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11年7月22日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1年7月22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意見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建省辦經濟特區以來,我省村鎮建設得到較快發展,村鎮面貌發生了很大變化。但由於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基礎薄弱、規劃工作相對滯後、管理機構和機制不健全等原因,我省村鎮建設基本上仍處於自髮狀態,土地資源浪費、環境髒亂差、開發建設成本增加等問題突出,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建設熱點地區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現象呈現加劇趨勢。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提高村鎮規劃建設水平,有效遏制違法用地、違法建築蔓延,維護農村民眾合法權益,創建優美的城鄉風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加快海南城鎮化進程,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現階段發展實際,現就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鎮規劃,為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基本依據
(一)落實規劃編制責任。村鎮規劃是村鎮發展的藍圖,是農村社會不可偏廢的公共政策,是建設和管理村鎮的基本依據。村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所在鎮以外各鄉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村莊規劃以建制村為編制單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村鎮規劃經批准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實施,不得隨意修改,如確需修改或者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修改後的規劃應當依法重新公布。
(二)各市縣要抓緊做好村鎮規劃的編制和調整工作。目前,我省大多數村莊、鄉鎮尚未納入規劃管理範圍,規劃編制的任務十分繁重,為適應規劃管理的迫切需求,要發揮各方力量,區分輕重緩急,分步做好村鎮規劃的編制和調整工作。
2011年12月底前,首先完成《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22個特色旅遊風情小鎮總體規劃的修編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市縣人民政府所在鎮以外各鄉鎮的總體規劃修編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
全省村莊規劃應同時進行,2012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重點控制的城邊村和位於城郊結合部、公路鐵路兩側、開發區和重點項目建設區周圍、旅遊景區和重點旅遊區附近的村莊規劃編制;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2542個行政村的規劃編制。在取得最終規劃成果前,各市縣要在2012年底前首先對轄區內每個村莊進行測繪,編制《村莊現狀分析圖》、《村莊建設規劃圖》、《村莊基礎設施規劃圖》和規劃說明書,作為過渡期對每個村莊實施規劃管理的基本依據,首先對村落布局和用地規模進行管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組織全省具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對測繪和三圖編制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三)村鎮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適應國際旅遊島建設的需要。做到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我省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與土地利用規劃、林地利用規劃、《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和《海南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相互銜接,鞏固我省文明生態村(鎮)建設成果,並遵循以下原則:
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合理安排各項建設和非建設用地,保護公共空間、農業用地和自然景觀,充分利用各種資源,發展農村特色經濟,合理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積極穩妥地引導分散、較小的農村居民點遷移合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完善功能,保障民生。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要注意聽取民眾意見,尊重民眾意願。以方便民眾生產生活、營造良好人居環境為目標,合理配置村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安排道路交通、供水、污水排放、電力通訊、清潔能源、垃圾收集等重要基礎設施,明確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健身、公共墓地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目標和用地安排。村莊規劃應安排足夠的預留地,確保農民分戶建房和其他生產生活需要,解除農民後顧之憂。
保護生態,體現特色。踐行綠色生態、節能環保的理念,通過規劃引導生態保護,彰顯海南得天獨厚的熱帶島嶼、生態雨林、椰風海韻、黎苗風情等自然和人文特色。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要充分摸清歷史街巷、傳統民居、文物古蹟的布局、規模和保存狀況,劃定核心保護區,提出建築高度控制及保護修繕措施,注重新建建築與傳統建築的風格協調,保持和延續地方特色建築風貌。
綜合防災,確保全全。地處洪澇、颱風、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和鄉鎮,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在村莊、鄉鎮總體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或搬遷實施方案。對新建和遷建村鎮的場址應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二、規範農村土地管理,促進集約節約用地
(一)嚴格農村建設用地規劃控制、用途管制和年度利用計畫管制。村民住宅、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鄉鎮企業等建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總體規劃,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從嚴控制村、鄉鎮建設用地規模。
(二)建立健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制度。農村住宅建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由村民向戶口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按批次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村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提交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鄉鎮企業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加強農用地管理。村莊規劃確定的非建設用地,除架空電線、高架軌道以及地下管線等基礎設施項目經批准後可以安排外,只能安排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農田水利設施、農業種植設施、田間農業綜合服務站以及必須的市政基礎設施等輔助設施,不得建設商店、餐飲、住宅等任何非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項目,不得利用農業生產輔助設施變相進行房屋開發建設;嚴禁村民在個人承包地內從事建房、葬墳、開礦、毀田打坯、燒磚瓦等行為。
(四)嚴格宅基地管理。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用於住宅建設,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審批村民分戶申請時,既要充分考慮村民正常、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從嚴掌握分戶條件,控制宅基地過快增長。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後,再申請劃撥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非法購買宅基地建房,違者予以沒收。禁止變相通過聯營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設“小產權房”、出售“小產權房”,違者予以沒收或拆除。
