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正文
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鄉村民宿建設開辦行為,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加強監管,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民宿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民宿,是指位於鄉村內,利用農村(農林場)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體房舍或其他設施,民宿主人(或民宿經營者)參與接待,方便客群體驗當地優美環境、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場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民宿的建設、開辦、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鄉村民宿發展堅持科學規劃、凸顯特色、生態環保、共享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鄉村民宿應在建築設計、空間布局、裝修裝飾、景觀營造、服務內容和方式等方面,體現地方、歷史、民族或鄉土特色的文化內涵。鼓勵建設以鄉土特色、非物質遺產、傳統村落建築為主題,特色明顯的鄉村民宿。鼓勵鄉村民宿的家庭成員參與服務和經營,營造健康和諧的生活氛圍和分享本地獨特的生活方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鄉村民宿發展的指導意見》(瓊府〔2018〕8號),加強對鄉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產業規劃和政策,負責建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鄉村民宿發展與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在鄉村民宿開辦之前的規劃、建設及備案管理等,由住建部門牽頭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民宿開辦後,按照《海南經濟特區旅館業管理規定》由相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鄉村民宿建設開辦和經營服務階段所涉及到的宅基地管理、村莊規劃、建築安全、治安管理、公共衛生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務質量管理、投訴及處理等方面工作,由相關單位各司其職,做好民宿運營全過程的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民宿的管理及其他工作,指定管理部門和專職崗位人員,督促鄉村民宿經營者依法建設,合法經營。做好鄉村民宿建設的服務保障工作,組織協調好鄉村民宿及周邊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處理好村民關係,營造和諧的人居環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海南省鄉村民宿發展規劃(2018-2030)》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鄉村民宿發展規劃,綜合統籌鄉村民宿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做好產業用地保障和招商引資工作。
對納入鄉村民宿發展規劃,旅遊資源豐富、特色明顯的鄉村或在風景名勝、旅遊景區周邊的鄉村,鄉(鎮)政府要重點優先安排開展村莊規劃工作,通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集約用地、最佳化布局等辦法,用活用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政策,盤活農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盤活鄉村閒置公益設施,對符合“多規合一”的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騰挪調整使用,支持鄉村休閒旅遊和鄉村民宿產業加快發展。
開辦民宿應以鄉村振興、帶動農民就業、提高農民收入為目的,嚴禁以開辦民宿之名開發房地產。
第七條 鼓勵鄉村民宿經營者加入各級政府指導的鄉村民宿行業協會,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誠信經營,維護鄉村民宿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質量,並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行業服務規範或標準、開展行業服務質量檢查或等級評定、誠信評價、民宿開發資源推介、收集行業各類統計報表等工作,提供信息諮詢、行業交流平台等服務。
第二章 開辦要求
第八條 鄉村民宿應具備必要的場地、房屋建築、治安、消防、衛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條件,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開辦鄉村民宿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鄉村民宿選址應當符合所在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民宿發展相關規劃,無自然災害(如塌方、洪水、土石流等)和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儘可能利用現有民房進行改建、擴建,如屬新建鄉村民宿,必須堅持逢建必報的原則,未經批准不得進行建設。
(二)利用宅基地改建、擴建開辦民宿的其土地應符合《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辦法(2019年)》的要求,不得利用違章建築開辦鄉村民宿。
(三)鄉村民宿的建築規模原則上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單棟民宿客房數量應當在14間以內;
2.主體建築應符合所在地規劃控高和風貌管控要求,不超過3層,且單棟建築面積不得超過800平方米;
單幢建築面積及客房數量超過前述規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場所,應當依照《海南經濟特區旅館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建設、開辦和管理。
(四)鄉村民宿建築物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建築功能齊全,布局合理,居住舒適安全,建築設備配套,符合旅遊民宿的基本要求。
2.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經營使用;
3.房屋建築風貌應與當地傳統建築風格、環境景觀相協調;
4.房屋主體結構安全,達到當地的抗震和防風標準。新建、改建的建築物應按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改建時不破壞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應採取加固措施並進行安全鑑定,保證建築使用安全。
