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支持共享農莊發展的十一條措施

《關於進一步支持共享農莊發展的十一條措施》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10月12日印發的措施。

基本介紹

印發通知,措施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支持共享農莊發展的十一條措施》的通知
瓊府辦〔2021〕5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於進一步支持共享農莊發展的十一條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措施全文

關於進一步支持共享農莊發展的十一條措施
為解決共享農莊發展中存在的“堵點、難題”,促進共享農莊健康有序發展,把共享農莊作為鄉村振興有力抓手,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強規劃引導。市縣人民政府要在嚴守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把共享農莊項目納入本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空間規劃、農業產業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等情況,編制共享農莊發展規劃,並與實用性村莊規劃有效銜接。推動、指導具備條件的村莊在編制村莊規劃時一體規劃共享農莊建設項目,並予優先審批,已認定的省級、市縣級共享農莊要納入實用性村莊規劃。市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牽頭,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參與,加強對轄區共享農莊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確保建設合法合規。
二、完善報建機制。共享農莊項目報建實行“集中申報、統一受理、並聯審批、限時辦結”機制。建立一年一申報制度,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或鄉村振興部門統一受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列入建設計畫。受理部門列出項目審批清單,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並聯審批、容缺辦理,在申請材料齊全條件下,單項行政審批應當5個工作日內辦結。在市縣人民政府官網公示需要提供的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外設定其他前置條件,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與村集體合作的共享農莊項目可以村集體的名義報建,或通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後按程式報建。將開辦共享農莊項目納入“一件事一次辦、一業一證”改革,建立“跑一次”或“零跑腿”審批制度,探索網上審批“一網通辦”。鼓勵鄉鎮政府為共享農莊投資者代辦報建等相關手續。
三、統籌用地保障。把共享農莊等鄉村產業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合理安排。縣級人民政府可通過土地利用規劃,預留部分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用於單獨選址的共享農莊農業設施和休閒旅遊設施等建設。新編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安排不少於10%的規劃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支持市縣在村莊(農場居、生產隊)規劃編制中,在不突破規劃指標規模的前提下,安排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可用於保障共享農莊等鄉村產業項目建設。鼓勵共享農莊項目優先盤活利用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加快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鼓勵村集體及符合條件的農墾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用於共享農莊建設。支持閒置的農村宅基地轉化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積極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通過整治騰退的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優先用於發展共享農莊等鄉村產業項目。共享農莊項目中服務於農業生產的分揀包裝、保鮮冷藏及農機農具存放、管理用房等,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四、完善供地模式。探索建立混合用地制度,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共享農莊項目中涉及的加工、倉儲、研發、辦公、商業等用途混合利用,並按照主導用途(每類土地用途上所建建築物面積占總建築面積最大比例的用地)對應的用地性質實施差別化“點狀供地”,其中主導用途為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的,可按規定採取帶項目招標或者掛牌方式供地。共享農莊項目涉及廁所、污水處理、垃圾儲運、供電、供氣、通訊、電子監控等零星公共服務設施(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及觀光台、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用地,在不占用林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情況下,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產業項目發展規劃和用地保障的意見(試行)》(瓊府〔2019〕13號)執行。
五、簡化用地審批手續。符合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共享農莊建設項目,且已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農轉用審批時限1個月。共享農莊項目建設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用地單位無須辦理建設項目預審和選址意見書。推進鄉村建設審批“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對共享農莊項目依法供地後,可將建設用地批准和規劃許可手續合併辦理,核發規劃許可證書,並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共享農莊配套的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可施行簡易審批。
六、統籌推進產業發展與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共享農莊科學選址建設特色產業基地。與村集體、墾區農場、生產隊合作的共享農莊,在村莊(農場居、生產隊)開發邊界內的項目享受美麗鄉村建設的相關政策,其道路、廁所、污水處理、垃圾儲運、供電、供氣、通訊、電子監控等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納入鄉村建設範疇予以支持;在村莊(農場居、生產隊)開發邊界外的項目,根據實際需要適量適度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滿足單體項目用地需求。
七、拓寬經營發展模式。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共享農莊投資者合作,採取租賃、聯營、入股、使用權流轉等方式盤活存量資源,建立企業、村集體、農戶利益分配機制。支持村集體或農戶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閒置農房和符合條件的鄉村校舍、墾區低效利用的建設用地或農房等與共享農莊投資者合作建設民宿、旅遊經營性設施等,支持三亞市先行試點,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據合作協定頒發建築物使用權(租賃)鑑證書。共享農莊的民宿可根據消費者需求進行個性化訂製,採取租賃方式提供給消費者,租賃期限可至20年。依法依規將共享農莊納入鄉村旅遊精品線路和幹部職工療養休養的採購項目。
八、健全財政支持政策。把符合條件的共享農莊納入相關產業扶持政策範圍。市縣按規定統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相關項目資金支持共享農莊項目建設。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共享農莊建設投入。符合條件的共享農莊可參與美麗鄉村、高標準農田、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現代農業產業園、優勢產業集群、產業強鎮、農業綠色發展等財政項目。
九、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省級建立政銀企對接平台,健全共享農莊名單發布機制,定期向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推薦發展前景好、經營效益明顯、信貸需求強、誠信度高的共享農莊名單;鼓勵各相關部門多渠道整合共享農莊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共享農莊信用體系,為經營穩健、信用良好的共享農莊提供信用貸款支持。擴大抵質押品範圍,在確權頒證、抵押登記等外部條件具備的地區,探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海域使用權和集體資產股份抵押質押貸款,推廣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支持活體畜禽、生物資產、農業商標和保單等依法合規抵押質押融資。發揮省融資擔保基金公司、省農業信貸擔保公司、省鄉村振興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作用,支持共享農莊及其產業鏈成員融資。發揮再貸款精準滴灌和正向激勵作用,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對共享農莊的信貸投放。
十、規範建設和運營監管。發展共享農莊應嚴守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違規占用耕地、林地和濕地,不得以共享農莊為名建設私人會所、別墅大院、商品住宅等房地產項目。對存在違規建設問題的共享農莊,責令整改、分類處置,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共享農莊創建資格。完善共享農莊網路平台,提供集預訂、組團、繳費、服務監控、投訴管理等於一體的“一站式”服務。
十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省推進共享農莊發展工作專班,專班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鄉村振興局、省林業局等為成員單位。市縣相應成立共享農莊工作專班,定期研究解決共享農莊發展的具體問題。發揮海南共享農莊聯盟、共享農莊專家委員會等社會組織作用,規範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將共享農莊推進情況納入市縣鄉村振興實績考核指標體系,將共享農莊規劃建設納入所在鄉鎮、行政村的工作職能和考核內容,鄉村振興工作隊(駐村第一書記)配合村“兩委”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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