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指山市農村村民建房規劃報建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五指山市農村村民建房規劃報建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四屆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五指山市農村村民建房規劃報建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含城中村、城邊村),農村宅基地的建房規劃報建管理,適用本暫行規定。
本暫行規定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取得市國土部門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證明用於建設私有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各鄉鎮政府為村民無償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條 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對各鄉鎮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房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農村村民建房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辦理報建手續。報建按照“規劃→審批→建設”的程式,未編制規劃的,一律不得審批;未依法取得規劃建設及用地審批手續的,一律不得建設。通過將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作為農村民房建設的前置條件,進一步規範我市農村村民民房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原則。根據我市的農村建房現狀,逐步完善農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確權、規劃報建等制度,並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的前提下,逐步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三)注重服務原則。各鄉鎮應編制完成多套本轄區範圍內農村房屋建築設計圖紙,經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由各鄉鎮免費提供農村村民,引導農村村民逢建必報。
(四)村民主體原則。通過規劃先行、政策扶持、加強監管,引導農村村民依法有序建設。充分尊重村民的主體地位,各村委會要成立村民建房工作小組,發揮村民自治作用,制定本村村民建房村規民約,進一步規範村民建房行為。
(五)保護紅線原則。加強土地管理,宅基地審批要從保護耕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出發,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禁止占用生態紅線。涉及占用林地的,須徵得市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大力開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
(六)建新拆舊原則。嚴格實行“一戶一宅”制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實行建新拆舊承諾制,確保在新房建成後三個月內拆除原有舊房,原宅基地使用權由村、組集體收回,報鄉鎮政府同意後,向市國土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各鄉鎮政府負責監督。
第二章 規劃報建要求
第五條 各鄉鎮政府依據經省政府批准的《五指山市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組織修編村莊建設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作為農村宅基地規劃報建審批依據。農村宅基地建房選址須符合《五指山市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村莊建設規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取得市國土部門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證明。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應注重建築特色風貌管控,兼顧傳統村落保護。市規劃委負責指導鄉鎮政府根據《海南國際旅遊島村莊特色風貌規劃建設指引》、《海南省村鎮居民建房推薦建築設計方案圖集》編制符合本鄉鎮、村莊實際,突出本鄉鎮、村莊特色的農房建築設計方案,無償提供用於村民建房。鼓勵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選用一種建築風格造型,開展建築風貌整治改造,確保一定範圍內建房風格基本一致。結合新農村建設要求,因地制宜,科學選址,合理布局,推動村民由分散到集中居住,引導、鼓勵農村村民建房向中心村和小城鎮集中,有條件的地方,鼓勵公寓式建房,盤活農村宅基地資源,節約集約用地。原則上以村委會或村小組為單位選擇風格造型,確保整個村委會或村小組建房風格基本一致,彰顯民居特色。
第七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應節約集約用地,每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積)。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農村宅基地安排按傳統村落保護規劃要求執行。
第八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原則上每戶建築面積不宜超過300平方米,建築層數不得超過3層,建築高度不超過12米(屋檐滴水線),以上建設指標要求須同時符合村莊建設規劃規定。風景名勝區、省重要規劃控制區、自然保護區等重點管控區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須同時符合相關規定。
第九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房屋規劃報建手續:
(一)擬建用地已列入徵收範圍且徵收部門明確不予建房的;
(二)所在村莊已列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畫或城中村、城邊村改造計畫的;
(三)不符合市總體規劃(空間類)、村莊建設規劃的;
(四)占用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道路規劃控制紅線、文物保護控制紫線、綠地範圍控制綠線、城市地表水體保護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控制黃線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氣、電力、泄洪通道、水利設施、地下管網等規劃用地範圍內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章 建房審批程式
第十條 各鄉鎮政府須在鄉鎮政務服務中心開設農村村民建房報建受理視窗,免費提供建築設計圖紙,方便村民申請報建。各鄉鎮政府組織指導村委會成立村民建房工作小組,組長由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擔任,成員由村委會幹部、先進黨員、各村村長、村民代表等組成。村委會須配備1名幹部兼職村民規劃報建協管員,協助建房戶辦理建房報建手續。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建房報建材料:
(一)建房戶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屬於委託他人辦理的,須有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建房戶委託村委會代為辦理的,村委會具體辦理人員應出具村委會的委託證明材料;
(二)《五指山市農村村民建房規劃報建審批表》;
