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縣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炎陵縣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是由炎陵縣縣政府發布的針對農村村民建房飛管理辦法,目的在於合理利用土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炎陵縣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炎陵縣縣政府
  • 針對問題:農村村民建房
  • 目的:合理利用土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縣農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改善農村居住環境,突出鄉村特色,提升旅遊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村民建房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節約用地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宅基地審批要從保護耕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出發,要與征地拆遷安置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荒坡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做到節約用地。
第四條 相對集中原則。積極引導和鼓勵村民建房按規劃、分步驟地向中心村、集鎮、小城鎮和農村規劃集中建房區集聚;農村村民建房要與新農村建設宅基地復墾、土地整理結合起來,做到立足當前,著眼長遠,集中統一,統籌安排。
第五條 依據規劃原則。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按統一設計、統一風貌建房。
第六條 依法審批原則。農村村民建房,必須嚴格審查建房資格,按規定程式審批。未取得建房用地批准手續和有關規劃建設手續的,不得動工建設。
第七條 安全環保原則。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能、環保、安全、抗禦災害等規定。
第三章 建設規劃
第八條 村民建房應按照統一選址、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的要求,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原則,經審批後方能在規劃地建設。
第九條 縣規劃局、國土資源局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莊和集鎮規劃,並編制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編制要注重村民參與,徵求村民意見,尊重村民意願,符合農村實際,方便生產生活。村民建房應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建設。
第十條 規劃農村集中建房區。結合新農村建設要求,按照相對集中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選址,合理布局,在村、組規劃農村村民集中建房區,推動村民由分散到相對集中居住。
第十一條 縣住建規劃部門要向村民免費提供2-3套新建住房參考建築設計圖紙,設計圖紙必須對外觀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層數、樓層標高及公共配套設施等提出明確要求。嚴禁村民使用未經批准的圖紙建房。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 堅持建新拆舊,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申請異地新建住房的農村村民,應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原有住房拆除協定,並在新建房屋入住一年之內自行拆除(符合分戶條件和擴建住房的除外),縣國土部門註銷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退還的宅基地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原戶主可復墾為耕地並進行管理。對未履行拆除協定的,由縣國土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限期未拆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每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平方米。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
地:
(一)已結婚或達到晚婚年齡,符合分戶條件沒有宅基地的;
(二)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明顯低於規定標準,需要新建住房或擴建住房的;
(三)因實施村莊、集鎮規劃,或因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四)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
(五)向小城鎮、中心村和農村住宅小區集居的。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二)將原有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四)原有宅基地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五)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六)影響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設施的;
(七)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第十六條 村民建房,原則上只能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鄉鎮、村組要搞好調整土地的協調服務。
第十七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式
(一)申請。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進行建房資格初審並張榜公示,公示期滿5日無異議的,上報至國土資源中心所。
(二)勘查。國土資源中心所受理用地申請後,應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發放炎陵縣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並進行現場勘查,同時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等。
(三)初審。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國土資源中心所對用地戶的申請,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初審,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四)審核。村民申請建房的規劃用地資料,經鄉鎮人民政府、規劃部門審核確認符合要求後,由國土資源中心所定期分批次上報縣國土資源局。
(五)審批。縣國土資源局對上報的村民建房用地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村民建房使用土地審批單。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六)放樣。村民宅基地經批准後,由當地鄉鎮政府、國土資源中心所組織實地放樣,確定四至範圍。嚴禁超範圍建設。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自批准建設房屋之日起滿2年未動工的,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五章 基礎配套設施
第十九條 按照村民與村集體為主體、政府扶持的原則,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快農村規劃集中建房區的公共基礎配套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 政府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示範作用,通過整合村級"一事一議"、農村沼氣、飲水安全、電網改造、道路建設等涉農項目資金,支持規劃集中建房區的"三通一平"、垃圾處理、排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章 建房監管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建房風格、風貌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村委會具體負責本村範圍內的村民建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規劃局負責全縣村民建房的規劃指導工作,縣住建局負責全縣村民建房的建設施工指導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村民建房的用地監管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立約束機制。實行鄉鎮人民政府與建房戶簽訂承諾書等措施,規範村民建房。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房用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依法追究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二十六條 違反規定,非法向申請建房農村村民收取費用的,責令限期退還,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實施村民建房規劃建設和用地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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