(五)鄉村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
鄉村民宿消防安全應達到《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的規定要求。達不到消防標準的應進行消防改造。
(六)鄉村民宿衛生、環境和設備要求:
鄉村民宿的衛生、環境和設備應達到現行國標《旅遊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的基本要求,且須滿足以下強制性要求:
1.從業人員持健康證上崗。
2.生活用水應符合飲用水國家標準。
3.室內外裝修與用材應符合環保規定和防火要求。
4.客房床單、被套、枕套、毛巾等應做到一客一換。
5.拖鞋、杯具等公用物品應一客一消毒。
6.衛生間每天清理不少於一次,且無異味、無積水、無污漬。
7.應有有效的防蟲、防蛇、防鼠等措施。
8.開辦餐飲的廚房應有消毒設施,冷凍、冷藏設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應分櫃置放。所用燃氣應符合安全規定。
9.食品來源、加工、銷售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10.按當地鄉鎮政府要求實施垃圾分類和集中收集處理。
11.按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廁所革命”的要求,進行無害化防滲漏廁所的新建或改造。
12.污水應排入農村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無農村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須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符合標準的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處理後的污水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排放標準,做到達標排放,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定期維護設備確保正常運行。
(七)鄉村民宿治安管理要求:
1.安裝公安部門認證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居民身份證讀取設備等住宿信息採集、上傳設備,與公安部門的治安管理系統對接,採集、上傳住客信息;
2.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
3.具有必要安全防護等基礎配套設施。
第十條 鄉村民宿的經營主人應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合作經營者或者合法承租人。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籍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有效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
第三章 開辦流程
第十一條 鄉村民宿的開辦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具體流程為:
(一)民宿經營者登錄“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選擇“海南商事主體登記平台(海南 e 登記)”,自主申報登記,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其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登記為“提供鄉村民宿服務”。
(二)民宿經營者取得營業執照後,應在“海南省政務服務網”上辦理“鄉村民宿申請備案”,填報《海南省鄉村民宿開辦備案登記表》(附屬檔案1),按《海南省鄉村民宿備案登記材料清單》(附屬檔案2)上傳有關材料,提交《海南鄉村民宿開辦承諾書》(附屬檔案3)。材料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向民宿經營者發放備案登記回執(附屬檔案4)。備案登記手續辦理的有關工作由當地住建部門負責管理和協調。
(三)民宿經營者憑備案登記回執,到所在市縣公安局申請安裝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民宿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停止、終止經營鄉村民宿或備案後沒有開業的,應在60日內告知原備案部門辦理鄉村民宿備案登記註銷手續。
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第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應依法、高效、優質地為申請人辦理相關證照,不得設定其他前置條件。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第四章 經營規範
第十三條 鄉村民宿的服務與管理應符合《鄉村民宿服務質量規範》(GB/T 39000-2020)要求。鄉村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誠實守信、公平競爭,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合理收費、明碼標價,並將房間價格、消費者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各種標識齊全。鄉村民宿服務規範:
(一)服務人員應文明禮貌、態度熱情,尊重遊客的風俗習慣與宗教信仰;
(二)民宿管家應熱愛生活,親自迎送住客,提供自然、溫馨的接待服務;
(三)不得糾纏客人或強行向客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
(四)宜提供旅行日常用品、旅遊紀念品、土特產銷售等服務;宜針對老人、兒童、殘疾人等提供人性化服務。
第十四條 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為鄉村民宿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時,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要求鄉村民宿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並提供其證照和備案登記信息。如發現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拒絕或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鄉村民宿應當按照經營規模,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六條 鄉村民宿接待住宿應當進行“四實”(實名、實時、實數、實情)登記。
第十七條 鄉村民宿發現入住者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一)拒不提供身份證件、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的;
(二)境外身份證件的種類和真偽難以辨別的;
