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常德市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5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7日
  • 發布單位: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常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以外,除統一規劃、統一建設之外的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的要求,嚴格執行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和建設質量安全標準,滿足農民生活生產的需要,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市住建部門負責指導全市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縣級住建部門建立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縣級住建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加強鄉村建設工匠培訓與管理以及農村住房設計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及服務工作,負責明確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部門),配備專業的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參與農村住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住建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採用購買服務等方式,將農村住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技術性服務等事項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企業和機構實施。
第六條  農村住房建設單位或建房村民對房屋的質量安全負總責,承擔建設主體責任。農村住房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抗震防災的知識普及與宣傳教育,提高農村居民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意識,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二章  規劃設計
第八條  農村村民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和相關保護規劃,並依法取得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農村建房通用設計圖集。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和施工圖,免費提供給建房村民選用,並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的業務指導,定期組織鄉村建設工匠開展專業技能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從市、縣兩級住建部門免費提供的住房建築設計圖中,選擇當地大多數村民接受的示範圖予以推廣使用。鼓勵村民新建住房時按照示範圖建設施工,逐步形成符合地域特色的建築風格。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可選用市或縣級住建部門推薦的通用圖集,也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有資格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鼓勵在農村建房中使用綠色節能建築材料、技術,採用裝配式建築,大力推廣裝配式輕鋼結構。
對於委託設計單位(人員)專業設計的農村村民自建住宅項目,實行設計質量自審承諾制,辦理開工申請時,應提交建房村民、設計單位(人員)共同簽署的《常德市農村住房施工圖設計自審承諾書》(附屬檔案1)。
第十條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建築抗震設計規範》和《鎮(鄉)村建築抗震技術規程》規定,加強對農村住房執行抗震設防標準、抗震設計、抗震構造措施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三章  質量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應在農村住房建設開工前,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建房開工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相關用地審批手續;
(二)農村住房建設設計圖紙(委託設計單位〈人員〉專業設計的,還應提交《常德市農村住房施工圖設計自審承諾書》);
(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或《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
(四)施工契約;
(五)《村民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附屬檔案2)。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房申請後,對規劃條件、設計圖紙和相關證書資料等進行查驗,符合規定的允許建房。
第十二條  建房村民應委託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承建人)施工,並簽訂施工契約。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建房村民與承建人簽訂施工契約,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建房村民與施工承建人應當在施工契約中約定並明確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後的保修期限和責任。承建人為施工單位的,應當執行國家住宅建築保修期限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應當按照建設規劃、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時不得偷工減料。
第十五條  建房村民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並應保存主要建築材料(鋼筋、水泥、砌體)出廠合格證或購買憑證,有條件的鄉鎮可結合實際將主要建築材料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承建人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點部位施工時應嚴格按照規範要求做好施工記錄和檢查記錄,有條件的情況下應按規範要求進行檢測。
第十六條  農村住房施工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應嚴格落實日常巡查和“六到場”制度(選址踏勘到場、定點放線到場、基坑基槽驗收到場、工程重要節點到場、主體結構完工到場、竣工驗收到場),並將巡查和到場情況錄入農村住房規劃建設和管理信息系統;日常巡查中,要對房屋基礎、主體結構、屋頂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腳手架、安全用火用電設施布置等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形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確保以下關鍵工序符合要求:
(一)地基基礎結構及梁板柱幾何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鋼筋材質、型號及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三)應按設計要求混凝土或砂漿的強度確定相應的配合比進行拌制混凝土或砂漿;
(四)搭設腳手架應設定連牆件,梁板支模架應設定掃地桿、水平桿及剪刀撐,立桿基礎上應設定木墊板;
(五)腳手架及支模架應採用合格鋼管和扣件搭設,不得使用有嚴重鏽蝕、彎曲、壓扁及裂紋鋼管。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由建房村民負責組織實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常德市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實施辦法》相關要求,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專業技術人員等指導農村住房竣工驗收,依法負責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應當提供施工記錄等相關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縣級住建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農村住房建設檔案,並充分運用農村住房規劃建設和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建立電子檔案資料庫,改擴建的農村住房建設檔案應納入原檔案合併管理。農村住房建設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後,建房村民應當將建房資料在15日內報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存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住建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縣級住建部門履行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住建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施工的監督管理服務工作,開展新建農村住房質量安全實地抽查,每年對轄區新建農村住房隨機抽查不得少於當年新建農村住房總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於兩次;重點抽查建設程式、建築材料、按圖施工、現場施工質量及安全生產管理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交由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整改,並對整改情況予以指導和複查,建立台賬存檔。對違法違規施工的單位或鄉村建設工匠依法依規及時查處,並計入不良行為記錄。
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鄉鎮聯合執法機制,查處不按規劃、不經審批、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式、不按圖施工等違法違規建房行為,並及時責令停工整改。建立農村住房質量安全提醒制度,指導村民委員會向建房村民宣傳農村自建房安全常識。
村民委員會每周應對新建農村住房過程中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是否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住建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網上舉報等多種渠道,及時受理村民住房建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對妨礙執行公務等行為,應及時報公安機關予以處置。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影響農村住房建設工程質量或者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告知建房村民。對違法違規建房行為,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條  農村住房建設過程中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時,建房村民、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負責保護現場並立即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農村住房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農村房屋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將農村房屋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納入日常督查範圍。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將應當納入安全監管範圍的農村房屋全部納入安全監管範圍加強監管,同時應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組織提供技術力量,開展安全排查,建立排查與整治工作檯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既有農房自然災害風險管控和農房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應建立農村住房安全日常檢查制度,制定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逐步建立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村民委員會與鄉鎮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協調聯動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對轄區內以下農村住房進行安全排查和監測:
(一)房齡長、超負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損壞或者損傷房屋主體結構、承重結構的;
(三)位於自然災害易發區、煤炭採空區等存在安全隱患區域的;
(四)位於城郊結合部、城中村、鎮區(集鎮)、旅遊景區三層以上的;
(五)改變用途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採取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或部門工作組等多種方式,對排查時初步判斷存在安全隱患的農村房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農村住房安全性鑑定技術導則〉的通知》和各地簡易鑑定規則,及時開展房屋安全性評估或鑑定,並將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通告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同時建立隱患問題資料庫,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治措施。  對排查出有安全隱患的農房,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承擔整治責任,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督促其完成隱患整治。
第二十六條  農村住房經鑑定為D級危房、出現局部垮塌或隨時有垮塌危險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治。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並落實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職責,充實管理力量,履行屬地政府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之日前已開工尚未竣工的適用本辦法。

政策解讀

為加強常德市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規定,我局起草了本辦法。
一、相關依據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常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二、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以外,除統一規劃、統一建設之外的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具體內容
管理辦法分總則、規劃設計、質量安全管理、竣工驗收、監督管理、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附則七個部分,主要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與依據、適用範圍和監督管理責任區分,規範了村民建房開工的前置條件及按圖施工、建築材料和設備選用、“六到場”和日常巡查制度等方面的標準要求,明確了市、縣兩級住建部門和鄉鎮、村在施工過程中的監督管理責任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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