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

《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為了貫徹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精神,引導農村居民科學建房,改善農村居民居住環境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辦法全文
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精神,引導農村居民科學建房,改善農村居民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村居民建房的業務指導和服務;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農村居民建房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和協助有關部門辦理規劃報建、施工報建、竣工備案手續等。 
第四條 農村居民建房選址必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五條 農村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莊規劃區內的宅基地、空閒地建新房的,必須遵循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的原則並符合宅基地占地面積控制標準。
第六條 農村居民建房要堅持“四公開、四到場、二監督”的原則,即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應分別公開建房條件、申請建房戶名單,公開建房審批程式,公開建房占地面積和地界四至範圍及公開建房審批結果;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應派人選址定點到場,基礎放線到場,基礎施工到場,竣工驗收到場;自覺接受全體村民和上級主管部門監督。
第七條 農村居民建房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章 農村居民建房審批程式
第八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申請新宅基地建房的,申請在原宅基地拆舊房建新房的和申請拆舊房異址建新房的,按下列程式審批:
(一)符合申請新宅基地建房條件的,由建房戶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房申請,填寫建房申請表,說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請用地面積、建設性質,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有住房、家庭成員等相關材料。 
(二)需要在原址拆舊房建新房的,由建房戶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房申請,填寫建房申請表,說明建房理由、範圍界線、建築面積、建設性質內容,並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用地檔案、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有住房、家庭成員等相關材料。
(三)符合拆舊房申請新宅基地建房的,由建房戶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房申請,填寫建房申請表,說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請用地面積、建設性質,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有住房、家庭成員等相關材料,並簽訂退還舊宅基地協定,在入住新建住房後3個月內應當自行拆除舊房並退還舊宅基地。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建房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建房戶材料進行審核,按村莊規劃對符合建房條件的,提出初步安排宅基地意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建房戶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建房意見,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五)鄉鎮人民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委派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工作人員實地調查核實申請建房戶情況,踏勘用地現場,繪製用地平面圖,作出審核意見。將審核結果在建房戶所在村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
1.申請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數;
2.符合申請建房條件;
3.原有住房建築面積和用地面積;
4.擬安排建房用地四至範圍和面積;
5.原有住房拆除,退還原舊宅基地期限。
公示時間為7日,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由所在地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將有關材料按批次報市縣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六)建房戶應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經批准後到鄉鎮規劃管理所辦理建設報批手續。 
第九條 對於尚未編制規劃的村莊,農村居民確需建新房的,由建房戶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房申請,填寫建房申請表,說明建房理由,申請用地面積,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有住房、家庭成員等相關材料;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在村莊閒置地或土地利用規劃劃定的集體建設用地中安排,依法取得批准用地檔案,由縣級以上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再按規定辦理房屋施工報建手續。
第十條 農村居民建房應在村莊規劃指導下進行,可選用省、市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推薦的村鎮居民住宅建築設計圖集中的住宅方案。
第十一條 農村居民自建3層以下(含3層)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開工建設前應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進行施工備案,需提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用地檔案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自建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的,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受理後按批次報市縣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也可以由農村居民直接報市縣建設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三條 已辦理施工備案手續或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準備建設的建房戶,開工前應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要求放線。在基礎軸線放線時,建房戶應書面告知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放線情況現場核驗,未經核驗不得開挖基槽施工。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逾期不派人到現場核驗,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房屋竣工後15日內,建房戶按下列程式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一)自建3層以下(含3層)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由建房戶會同施工人員等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後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備案。
(二)自建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由建房戶組織施工單位等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後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由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備案。
(三)建房戶應持建房的相關材料向當地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辦理房產證,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按批次報市縣房產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由農村居民直接報市縣房產主管部門核發。
第三章 農村居民建房相關規定 
第十五條 每戶宅基地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住宅應以低層建築為主。住宅建築基底面積不宜大於宅基地面積的70%,應留有適當的院落空間。
第十六條 非農業戶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繼承的農村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退還的舊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回,進行統一管理、統一分配,能復墾的儘量復墾或依法安排其他建設用途。
第十八條 農村居民依法使用宅基地應遵守以下義務:保護和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妨害相鄰權;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第十九條 城中村和位於城郊結合部、公路鐵路兩側、開發區和重點項目建設區周圍、旅遊景區和重點旅遊規劃區附近村莊的農村居民建房,鼓勵通過整合宅基地集中興建多聯體、多層或公寓式住宅。 
第二十條 發現違規違法用地建房或超標準建房的,村規劃建設協管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制止,並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國土管理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地處洪澇、地震、颱風、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農村居民選址建房應按村莊規劃中制定的防災抗震措施執行。
第二十二條 嚴禁在高壓線附近建新房,無法避免時應保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三條 有屬於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情形的,依照國家及本省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居民建房過程中損壞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汛設施,以及國家郵電、通信、輸變電、輸油管道等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等單位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賄賂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農村居民申請建房,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其它費用;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違規收取費用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未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國有農(林)場職工使用除場部規劃區外的本單位國有土地建房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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