(三)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四)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第十八條 鄉村民宿在營業期間應當確保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0日。
鄉村民宿在營業期間應當確保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監控設備安裝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確保全全為目的安裝在公共區域,客房等私人區域內禁止安裝監控,注重保護入住者隱私。
禁止傳播、出售、泄露、刪改入住者住宿信息和鄉村民宿視頻監控資料。
除行政執法、檢察、法院等機關依法開展偵查、調查或者經消費者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消費者相關信息和視頻監控資料。
第十九條 鄉村民宿經營者應當強化安全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還應確定安全應急負責人和聯繫人。發生突發安全事故時,鄉村民宿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緊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消費者的轉移工作。
第二十條 鄉村民宿經營者對住客消費活動中可能出現危險的情況負有提醒、告知的責任,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應當設定警示標識,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鄉村民宿登記備案後30日內,市縣住建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會同鄉鎮政府核驗鄉村民宿開辦有關承諾事項。
第二十二條 鄉村民宿有關監管部門要按“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加強鄉村民宿經營的事中事後監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不符合鄉村民宿經營條件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民宿經營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相應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地住建部門負責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及時將鄉村民宿備案登記信息推送到旅文、公安、衛生、市場監管、消防、綜合執法等部門開展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以及其他舉報途徑,及時處理社會公眾舉報的違法行為,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防火檢查和消防管理,積極籌建農村消防站或消防點,並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制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民眾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全省統一設計製作“海南省鄉村民宿標識”,已辦理鄉村民宿登記備案依法經營的民宿,可在當地住建局領取“海南省鄉村民宿標識”,在經營場所懸掛或標示;未按照本辦法辦理鄉村民宿登記備案的民宿,不得擅自使用該標識。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要統籌各級財政安排的共享農莊、美麗鄉村建設、文明生態村創建等涉農資金,保障組織編制鄉村民宿發展規劃及其村莊規劃的編制經費,支持鄉村民宿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鄉村民宿發展。省級財政實施以獎代補激勵機制,對通過省級考核認定的“金宿級”“銀宿級”的鄉村民宿,以及獲得省級優秀設計獎的鄉村民宿,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瓊建村〔2019〕127號)廢止。
附屬檔案1
海南省鄉村民宿備案登記表
備案號: 市(縣)鄉村民宿【2021】 號
備案登記部門: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2
海南省鄉村民宿備案登記
材料清單
1.地理位置(經緯度、房屋四至和衛星影像位置圖,通過手機軟體查詢和截圖);
2.房屋照片和設計圖紙(各棟房屋前、後、左、右4張立面圖,各樓層平面圖及主要房型和衛生間平面圖,提供PDF工程設計檔案和照片。沒有委託設計的可只提供以上房屋照片);
3.餐廳及廚房平面圖(有餐飲服務的提供,PDF工程設計檔案和照片。沒有委託設計的可只提供餐廳和廚房照片);
4.消防主要設備清單及現場照片(掃描件及照片);
5.安全監控主要設施清單及現場照片(掃描件及照片);
6.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村委會出具的宅基地房屋證明,租賃或聯營的另提供相應協定)(掃描件或照片);
7.房屋結構安全資料(委託設計或委託加固改造設計的,提供工程設計圖紙和設計單位的驗收意見;沒有委託設計的提供第三方房屋安全等級鑑定資料)(掃描件或照片);
8.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尚需提供該系統的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掃描件或照片);
9.從業人員名單及健康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10.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掃描件或照片)。
註:通過政務服務網上傳的掃描件檔案格式為PDF,照片格式為JPG。同時提交一套紙質檔案到備案登記辦理視窗。
附屬檔案3
海南省鄉村民宿開辦承諾書
本人: ,身份證號: ,系 (民宿名稱) 鄉村民宿經營企業 (企業名稱) 的法定代表人,在此鄭重承諾,本鄉村民宿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符合《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所有要求,同時符合所在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要求,建築周邊環境安全,沒有土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影響和公共安全隱患。不涉及違法用地,不列入違章建築,經營房屋合法。
二、鄉村民宿房屋主體結構安全,達到當地的防風、抗震標準。
三、鄉村民宿的衛生、環境和設備等達到現行《旅遊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中的基本要求。
四、自覺履行公安部門治安管理要求,安裝治安管理系統對所有住客進行身份核驗和登記。
五、自覺遵守國家和省相關生態環境、噪音、污水、廢氣、垃圾處理的管理要求,確保達到各項標準要求。
