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農村建房規劃核實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文昌市農村建房規劃核實管理指導意見(試行)》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24日印發的意見。

《文昌市農村建房規劃核實管理指導意見(試行)》一是明確了本市行政轄區範圍內,除了文城鎮主城區(開發邊界)、各鎮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規劃區等控制性詳細規劃區覆蓋的區域外農房規劃核實,按本《意見》執行;二是對是否符合農房竣工規劃核實的前提條件、竣工規劃核實程式及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三是明確了農房規劃核實所需材料清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農村建房規劃核實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農村建房規劃核實管理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文府辦規〔2021〕16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文昌市農村建房規劃核實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意見全文

文昌市農村建房規劃核實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農村住房(以下簡稱“農房”)建設規範化,規範農房竣工驗收程式,根據《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村莊規劃管理條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瓊府〔2011〕53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房建設規劃報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16〕165號)、《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房建設規劃報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建村〔2018〕267號)、《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新建居住建築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瓊自然資函〔2018〕820號)、《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修訂)》(文府〔2019〕8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區域和時間界定。本市行政轄區範圍(含墾區域)內,除了文城鎮主城區(開發邊界)、各鎮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規劃區等控制性詳細規劃區覆蓋的區域外農房規劃核實。2019年6月27日後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按本意見執行,2019年6月27日前,農村建房按照房地一體化進行確權登記。
第三條 按照誰審批誰核實原則,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農村建房規劃核實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具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房規劃核實工作,並按一定比例對各鎮進行農村建房規劃核實工作進行實地抽查。
第二章 竣工規劃核實條件
第四條 農房建設竣工後,建房戶會同施工人員等進行農房竣工初核,合格後向鎮自然資源和規劃所申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規劃核實備案。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鎮人民政府對村莊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農房建設竣工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組織規劃核實工作:
(一)完成鎮人民政府批准的設計方案內容的各項建設內容;
(二)施工承攬人在農房建設竣工後對規劃批建內容進行了檢查,確認規劃批建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房建設相關技術標準。
第七條 對於符合竣工規劃核實條件的農房,建房戶應當根據鎮人民政府批准的設計方案內容和契約約定及時會同施工承攬人申請竣工規劃核實,也可委託村民建房理事會、協管員或其他人員組織辦理。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接到規劃核實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的全部內容。
第三章 竣工規劃核實程式和內容
第九條 農房竣工規劃核實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建房戶根據鎮人民政府批准的設計方案內容和契約約定會同施工承攬人進行竣工初核,並填寫《文昌市農村建房規劃核實審批表》相關內容;
(二)建房戶應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要求,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申請竣工測量,測量成果應體現建築占地範圍及四至坐標、總建築面積及各層建築面積、建築高度等相關內容;
(三)建房戶應當在農房竣工六個月內,攜相關材料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申請規劃核實。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自現場核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規劃核實檔案並備案。
第十條 規劃竣工核實主要內容
(一)按照《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修訂)》(文府〔2019〕86號)實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400平方米,建築層數原則上不超過3層,建築高度一般不得超過12米;在文城主城區(開發邊界)、各鎮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規劃區等控制詳細規劃區覆蓋的區域內,按照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同時需符合城市設計對建築高度、立面、色彩的具體要求。
(二)建築占地是否超出土地使用權證範圍;
(三)農村居民建房應注重建築特色風貌管控,兼顧傳統村落保護;
(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農村居民建房規劃核實申請材料:
(一)《文昌市農村建房規劃核實審批表》
(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原件,收複印件);
(三)竣工測量報告。
第十二條 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相關程式處理。
第十三條 農房竣工規劃核實發現建房存在損壞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汛設施,以及國家郵電、通信、輸變電、輸油管道等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農房竣工規劃核實過程中如有關職能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等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索取賄賂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村莊規劃核實檔案管理制度,對規劃管理中形成的檔案、圖紙、視頻等資料及時整理歸檔,並建立健全村民建房電子數據檔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實施意見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文昌市農村建房規劃核實審批表

內容解讀

《文昌市農村建房規劃核實管理指導意見(試行)》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目標任務
自文昌市批准實施《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修訂)》及推動“兩違”處置工作以來,農房報建工作在全市各鄉鎮全面展開,但批後管理工作沒有詳細進行明確,各鎮反映意見較大,根據《文昌市生態六大生態專項整治聯合指揮部辦公室關於落實2020年“兩違”整治工作第一次調度會明確事項的督辦通知》(文聯指辦〔2020〕63號)要求,為補充完善文昌市農房批後管理指導檔案的缺漏,確保各鄉鎮順利推進農房管理工作,及時疏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問題為導向,檢視問題、深化調研,認真梳理農村住房規劃核實管理工作,起草《意見》意在保障文昌市農村住房建設規範化,規範農房竣工驗收程式。
二、主要內容和涉及範圍
一是明確了本市行政轄區範圍內,除了文城鎮主城區(開發邊界)、各鎮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規劃區等控制性詳細規劃區覆蓋的區域外農房規劃核實,按本《意見》執行;二是對是否符合農房竣工規劃核實的前提條件、竣工規劃核實程式及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三是明確了農房規劃核實所需材料清單。
三、編制依據(執行標準)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瓊府〔2011〕53號)、《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瓊府辦〔2012〕130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房建設規關鍵字詮釋劃報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16〕165號)、《海南省建築工程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瓊建管〔2016〕23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
四、注意事項
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相關程式處理。
五、關鍵字詮釋
規劃核實: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為保證建設工程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並滿足質量和使用要求,對建築工程的放線情況和建設情況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圖所確定的內容進行驗核和確認的行政行為。
解讀機構: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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