(五)加快全省農村土地確權和宅基地確權發證工作。要力爭在2012年上半年完成宅基地確權發證工作。宅基地確權後,由於村鎮規劃和村民拆建、重建等原因,需要調整宅基地形狀、朝向和位置的,可按等面積在原址或村莊規劃區內其他位置進行置換,並重新核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六)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現狀控制。對於尚未編制規劃的村莊、鄉鎮,各市縣可暫時按現有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對建設行為實施管理,農村居民確需建房的,可在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閒置地建房,並辦理用地和規劃建設報批手續;對已經劃入城市規劃區、重點旅遊區和其他產業開發區內的村民,鼓勵集中興建住宅小區,對於新的拆遷安置對象,不再採取劃撥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減少和避免“二次拆遷”;對於城市規劃區、重點旅遊區和其他產業開發區範圍外的村民,也要把握城鎮化的發展趨勢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有條件的鄉鎮,可打破村莊行政區域的界限,根據相對集中的原則,統一規劃住宅、加工區、旅遊景點景區和農田保護區;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要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七)有序推進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項目開發建設應儘量減少徵用農民土地,必須征地的項目要統籌考慮農民當前居住、未來分戶和合理的發展需求,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農村開展土地整理、拆舊建新的,海口、三亞市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市縣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八)完善征地拆遷補償政策。在征地拆遷補償中,逐步提高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土地補償份額,改進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對報建與未經報建的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採取差別化的補償標準,對違法搶建的各類違章建築一律不予補償,以減少搶建搶種行為。
三、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完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制
(一)建立健全村鎮建設規劃許可制度。在村鎮進行建設活動,必須符合村鎮規劃和村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具體實施規劃管理時,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既要加強管理,充分發揮規劃的約束、調節和引導作用,又要考慮方便民眾,簡便易行,各項許可要免費辦理、限時辦結。
在鎮規劃區(不含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特定地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核符合規定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鎮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在村莊、鄉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莊規劃預留宅基地建設村民住宅的,應當持村民戶籍證明、宅基地使用證或其他能夠證明宅基地真實情況的證明、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意見,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審查合格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在村莊、鄉規劃區(不含特定地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居民集中住宅樓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村莊、鄉鎮規劃區外不得進行建設活動,確需建設的,應當在符合上位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單獨編制規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規劃許可後方能進行建設。
(二)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設計管理。在目前農村地區設計人才短缺的情況下,省和市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農村實際,編制具有地方特色而且能為農民接受的村鎮住宅建築設計圖集,免費提供給農民選用。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應加強對居民住宅建設的引導,在村鎮規劃區內凡是公共建築、基礎設施和未選用住宅建築設計圖集方案的住宅,要由有資格的建築設計單位和個人進行設計,減少和杜絕無證設計和無設計施工。
加強村鎮特色建築景觀風貌引導。村鎮特色景觀是海南國際旅遊島形象和人居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劃設計單位在編制村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規劃時,應根據我省村鎮特點提出特色建築景觀風貌引導,對建築造型、層高、高度、色彩、材質等作出規定,小城鎮居民住宅不宜超過6層,村莊居民住宅不宜超過3層。各市縣可依照居民申請建房具體區塊、村落的規劃指標,確定居民住宅建築的高度和建築面積控制標準。對在特色旅遊風情小鎮內選用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推薦的建築設計方案進行建設的,可以給予適當補貼,以引導村鎮形成體現地方文化特色的建築風貌。
(三)建立健全村鎮建築施工許可制度。在村鎮規劃區內建設學校、幼稚園、衛生院、商業服務等公共設施,居民自建3層(不含3層)以上住宅,以及投資額在6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建設項目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備案。
四、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一)明確質量監管主體。凡屬申辦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所有建設工程,均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協助。其他建設工程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具體負責日常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幫助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做好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二)加強建設工程竣工管理。凡應申辦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應由建設方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應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式等進行監督。建設方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限時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未經竣工驗收備案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報備案,否則,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三)建立村鎮房屋產權登記制度。村鎮房屋戶主應持有關材料向當地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辦房產證,由規劃建設管理所報市縣房產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五、建立長效機制,嚴厲打擊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
