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居民住房報建管理補充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居民住房報建管理補充規定》,於2013年10月1日,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其主要作用,在於規範農村建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居民住房報建管理補充規定
  • 發布時間:2013年10月1日
  • 實行地區:三亞市
  • 發布機構: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居民住房報建管理補充規定
《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三府辦〔2013〕283號)自2013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對引導農村居民住房報建、規範農村建房管理髮揮了主要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農村居民報建積極性不高、政策落實不到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不明確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居民建房管理,幫助農村居民熟悉報建審批過程,完善規劃建設監管職能,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充實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制
結合我市撤鎮設區發展需要,市規劃、住建部門要抓緊充實各轄區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確保各轄區規劃所至少配有4名在編人員(規劃、住建至少各2名),進一步完善業務人員配置。規劃所由上級職能部門垂直管理,轄區政府進行指導,採用合署辦公、共同履行職責方式,逐步建立健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制,為農村居民提供必要的專業技術服務,並協助上級部門及轄區政府做好報建審批、圖紙審查、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等一系列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規劃建設協管員管理,建立和完善監管機制
(一)各轄區應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瓊府〔2011〕53號)檔案要求,配齊專職規劃建設協管員。確保每個村(居)委會有1名協管員,村域範圍較大的村(居)委會,可酌情增配1-2名,具體人數由轄區政府確定。協管員實行聘用制管理,與轄區政府簽訂聘用契約(年限可參照村(居)委會換屆選舉時間),並報市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二)協管員需熟悉農村宅基地管理、農村住房報建審批程式等相關管理規定;協助轄區政府做好村鎮規劃建設監管等工作,堅持動態巡查,建立台賬,及時將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告知屬地村(居)委會,並報告轄區政府、執法大隊及國土、規劃部門。村鎮規劃建設監管由轄區政府負總責,轄區政府應充分發揮協管員及公眾的監督作用,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成立聯合執法工作組,及時制止、打擊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確保城鄉規劃順利實施。
三、進一步簡化新分宅基地確權和農村居民住房報建手續,為農村居民報建提供便利
(一)新分宅基地的確權
1.新宅基地申請。農村居民(戶)因子女婚嫁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利用原住宅周邊空閒土地新分宅基地(不含耕地、林地)建房,且應符合《三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三府〔2006〕114號)規定的宅基地申請條件。對已明確納入整體改造範圍的村莊,3年內尚未啟動安置區建設的,可允許辦理宅基地申請手續。
2.新宅基地確權。農村居民申請新宅基地確權時,應提供材料包括:農村宅基地權屬登記申請表、農村宅基地權屬來源證明、戶口簿、擬分戶居民身份證(需與原戶主有直系關係且滿足分戶條件)等,此外其確權流程按照《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流程(2014版)通知》(三府辦〔2014〕41號)執行。
(二)報建審批
1.農村居民遞交報建申請。申報材料應包括:私宅建設報審表、農村居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國土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身份證、戶口簿、宗地坐標冊等。
2.實地勘察核實情況。規劃所自受理報建申請3個工作日內,派專員到現場勘察,並填報現場勘察表。不具備建設條件的,予以退件。
3.提供規範設計圖紙。農村居民可選擇市規劃局推薦的設計圖集,或委託市政府指定的三亞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提供設計圖紙。受委託的設計院應於3個工作日內委派專員到現場踏勘,並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設計成果。
4.審查圖紙核發審批意見。
規劃所對建築設計圖紙進行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分別核發《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備案證》。圖紙審查前,申報人需提供建築、結構、水、電施工圖和項目主要承包人身份證複印件,並填寫《三亞市村鎮工程施工許可備案登記表》,如房屋由施工企業承建,應提供施工契約。
(三)放(驗)線、施工質量安全監督及竣工驗收
1.房屋放(驗)線。房屋基礎開挖前,村(居)委會通知規劃所、國土所在2個工作日內到場檢驗。
2.施工監督。房屋施工過程,由規劃所進行質量安全監督和技術指導。
3.房屋竣工驗收及房產辦理。房屋竣工後由村(居)委會通知規劃所在2個工作日內到場對房屋進行驗收核實。驗收合格的, 5個工作日內辦理房產登記手續;存在違章行為的,移交轄區執法大隊查處。
4.建房專項獎勵。建房戶完成上述程式後,可持房屋產權證、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到轄區政府申請建房專項獎勵。
(四)戶籍分戶
對新分宅基地並依法報建的房屋,房屋經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屋產權證後,農村居民(建房戶)可持戶口簿、身份證、農村居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派出所辦理戶籍分戶手續。
四、細化補貼和獎勵措施,引導農村居民報建
政府對農村居民建房涉及的相關費用,分別進行補貼、減免,對依法報建並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建房戶給予專項獎勵。具體包括:
(一)補貼測量費(含宗地坐標和房屋測量)和建房圖紙設計費。宗地坐標測量費由國土所按季度匯總,建房圖紙設計費和房屋測量費由規劃所按季度匯總,分別報轄區政府統籌先行支付,並將其作為建房戶財政補貼;轄區政府先按年度與測繪、圖紙設計單位簽訂契約,並將上述兩項費用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
(二)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價格調節基金、房屋測量費(含房屋基底和房屋面積測量)、房屋產權證工本費及檔案保管費等。
(三)對依法報建且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建房戶專項獎勵費用支出,由轄區政府統籌先行支付,並將該費用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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