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

《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月23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府〔2018〕60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林)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人民團體,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農村居民建房,改善農村居住環境,促進城鄉協調統籌發展,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瓊府〔2011〕53號)、《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瓊府辦〔2012〕130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房建設規劃報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16〕165號)、《海南省建築工程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瓊建管〔2016〕23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農村居民建房用地須符合《文昌市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及經市政府批准實施的村莊建設規劃;尚未完成規劃編制或編製成果未經市政府批准的,可依據《文昌市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確定的鄉村建設用地進行審批。
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村居民建房管理的責任主體;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鄉村建設規劃、建設美麗鄉村,負責指導與監管農村居民建房質量監督工作;市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村莊土地權屬證明的登記管理工作,檢查、制止違法占地行為;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居民建房的規劃報建業務指導和管理,負責文城鎮主城區範圍內(開發邊界內)的農村居民建房規劃報建及驗收;市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房屋產權的登記管理工作;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指導鎮政府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對鎮政府權責範圍外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國道、省道、濱海旅遊公路及其他公路兩側違法建築管控工作。各鄉鎮(場)和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農村居民建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村居民建房要堅持“四公開、三到場、二監督”的原則,即所在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應分別公開建房條件、申請建房戶名單,公開建房規劃報建審批程式,公開建房占地面積和地界四至範圍及公開審批結果;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應派人選址定點到場,基礎放線到場,竣工驗收到場;自覺接受全體村民和上級主管部門監督。
第二章 農村居民建房審批程式
第六條 宅基地申請:農村居民建房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非農業戶口居民原有、繼承或合法取得的農村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規劃報建:文城鎮主城區範圍內(開發邊界內)的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文城鎮其他範圍及其他鎮轄區範圍內的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由鎮人民政府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施工報建:文城鎮主城區範圍內(開發邊界內)、其它鎮區、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旅遊規劃區等控制性詳細規劃覆蓋的區域內建房,且建築面積大於400平方米或建築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各村(居)委會應安排1名村(居)委會幹部為農村規劃協管員,指導協助建房戶辦理建房報建手續。村民向協管員提交建房申請材料,由協管員向鎮人民政府或市規劃主管部門報批。鼓勵有條件的村(居)委會成立村民建房理事會,專門負責村民建房的審查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農村居民建房規劃報建須備齊以下申請材料:
(一)建房戶戶口本、居民身份證,非戶主本人辦理的需提交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和授權委託書;
(二)《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規劃報建審批表》或《文昌市中心城區農村居民建房規劃報建審批表》;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證明(村民小組、村委會、國土所、規劃所、鎮政府共同出具);
(四)建築設計圖紙(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免費提供標準圖集或建房戶委託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圖紙)。
第十一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接到建房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且申報材料及設計圖紙獲審查通過的,安排規劃管理人員現場勘察,在10個工作日內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將審批結果通知建房戶,並在建房現場及建房戶所在村公示欄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公示時間為7日,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公示內容包括:
(一)建房戶家庭信息;
(二)原有住房建築面積和用地面積;
(三)擬安排建房用地範圍界線和面積;
(四)建築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等主要圖紙;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建房戶開工前應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要求放線。在基礎軸線放線前,建房戶應告知審批單位,審批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核驗,未經核驗不得開挖基槽施工。
審批單位逾期不派人到現場核驗,視為同意。
第十五條 竣工備案:房屋竣工後15個工作日內,建房戶應會同施工人員等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後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報備,由鎮人民政府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報施工許可的建房戶在工程竣工後,應向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建房戶竣工備案或驗收完成後應持建房的相關材料向市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三章 農村居民建房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農村居民建房應集約節約用地,每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建築基底面積一般不得大於宅基地面積的70%,建築層數不得超過3層,建築高度不超過12米,每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400平方米。
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農村宅基地安排按傳統村落保護規劃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在文城主城區、鎮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規劃區等控制性詳細規劃區覆蓋的區域內建房的,應符合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對建築高度、立面、色彩的具體要求,建築面積按控規執行,可不受400平方米限制。
第二十條 農村居民建房應注重建築特色風貌管控,兼顧傳統村落保護。鼓勵使用《海南省鄉村特色民居建築方案圖集》等標準圖集方案或市規劃主管部門推薦的建築設計方案;鼓勵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選用一種建築風格;建房戶自行委託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方案應與推薦方案風格保持一致,促進一定範圍內建築風格基本一致。鼓勵採用裝配式建築。
第二十一條 嚴禁在“多規合一”劃定的鄉村建設用地外,基本農田、生態紅線內和市公路部門劃定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新建房屋。
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建築,市電力主管部門不得予以供電,市供水部門不得予以供水,相關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農村居民建房應避開河道泄洪區及滑坡、土石流等災害易發生區;應符合各類管線安全距離要求,確定無法避免時,應保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並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四章 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及市各有關部門對農村居民建房實行監督、巡查管理,並建立農村村民違規建房舉報制度,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接受民眾監督。發現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委會要及時制止,並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或國土管理所報告,由鎮人民政府會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照國家及本省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居民建房過程中不得損壞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汛設施,以及國家郵電、通信、輸變電、輸油管道等設施。如有損壞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其它費用;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如有違規收取費用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關職能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等單位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賄賂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黨員還應給予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在農村宅基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可參照本辦法補辦或完善相關建房報建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規劃報建審批樣表
2.文昌市中心城區農村居民建房規劃報建審批樣表
3.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報批程式
4.文昌市農村建房標準圖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