六、符合國家和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要求,民宿環境衛生、整潔,自覺遵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七、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遊局《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要求,自覺承擔民宿經營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
八、經營餐飲時,自覺按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並按要求進行經營。
本人在此所做的承諾是真實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此次備案提供的材料和做出的承諾如有虛假,或存在違背承諾的行為,本人願接受相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
企業名稱:(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簽章):
年 月 日
註:提交三份紙質原件到備案登記辦理視窗
附屬檔案4
海南省鄉村民宿備案登記回執
備案號: 市(縣)鄉村民宿【2021】 號
:
你企業報送的鄉村民宿備案材料收悉,符合形式要求,我局予以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部門:
(公章)
年 月 日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對標自貿港建設要求,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度,促進全省鄉村民宿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海南省住建廳聯合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安廳、消防救援總隊對《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瓊建村〔2019〕127號)進行了全面修訂。通過此次修訂,對規範海南省鄉村民宿的開辦和經營行為,創建海南省優秀民宿品牌,促進鄉村旅遊,提高農民收入,推動鄉村民宿持續健康發展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是放寬市場準入,支持鄉村產業發展。鄉村民宿的開辦實行承諾即入的備案登記制度,按只辦“一件事”的原則方便民眾辦理。在鄉村民宿開辦流程上,將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消防驗收和備案、特種行業經營許可、公共衛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消防準入等進行整合,鄉村民宿經營者只要作出一次有關承諾,提供一套包括房屋、治安、衛生、食品、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相關的材料,即給予登記備案,做到“一張表單、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多方復用”,方便民眾辦理。相關事項在“海南政務服務網”上辦理。同時,鼓勵盤活農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和鄉村閒置公益設施,對符合多規合一的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騰挪調整使用,支持鄉村休閒旅遊和鄉村民宿產業加快發展。
二是明確了鄉村民宿的定義和開辦具體要求。明確了鄉村民宿是指位於鄉村內,利用農村(農林場)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體房舍或其他設施,民宿主人(或民宿經營者)參與接待,方便客群體驗當地優美環境、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場所。對鄉村民宿單棟的建築規模也做了規定,按海南省農村建築風貌管控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遊局關於農家樂(民宿)消防安全的要求和農村建房的實際情況,鄉村民宿的營業客房應在14間房、800平方米和高度在3層以內。同時對開辦鄉村民宿的場地、房屋建築、治安、消防、衛生、食品安全、保護住客隱私等方面都提出了具體要求,引導民宿經營者建設合法經營的鄉村民宿。
三是明確各部門職責,各司其職做好服務。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鄉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產業規劃和政策,負責建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鄉村民宿發展與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住建部門牽頭會同時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民宿開辦之前的規劃、建設及備案管理。鄉村民宿開辦和經營服務階段所涉及到的宅基地管理、村莊規劃、建築安全、治安管理、公共衛生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務質量管理、投訴及處理等方面工作,由資規、旅文、公安、消防、衛生、食品安全、農業農村、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各司其職,做好民宿運營全過程的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
四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鄉村民宿在放開準入的同時,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鄉村民宿登記備案後30日內,市縣住建部門將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會同鄉鎮政府核驗鄉村民宿開辦的有關承諾事項。在日常監管中,相關執法部門按“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開展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符合鄉村民宿經營條件的,提出整改意見,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近年來,海南省依託獨特的自然風光、生態環境和人文底蘊,大力發展鄉村民宿經濟,2018 年2月海南省政府出台了《關於促進鄉村民宿發展的指導意見》(瓊府〔2018〕8號),提出了海南發展鄉村民宿的總體要求和建設內容,社會各界反響熱烈,進一步推動了鄉村民宿的建設熱潮。為確保鄉村民宿的持續健康發展,2019年4月29日省住建廳印發了《海南省鄉村民宿發展規劃(2018-2030)》,從發展定位、空間布局、產品規劃、政策扶持等方面全面制定發展規劃。為規範鄉村民宿的建設、開辦和運營管理;2019年5月23日省住建廳牽頭,聯合省旅文廳、省財政廳、省農村農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等六個部門聯合印發《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和《海南省促進鄉村民宿發展實施方案》,打造了一批獨具海南特色的鄉村民宿。當前海南省建成282家特色鄉村民宿、創建了7個特色鄉村民宿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