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關於加強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7月0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關於加強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強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 發文字號:冀建村〔2011〕349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11年07月07日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近年來,全省村鎮建設日新月異,農村新民居、公共設施等各項建設不斷推進,但隨著村鎮建築工程投資增加、規模擴大,質量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為加強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初步建立覆蓋鎮、鄉、村規劃區,適應統籌城鄉發展的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全省村鎮建築工程監管實際,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實行分類管理
(一)本意見所指村鎮建築工程主要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外,鎮、鄉和村莊規劃區內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實施建設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國家、省、市和縣明確的重點項目或徵用集體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依照《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河北省建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按照統籌城鄉的要求,對鎮、鄉和村莊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分類進行質量安全管理。
(二)鎮、鄉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築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築工程,以及村莊規劃區內的學校、幼稚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築(統稱“限額以上工程”),其質量安全管理由縣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可由其委託的建築工程質量、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省農村新民居建設示範村的建築工程,以及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也由縣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可由其委託的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機構負責。
(三)鎮、鄉規劃區內投資額3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築,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及村莊規劃區內的農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統稱“限額以下工程”),其質量安全管理由鎮鄉政府負責,縣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指導。
(四)村莊規劃區內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的質量安全管理,由鎮鄉政府負責,可以委託村委會實施質量安全管理。
二、完善監管運行機制
(五)實施村鎮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城鄉規劃法》、《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到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鎮鄉政府辦理選址、用地、工程等規劃批准手續。有關部門或鎮鄉政府要從源頭上把好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關口,重點審查建設地段是否處於自然災害(地質、氣象災害)易發地帶,是否符合村鎮規劃等。對於符合選址和規劃要求的,應當予以批准。
(六)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鎮、鄉和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限額以上工程的,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和建築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建設,請縣級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等工程建設手續,並接受有關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縣級建設主管部門對其規劃、用地批准手續、施工場地、施工隊伍資質、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及建設資金等基本施工條件進行審查,對於符合要求的,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等批准建設手續,並由縣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七)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鎮鄉規劃區建設限額以下工程的,應當向鎮鄉政府或其委託的村委會提出開工申請。鎮鄉政府或村委會對其規劃、用地批准手續、質量安全保證措施等基本施工條件進行審查,對於符合要求的,批准開工建設,並實施質量安全管理。管理主要內容包括:設計單位資質(選用標準設計圖)、施工隊伍資質、開工條件審查、地基和主體結構施工抽查、使用合格建築材料和預製構件檢查等。
農民在村莊規劃區內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應當向鎮鄉政府或其委託的村委會提出開工申請。其質量安全管理以指導和服務為主,主要對設計圖集選用、基礎形式、砌築牆體、預製樓板及構件、搭拆腳手架等重要工序給予指導和技術服務。提倡選擇具有設計、施工資質的隊伍(有資格或有經驗的建築工匠)進行設計、施工,積極引導農民使用新技術、新材料。
(八)鎮、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加層擴建工程,除按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接受質量安全管理外,必須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並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九)村鎮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應進行竣工驗收,併到批准開工的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縣級建設主管部門、鎮鄉政府重點對村鎮建築工程完成設計與契約約定的內容、技術檔案與管理資料、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合格證明、質量安全總體情況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準予竣工驗收備案。村莊規劃區內限額以下農民住宅的竣工驗收備案,可以委託村委會進行備案審查,對符合基本條件的,上報鎮鄉政府備案。
(十)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管、竣工驗收備案辦法,並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和個人認真落實。規劃、建設部門分設的,應做好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形成閉合管理。鎮鄉政府應將管理的村鎮建築工程定期報告縣(市)建設主管部門。
三、建立健全工作檢查長效機制
(十一)縣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村鎮建築工程的質量安全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集中檢查。對未經依法審批的在建工程,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關手續並在依法確認無質量安全隱患後,方能允許其復工建設。對依法審批的在建工程,逐一認真檢查,凡發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責令停工進行整改。對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發現有質量安全隱患的,要立即採取措施並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或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質量安全鑑定,確認無質量安全問題後方可允許繼續使用。
(十二)建立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日常巡查報告制度。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巡查和指導。縣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利用現有的管理資源,擴大管理工作覆蓋面,建立起縣(市)、鎮鄉和村委會相結合的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巡查報告制度,明確巡查人員及其職責。巡查重點放在建設程式、工程設計、工程結構質量和施工安全上,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並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強化各項保障措施
(十三)進一步明確村鎮建築工程相關方質量安全責任。依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省、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全省及所轄縣(市)村鎮建築工程施工和質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導。縣級建設主管部門、鎮鄉政府、村民委員會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村鎮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對工程質量安全負總責,村鎮建築工程建設相關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單位及建築工匠按各自職責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十四)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隊伍建設。充實縣級工程建設監管人員,規劃建設管理任務重的可設立鎮鄉規劃建設辦公室,其他鄉鎮要明確專(兼)職工作人員,按現行鎮鄉經費渠道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村鎮建設管理隊伍穩定。注重發揮村委會規劃建設管理的積極性,由村委會協助對本村農民自建住宅的質量安全進行日常檢查,將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落到實處。
(十五)加大服務和指導力度。縣級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統籌城鄉的原則,制定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村鎮建築工程管理和服務指導辦法,切實做好對村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指導。推廣農村住宅通用圖集、建設技術標準,制定村鎮住宅及小型建築工程施工契約和服務契約文本等。加強對進入村鎮施工現場的鋼材、水泥等建築材料的質量抽檢。切實轉變工作作風,主動下鄉上門服務,為建設單位和個人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並採取巡迴技術諮詢、送圖(書)送技術下鄉、典型示範等方式,為各類村鎮建築工程建設提供系列化優質服務。
(十六)加強宣傳和培訓。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利用多種形式,宣傳國家和省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普及村鎮建築工程建設的基本知識,提高廣大農民的工程質量安全意識,引導村鎮建築工程向布局合理、設施配套、結構安全、經濟適用的方向發展。加大對村鎮領導幹部及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其領導水平和業務素質。對村鎮建築工匠及現場操作人員進行設計施工技術培訓,提高其綜合素質和工作技能。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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