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村莊規劃編制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三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
現將《海南省村莊規劃編制審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積極總結經驗,遇到問題及時報告省廳。
附屬檔案:海南省村莊規劃編制審批辦法(試行)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2020年12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村莊規劃編制審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村莊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海南省村莊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守本辦法。
城鎮、產業園區(包含旅遊度假區)開發邊界內的村莊,納入城鎮、產業園區(包含旅遊度假區)規劃管理。
第三條 村莊規劃是村域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除村莊規劃外不再另行編制其他村莊空間類規劃。
第四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堅持村民主體地位,解決突出問題,體現生態文明和“多規合一”要求,引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高效配套,突出海南地域文化特色,按照“宜簡則簡、急用先行”的原則,確保規劃務實、管用、可操作、能落地。
第二章 工作組織
第五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制定實施,負責對村莊分類、分批編制計畫進行統籌安排。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村莊規劃編制全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帶頭作用,協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組織動員村民積極參與村莊規劃工作,應將經批准的村莊規劃納入村規民約。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前,應依據《海南省村莊規劃管理條例》《海南省村莊規劃編制技術導則(試行)》,對已編制村莊規劃的目標定位、規劃範圍、規劃內容、實施情況等開展評估。
符合規定的,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不再另行編制村莊規劃;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法修編或者另行編制。
第七條 承擔村莊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組建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包含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等多專業技術人員的規劃編制團隊。
村莊規劃編制單位應注重深入開展駐村調研,原則上駐村工作時間累計不低於20天;駐村工作期間應詳細填寫駐村工作日誌,採取多種方式,全面收集基礎資料,準確掌握村莊實際情況和村民需求。
第三章 規劃編制
第八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符合相關技術要求,依據上位規劃,採用符合規定的國土空間利用現狀數據,調查了解和充分考慮村民意願,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銜接相關專項規劃並將專項規劃主要空間內容納入村莊規劃。
第九條 村莊規劃以一個或幾個相鄰行政村為單元組織編制,規劃範圍包括行政村村域全部國土空間。
規劃目標年應與上位規劃保持一致;近期規劃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3-5年。
第十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按照本省村莊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堅持因地制宜、分類編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村莊規劃編制的內容和深度。
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中下列內容應作為強制性內容,在規劃成果中應有明確、規範的表述,並提出相應的管制規則:
(一)上位規劃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面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總規模等約束性指標;
(二)上位規劃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以及村莊規劃劃定的鄉村歷史文化保護線、災害影響與安全防護範圍線等控制線(區);
(三)村莊規劃中確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途、強度等地塊規劃條件;
(四)其他國家和本省明確要求作為村莊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可以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於農村村民住3宅、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產業發展。機動指標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公益林和生態保護紅線。
對一時難以明確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可作為留白用地,暫不明確規劃用地性質。
第十三條 有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需求的村莊應科學編制村莊規劃,將整治任務、指標和布局要求落實到具體地塊,相關內容應符合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要求。
經批准同意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應當納入村莊規劃。
第十四條 村莊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簡潔、清晰、規範,根據實際需求可選擇簡明性規劃成果或綜合性規劃成果。簡明性規劃成果宜採用“前圖後則”(即規劃圖表+管制規則)的形式;綜合性村莊規劃成果應包括文本、圖件和附屬檔案。在編制村莊規劃時,應同步建立村莊規劃資料庫。
第四章 規劃審批
第十五條 村莊規劃應當按照以下流程依法報批:
(一)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村內公示村莊規劃草案,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可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意見。
(二)村民委員會對公示修改完善後的村莊規劃草案進行審議,形成審議意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村莊規劃草案及村民委員會審議意見討論,並應當經到會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過半數同意後形成決議。
(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同意的村莊規劃草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報送審批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村莊規劃成果(紙質、電子版);
(二)村民委員會審議意見;
(三)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決議;
(四)徵求意見採納情況;
(五)其他有關附屬檔案。
第十七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內容外,村莊規劃經批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在村莊張貼、網路發布等多種方式依法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規劃的宣傳普及,向村民委員會提供全套規劃成果,供村民查閱。
第十八條 村莊規劃依法批准或者決定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成果匯交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條 經依法批准的村莊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和最佳化的情形應符合《海南省村莊規劃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按照修改內容分為村莊規劃修改和村莊規劃最佳化。
村莊規劃修改和最佳化應當調查了解和充分考慮村民意願,村民、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可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和最佳化村莊規劃的建議。
第二十條 涉及修改村莊規劃強制性內容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修改申請,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村莊規劃依照原審批程式依法報批,並重新公布匯交。
村莊規劃修改涉及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向原審批機關提出修改申請,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對村莊規划進行修改的報告,包括規劃修改的原因、依據、主要內容等;
(二)村民委員會審議意見;
(三)其他有關附屬檔案。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除涉及村莊規劃強制性內容以外的村莊用地布局、村莊開發邊界等村莊規劃內容進行最佳化。具體最佳化範圍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
依前款規定最佳化村莊規劃的,經村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鄉鎮人民政府方可組織編制最佳化調整方案,並依法在村內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經村民委員會審議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同意後,鄉鎮人民政府5方可作出將最佳化調整方案納入村莊規劃的決定,報原審批機關備案,並按規定程式依法公布匯交。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最佳化村莊規劃報原審批機關備案,應報送下列材料:
(一)鄉鎮人民政府將最佳化調整方案納入村莊規劃的決定;
(二)村莊規劃最佳化調整方案(紙質、電子版);
(三)村民委員會審議意見;
(四)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決議;
(五)徵求意見採納情況;
(六)其他有關附屬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或上級部門發布相關政策或法律檔案對編制和審批村莊規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