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農村宅基地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昌平區農村宅基地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昌平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加強全區農村宅基地住宅建設管理工作、規範農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行為、確保房屋住用安全制定的暫行辦法。

昌平區農村宅基地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農村宅基地住宅建設管理工作,規範農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行為,確保房屋住用安全,依據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昌平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在新批或原有宅基地範圍內依法進行的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宅建設。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農業戶口的村民。
第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本轄區農村宅基地住宅建設的管理主體,具體負責農村村民按照村莊規劃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進行宅基地住宅建設。
新農村建設、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全區規劃,鼓勵村莊向城市化管理模式發展,支持對村莊實施統一改造,集中建設新型抗震節能住宅,並做好農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住宅建設實行建設審批制度。村民委員會應遵循村民自治管理原則,組織和協調本村宅基地住宅建設的申報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宅基地住宅建設的審批、監督、驗收工作。
第五條農村宅基地住宅建設應符合採光、通風、消防、安全等要求,鼓勵根據抗震和節能環保的標準,建設舒適、安全的新型住宅。
第六條推行農村宅基地住宅房屋登記管理制度。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加強宅基地住宅建設管理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完善農村宅基地住宅房屋登記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體系。
第二章 審批程式
第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住宅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建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村農業戶口;
2.經依法批准或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的宅基地合法使用權人。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住宅建設:
1.在新批宅基地內進行住宅建設的;
2.按照戶籍人口計算的人均住房面積低於40平方米的;
3.現有住宅經依法鑑定為危房的;
4.建設節能抗震住宅的;
5.其他符合改建、擴建、翻建住宅條件的。
(三)宅基地住宅建設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建設:
1.以低層建築為主,建築層數不得超過二層,層高不超過3.6米;
2.單層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過3.6米,二層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過7.2米;
3.住宅占地面積不得超過依法應批宅基地面積的85%。
本辦法所稱申請建設人是指依本辦法申請進行宅基地住宅建設的農村村民。
第八條 申請。申請建設人應向村民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昌平區農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建設人戶籍證明、身份證複印件;
(三)國土部門核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檔案;
(四)規劃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檔案;
(五)因危房申請的,應提交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出具的危房鑑定報告;
(六)申請建設二層樓房或跨度超過6米平房的,申請建設人應提交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
(七)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認為申請建設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初審。村民委員會組織對申請建設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依法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研究、表決,形成書面決議。
第十條公示。村民委員會將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在村公告欄內進行公示,對全體村民進行告知,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期滿後,村民委員會在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內容包括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意見、公示意見、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初審意見,並上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一條覆核、批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經村民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建設申請予以覆核,按《申請審批表》及相關申請材料進行現場踏勘,並在《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加蓋公章。對批准建設的,應向申請建設人下發《昌平區農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開工通知書》(以下簡稱《開工通知書》)。
下列宅基地住宅建設申請,不予批准:
(一)擬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內建設的;
(二)擬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的;
(三)擬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新城建設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核心區、鎮(街道)中心區等範圍內建設二層住宅的;
(四)未取得有資質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建設二層住宅的;
(五)不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規定標準建設二層住宅的。
(六)未合法取得宅基地合法使用權,對通過買賣取得宅基地上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翻建的。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建設人在取得《開工通知書》,並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釘樁驗線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宅基地住宅施工建設前,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建設人委託的施工企業或施工隊伍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申請建設人應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昌平區農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施工管理責任書》,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企業或施工隊伍管理、施工質量管理、安全施工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材使用管理等;進行二層住宅建設的,申請建設人需委託有資質的建築企業進行施工,並簽訂施工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爭議解決方式。村民委員會應將施工契約及《昌平區農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施工管理責任書》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申請建設人未將上述材料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擅自開工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停工。
第十四條 宅基地住宅建設不得超過有權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範圍。申請建設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內容,標明批准建設的面積、層數、層高等內容。
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監督申請建設人不得使用國家和北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易燃、高耗能、高污染建築材料,鼓勵申請建設人使用新工藝、新型節能建築材料。
第十六條 宅基地住宅建設應當在取得《開工通知書》之日起半年內竣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竣工的,申請建設人應提前30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延期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七條 宅基地住宅建設完工後,申請建設人應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驗收合格後,在申請審批表中簽署驗收意見並加蓋公章;對未經竣工驗收的宅基地住宅建設,責令申請建設人限期申請竣工驗收,逾期不申請的,按違章違法建設處理。
第十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竣工驗收過程中將竣工驗收的宅基地住宅實際建設面積、結構、層高等情況進行登記統計,作為宅基地住宅管理的依據。登記統計數據應詳實、準確、真實,維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本轄區宅基地住宅管理信息系統,全面、準確、真實、完整地錄入宅基地住宅檔案信息,加強宅基地住宅的信息化動態監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國土部門負責宅基地審批管理,依法核發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監督、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二十條規劃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宅基地住宅建設規劃審批管理,依法核發宅基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具體辦法以市政府相關檔案為準。規劃部門負責監督、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依法查處違反宅基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批准內容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監督、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對宅基地住宅建設的施工隊伍、房屋質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建材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查處宅基地住宅建設過程中的相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建管理部門和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對宅基地住宅建設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嚴厲查處本轄區內宅基地上的違章違法建設。
(一)發現未取得《開工通知書》擅自建設的,應立即予以拆除。
(二)對宅基地住宅建設過程中地基基礎、房屋結構等重點部位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進行巡查,發現質量安全問題要及時糾正、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停工。
(三)發現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檔案進行建設或超出《申請審批表》批准內容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立即予以拆改。
第二十三條 對未按照本辦法進行宅基地住宅建設,出現違章違法建設的,將追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的管理責任;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各自職能及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履職情況將納入全區鎮(街道)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對瀆職、失職的責任人,在全區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按照村莊社區化管理等相關規定,嚴厲查處宅基地住宅違法違規出租、經營行為,並加強對農村村民自有住宅的管理工作,嚴禁買賣宅基地住宅。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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