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民建房辦事指南》是由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將實現全省一套統一材料標準辦理農民建房申請,有效解決各市縣建房審批材料標準不統一等問題,規範審批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提高審批效率,為農民建房提供更為優質、高效的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農民建房辦事指南
- 發文字號:瓊自然資函〔2021〕1664號
發布通知,指南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農民建房辦事指南的通知
瓊自然資函〔2021〕1664號
各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經濟發展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農民建房審批管理工作,規範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落實《海南省農民建房審批“零跑動”試點工作方案》要求,現將《海南省農民建房辦事指南》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8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指南全文
海南省農民建房辦事指南
本指南所稱的農民建房是指農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設活動。
本指南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的集體所有土地。
一、適用範圍
適用對象:農村村民(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涉及辦事事項: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確定農房設計方案、確定房屋四至、農房驗收。
二、法律依據
辦事事項 | 法律依據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核(含資格審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辦法》第三章第九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本村申請一處宅基地: (一)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達到法定婚齡或者已依法登記結婚的立戶條件且無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徵收、實施村莊規劃或者村莊改造等拆遷、搬遷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經鑑定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現有房屋鑑定為危房或者戶人均占有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難,需要拆除舊房、異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還現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立戶條件以外的情形,確需以戶申請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並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公示認定。 3.《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條(一):明確申請審查程式。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範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2.《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條(二):完善審核批准機制。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的指導,鄉鎮政府要探索建立一個視窗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方便農民民眾辦事。公布辦理流程和要件,明確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在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等各環節的工作職責和辦理期限。審批工作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並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可按照本省(區、市)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徵求意見。 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由鄉鎮政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鼓勵地方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鄉鎮一併發放,並以適當方式公開。鄉鎮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並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3.《海南省村莊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農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符合村莊規劃,並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4.《海南省村莊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利用宅基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後,農村村民持宅基地用地批准檔案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明、建房申請審批表等資料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符合村莊規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在二十個工作日核心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確定房屋四至 | 1.《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條(三):經批准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政府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範圍,鄉鎮政府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 2.《海南省村莊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宅基地使用權人建設住宅前,應當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宅基地用地批准檔案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明等,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定位放線。 |
農房驗收 | 1.《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條(三):農戶建房完工後,鄉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並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2.《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辦法》第十三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範圍、面積、規劃層數、高度及質量標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或擴大建設。 |
三、受理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為村民提供農村住房建設有關審批、用地和規劃核實手續等事項代辦服務。
四、決定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含資格審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確定房屋四址、農房驗收。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供一批農村住房通用圖集。
根據《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受設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實施相關行政許可。
五、申請條件
總體要求:申請人應當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含現行正在實施的各類法定規劃)和相關管制要求,科學選址,儘量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空閒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儘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位於各級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或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從嚴控制農房占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和總建築高度,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建新必須拆舊;不得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建房,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利用山體切坡建房,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治理達到安全要求後方可建造;涉及占用現狀農用地的,由鄉鎮政府匯總後按批次向市縣政府申請辦理農轉用審批手續;無房戶、危房戶和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申請人,可優先獲得批准。
確需調整村莊規劃的,依據《海南省村莊規劃條例》第十七條和《海南省村莊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第二十二條最佳化村莊規劃。
具體要求:由設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結合各地實際制定並公布農民建房申請條件。
六、申請材料
階段 | 事項 |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材料詳細要求 |
---|---|---|---|---|
農民建房 |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 網上辦理:申請人在網上提交申請。 現場辦理:申請人線下提交書面材料,由駐村代辦員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辦服務員代為辦理。 | ||
農民建房審批 | 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 |||
農戶身份證明材料 | ||||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住宅設計圖件(包括電子檔案) | ||||
分家析產協定書(涉及分戶的需提供) | ||||
原舊房拆除或收回的,需提供舊房拆除、舊房交村集體統一管理、舊房調劑給其他村民等證明原件一份(村莊開發邊界範圍內原址拆舊建新的可不提供證明) | ||||
現有農村住房的產權證明(已辦理宅基地及農房確權登記的需提供) | 內部共享 | 通過經辦機構內部共享獲取相關信息。 | ||
耕地占用稅繳款完稅證明(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 | ||||
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款票據原件或複印件一份(涉及違法用地的需提供) | ||||
農轉用批准材料原件或複印件一份,包括補償到位證明及相關稅費繳清憑證(涉及農用地的需提供) | ||||
農民建房開工查驗 | 確定房屋四至 | 預約申請 | 預約 | 網上辦理:登錄政務服務網提交預約申請。 現場辦理:申請人提交預約申請。 |
農民建房驗收 | 農房驗收 | 預約申請 | 預約 | 網上辦理:登錄政務服務網提交預約申請。 現場辦理:申請人提交預約申請。 |
七、申請表式樣
根據《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結合海南實際,農民建房申請表格分為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申請表式樣詳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八、申請接收
材料齊全後在網上/線下申請。
九、辦理流程
(一)農村村民向戶口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書面申請,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並予以公示。
(二)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並且公示無異議的,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申請材料。
(三)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建立一個視窗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具體審批工作中,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控和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擬用地是否符合相關規劃、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准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附屬檔案3)並向申請人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附屬檔案4)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5)。
(四)申請人取得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應預約申請放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建房村民的放樣申請後,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施工現場的監督巡查。建房村民(或代辦員)應當將確定的基槽驗收、竣工驗收時間事先告知或者經由村民委員會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屆時應當派員到場監督並形成記錄。
(六)農戶建房完工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四至、建築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並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附屬檔案6)。通過驗收的農戶,應及時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中收集的資料整理歸檔,參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標準,加強農村住房建設檔案管理並建立電子檔案,並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十、流程圖
詳見附屬檔案7-1、7-2。
十一、辦理方式
材料齊全受理後辦理。
十二、辦結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合計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十三、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四、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五、諮詢途徑
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設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屬地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建設行政執法主管部門。
附屬檔案:
7-1 農房報建流程
7-2 村莊規劃調整流程
附屬檔案1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附屬檔案2 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附屬檔案3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附屬檔案4 農村宅基地批准書
附屬檔案5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附屬檔案6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內容解讀
《辦事指南》明確了申請人相關資格條件,農村住房建設選址,農房占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和總建築高度,農轉用審批手續辦理等多個方面的內容,同時提出無房戶、危房戶和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申請人,可優先獲得批准。
《辦事指南》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為村民提供農村住房建設有關審批、用地和規劃核實手續等事項代辦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含資格審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確定房屋四址、農房驗收;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農民建房提供一批農村住房通用圖集。
《辦事指南》在申請、審核、公示、上報等環節都明確了相關要求,並要求市、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建立一個視窗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
《辦事指南》還對農房建造、驗收、登記、資料歸檔等環節作出了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