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村莊規劃審批辦法(試行)

《吉林市村莊規劃審批辦法(試行)》已經吉林市政府2021年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村莊規劃審批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5日
  • 發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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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國家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吉林市村莊發展,規範村莊規劃審批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吉林省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試行辦法》《吉林省村莊規劃編制技術指南》(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村莊規劃是法定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多規合一”的實用性規劃,是開展鄉村地區國土空間保護開發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
  第四條 村莊規劃應按照鄉村振興“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市、縣(市)、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指引下進行編制,並貫徹落實上位規劃下達的各項約束性指標。
  第二章 工作組織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吉林(中國-新加坡)食品區管理委員會應統籌所轄區域內村莊規劃的制定實施,組織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以下統稱鄉鎮人民政府)有序推進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將村莊規劃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委託具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開展技術服務。
  第三章 規劃編制
  第七條 村莊規劃編制應堅持有序推進、務實規劃,以縣(市)區村莊分類布局為依據,提出差異化規劃引導策略,分類開展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實現有條件、有需求的村莊應編盡編。
  第八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按照《吉林省村莊規劃編制技術指南》(試行)的要求,根據村莊定位和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實際需要,綜合考慮村莊自然地理環境、現有建設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村民實際需求,確定目標、布局、規劃指引等內容。
  第四章 規劃審批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規劃成果進行論證、審查並形成意見。
  村莊規劃應在村級服務中心等公共場所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條 村莊規劃經村委會審議並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審批。
  長吉接合片區村莊規劃需提交吉林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同意後,方可審批。
  第十一條 報批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莊規劃成果(紙質、電子版);
  (二)村委會審議意見;
  (三)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四)專家論證意見及採納情況;
  (五)部門審查意見及採納情況;
  (六)公示及採納情況;
  (七)其他有關附屬檔案。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通過“上牆、上網”等方式,通過村級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官方網站、新聞媒體推送等形式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 縣(市)區、開發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村莊規劃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村莊規劃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備案,並由吉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上報省自然資源廳,納入吉林省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五章 規劃修改
  第十四條 村莊規劃成果一經批准,應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修改村莊規劃: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家、省、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重大建設項目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村莊規劃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由村莊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向原審批機關提交修改申請、評估報告以及修改專題論證報告,原審批機關負責對村莊規劃修改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原審批機關正式批覆同意村莊規劃修改後,由村莊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規劃修改,修改後的村莊規劃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審批程式進行報批。
  第六章 規劃實施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莊規劃的實施和定期評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村莊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縣(市)區、開發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技術指導和工作協調,加強村莊規劃實施評估、監督檢查,協調解決村莊規劃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 村莊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充分利用各種方式向村民宣傳村莊規劃,建立規劃宣傳和交流互動機制,將規劃核心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增強村民對國土空間保護、村莊發展和人居環境整治的認識,引導村民積極參與村莊規劃實施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相關檔案對編制和審批村莊規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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