合理確定前期工作深度要求
對於適用簡易審批的村莊建設項目,要在加強論證、確保質量的前提下,根據行業規程規範,區分項目類型明確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包括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性質、建設地址、建設工期,布置圖,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與落實情況,覆蓋村組範圍及服務人口、管護方式,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決議意見,以及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內容。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規之外,自行設立其他證明材料或審查意見。地方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和本領域特點,商同級投資主管部門制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範本,允許項目單位自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鼓勵採用表單方式明確文本內容,著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條款,避免機械套用、簡單比照城市建設項目。
六、落實國家招標投標等政策規定
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號),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各類村莊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不超過400萬元,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不超過20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依法不進行招標。整縣整鄉推進的村莊建設項目,其子項目由不同項目法人組織建設實施,且該子項目達不到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的,可以不進行招標。對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對於採取招標方式的項目,不得在法律法規外,針對投資規模、工程造價、招標檔案編制等設立其他審批審核程式。對於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要建立完善項目村民決策監督和建設主體責任追究機制,確保項目實施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輸送等情況發生。要加強項目質量管理,嚴格按照契約開展驗收。
七、發揮村民決策和建設主體作用
謀劃實施項目,應當採取座談調研、入戶調查等方式聽取村民訴求,充分尊重村民意願,保障村民參與集體決策。對於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村莊建設項目,要綜合考慮村莊實際和工作基礎,確定項目法人單位。具備條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作為項目法人。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實施的村莊建設項目,鼓勵項目法人組織村民投工投勞、就地取材等開展建設。支持將政府投資村莊建設項目產權劃歸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承擔管護責任,鼓勵地方對管護費用給予適當補助,並採取“門前三包”、使用者協會等形式,引導受益農民通過認領等方式參與管護,確保村莊建設項目長期有效運行。
八、強化保障措施確保政策落地落實
地方各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把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擺上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深入研究謀劃,細化配套措施,以流程最佳化、內容簡化、時限縮減為目標,推動村莊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再造。地方各級尤其是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要發揮貼近基層的優勢,加強技術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確保村莊建設項目質量。各地要創新監管機制,加強權力運行公開,有效防控項目管理、實施等環節的廉政風險。要及時梳理總結村莊建設項目簡易審批方面取得的新進展、新成效,宣傳典型案例,推廣經驗做法,增進村級組織、農民民眾等對相關工作的理解支持,為加快村莊建設項目實施,提高農村基礎設施水平營造良好氛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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