(三)土地房屋權屬證號或宅基地批准檔案;
(四)屬改、擴建房屋的,須由建房戶委託村委會向所在鄉鎮政府申請,由鄉鎮政府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專家現場勘察核定後出具的相關證明;
(五)宅基地宗地坐標圖;
(六)建築設計圖紙。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房申請:
在村莊規劃區內申請新宅基地建房、原宅基地拆舊房建新房和拆舊房異址建新房的,建房戶到所在村委會領取《五指山市農村村民建房規劃報建審批表》填寫,並將申報材料提交村委會,由村委會審核材料後提交村民建房工作小組,村民建房工作小組組織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討論通過並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申請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數;
(二)符合申請建房條件;
(三)原有住房建築面積和用地面積;
(四)擬安排建房用地四至範圍和面積。
屬拆舊房申請新宅基地建房的,應公示拆除原有住房建設面積和用地面積以及《拆除舊房承諾書》(村民應簽定拆除舊房承諾書,註明退還原舊宅基地的期限)。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村委會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由建房戶攜申報材料直接或委託村委會向所在鄉鎮政府農村村民建房報建受理視窗提出建房申請。
第十三條 審核及發證。鄉鎮政府受理材料後,4個工作日內應安排鄉鎮規劃所人員會同鄉鎮國土所人員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地塊位置、地類、面積、權屬、四至界線等情況進行現場勘察,審查建房戶申報材料是否齊備、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建房屋是否符合村莊規劃等。對符合條件的,建房戶可選擇鄉鎮政府免費提供的建築設計圖紙,也可自行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圖紙。申報材料及設計圖紙獲審查通過後,3個工作日內由鄉鎮政府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將申報材料退回建房戶,並一次性告知不能辦理的理由。
第十四條 公布。建房申請經依法批准,由鄉鎮政府將審批結果通知建房戶及其所屬的村委會,並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公布期為7個工作日。公布內容包括: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建築設計方案總平面等主要圖紙;
(三)其他相關材料(建房戶家庭的常住人口數、建房用地四至範圍和面積)。
第十五條 備案。鄉鎮政府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應及時匯總農村村民建房報建有關材料,定期報市規劃委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十六條 放驗線及竣工驗收。房屋基礎開挖前,建房戶應主動向村委會申請放驗線,村委會通知鎮規劃所人員2個工作日內到場放驗線,驗線合格方可施工。
房屋竣工後15日內,建房戶應主動向鄉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由鄉鎮政府組織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至合格。
新建房屋屬危房改造的,須按危房改造驗收的程式進行。涉及建檔立卡危房改造的農戶,鄉鎮扶貧辦須參與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房產登記。建房戶應持《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批准證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建房竣工驗收手續等相關材料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由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第十八條 村民建房時,施工設備及建築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礙其他村民的生產、生活及公共道路通行。
第十九條 村民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建築設計方案施工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應提前報原《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建設。村民自建住宅的安全和施工質量由建房村民自行負責。建築工匠和施工企業要嚴格按照報批時的施工圖進行建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嚴格遵守施工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建房戶應積極配合,確保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防止質量與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條 各鄉鎮依據實際情況,給予依法報建並按批准方案建設,拆除舊房,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建房戶2000-3000元/戶專項補貼。該費用由各鄉鎮政府統籌先行支付,並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未依法報建建房的,建房戶所建建築物(含構築物)均視為違法建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建設的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鄉鎮政府會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照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置。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村民建房規劃報建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取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實施前在農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在符合市總體規劃(空間類)、村莊建設規劃條件下,可參照本規定補辦或完善相關建房規劃報建手續。
第二十五條 市暢好居轄區範圍內的個人建房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實行屬地管理,由通什鎮政府負責受理市暢好居範圍內居民個人建房規劃報建。
市暢好居轄區範圍內個人建房由於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個人《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批准證明的,由市暢好居依據市總體規劃(空間類)及《五指山市暢好農場生產隊規劃(2014-2030)》,核實居民建房土地是否符合相關規劃,出具有關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檔案後,按程式報通什鎮政府辦理居民建房規劃報建手續。
第二十六條 我市城區範圍內城中村、城邊村的村民宅基地建房規劃報建管理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市政府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本暫行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五指山市農村村民建房規劃報建審批表
2.五指山市農村村民建房規劃報建審批流程圖
3.拆除舊房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