(一)落實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屬地查處工作責任。鄉鎮規劃建設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鄉鎮國土所、規劃建設管理所、村民委員會和村莊規劃建設協管員的作用,建立執法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轄區內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對於轄區內的違法違章建築,由市縣人民政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力量予以拆除;對於規模較大、情況複雜的違法違章建築,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上報市縣人民政府,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聯合予以拆除。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監督、制止和查處不力的,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二)對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要予以堅決打擊。對於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要採取標本兼治、疏堵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進行治理,力求做到早發現、早查處;要重點關注和治理城邊村、城鄉結合部、開發區和重點項目周圍、公路鐵路兩側、旅遊景區和重點旅遊區周邊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建立多部門協作機制,始終保持高壓態勢,控制增量,減少存量。
凡在鄉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外違規建房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在鄉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對拒不停止違法建設、拒不改正或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對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除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外,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遏制非法土地交易和違法建設行為蔓延的勢頭,各地要進行一次全面摸底和集中清理,在2011年底前要取得階段性成果。
六、加強領導,完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在農村基層開展規劃建設管理,在我省還是一項新的實踐。各級政府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和提高國際旅遊島建設水平的高度,充分認識抓好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市縣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切實加強領導,以更多的精力推進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要將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議事日程和財政預算;不斷強化規劃管理意識,自覺遵守規劃,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同時,要注意做好民眾工作,動員民眾積極參與規劃編制,尊重村民意願,引導民眾移風易俗,配合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將把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列入對市縣經濟社會發展的考核內容,市縣政府要把村鎮規劃建設工作列入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的考核內容,一級抓一級,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儘快扭轉我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薄弱的局面。
(二)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建設。市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要有專門機構、人員負責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各鄉鎮應設規劃建設管理所,暫時不具備單獨設立規劃建設管理所的鄉鎮,可在國土所加掛“規劃建設管理所”牌子,並至少配備2名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的專業人員,業務上接受市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指導,負責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要設立專職或兼職的規劃建設協管員,負責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三)省和市縣財政要加大對村鎮建設的投入。要將村鎮規劃編制和實施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視財力逐年增加。村鎮規劃編制經費以市縣財政投入為主,市縣財政確有困難的,省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從小城鎮範圍內建設項目徵收的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應部分用於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鼓勵社會各界捐助村鎮規劃建設經費,支持村鎮建設發展。
(四)密切配合,形成推進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合力。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衛生、旅遊、文體、工商、財政、公安、司法、農墾、電力、愛衛會、精神文明辦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共同解決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促進全省村鎮建設快速健康發展。
(五)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農村社會依法建設意識。市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新聞媒介,加強土地、規劃、建設法規宣傳。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國土所等部門利用節假日和其他村民相對集中的時間,通過發放宣傳資料、規劃公示、現場講解、標語進村等形式,讓農村居民了解本地規劃內容和有關法規,自覺遵守有關要求,努力建設美好家園,改善自身生產生活條件。
(六)加強業務能力建設,提高規劃建設管理水平。省、市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村鎮建設管理人員培訓制度。對新任的鄉鎮長、分管的副鄉鎮長、規劃建設管理所業務骨幹及村莊規劃建設協管員,都應開展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專業知識培訓。建立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制度,提高農村工程施工人員素質。繼續加大城市規劃建設領域人才、智力資源對村鎮規劃建設的支持。
(七)加快制定配套政策。與本意見配套的《海南省村鎮規劃編制辦法》、《海南省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村規劃建設協管員職責》、《海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辦法》、《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海南省特色旅遊風情小鎮居民建房獎勵補貼辦法》等,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八)做好農(林)場規劃編制工作。國有農(林)場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其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農(林)場組織編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國有農(林)場場部相連或相互交錯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國有農(林)場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國有農(林)場場部及其基層居民點(連隊)的規劃建設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執行本意見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建議,請及時報送省政府或有關部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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